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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严重违法药品禁止销售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7日 《现代护理报》 2007.09.07
     本报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3月15日发布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新办法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

    新修改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明确作出规定,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今后,广告严重违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云南、河北、江西、吉林、山西等地,近年来开展了对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实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试点工作,效果明显。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借鉴地方经验,增强了对企业的震慑。

    新办法还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新办法规定,某种药品只要有一则广告弄虚作假,其所有广告文号都将被撤销,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即不得在媒体上继续发布该药品的任何广告。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据国家药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践中,部分企业为一种药品同时申请并获得了大量的广告批准文号。当某一个广告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被药监部门撤销后,该产品仍有很多广告在媒体上发布,甚至继续恶意进行虚假宣传,导致一边药监部门在撤号,一边企业仍然在发布该药品的广告,使撤销文号的处罚形同虚设,达不到震慑的作用。新办法还明确了药品广告审批、备案的程序和时限,强化了申请人的义务和审批机关的职责。,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