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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他人说话的权利是一种进步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1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7年第33期
     关于齐二药假亮菌甲素受害人索赔案(民事诉讼),与我们平时遇到过的同类案件并无特殊之处。它之所以被关注更多的是因其社会意义,而不是法律和法学上的意义。

    透过媒体的报道,笔者认为对患方以中山三院为被告、中山三院申请追加当事人(被告)、法院重新确定案由等行为,各方可以有不同看法,但前述行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法院的职权的行使,在诉讼程序上都是合法行为。这应是基本判断。

    以“在饭馆吃坏肚子,当然找饭馆索赔”的说法来说明起诉中山三院的正当性是可以的,但这不能成为中山三院承担责任的理由。这种类比本身起码存在两处不当:一是“吃坏肚子”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医疗纠纷不适用该法;二是“饭馆”的产品通常是经过了再加工的,而医疗机构对药品通常是不会再加工的(至少在齐二药假亮菌甲素案件中未见相关事实报道)。

    医疗机构是不是药品销售者,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是医疗服务行为的组成部分,它不应当成为药品销售者,但就我国的现状而言(医药未分离,以药养医等),完全否定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者的身份恐怕与事实不符。

    中山三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限于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笔者只能笼统地说:如果中山三院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或者即便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的言论是否正确,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可否对齐二药案发表看法,却是一个重大法律问题。“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尽管这种理想状态可能还不是普遍存在,但在齐二药案上我们听到了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这应当是一种进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