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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局重视药品销售人员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8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9.08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杜绝个人挂靠合法企业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近日,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管理规定,加大对药品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

    一是建立药品销售人员资格审查登记管理制度,对药品销售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凡在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销售人员必须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登记。对审查合格人员,该局将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是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坚决清理非法挂靠的销售人员。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与药品销售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聘用手续合法,药品销售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从事营销工作。未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销售人员,一律不得为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授权书和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材料。

    三是强化企业管理责任,明确企业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负责。凡因药品经营单位疏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假劣药品流入市场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高限从重处罚。在追究销售人员违法违规责任时,严格追究企业法人责任。

    四是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对药品销售人员挂靠企业销售药品,未按规定接受培训,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推销假劣药品,一人代理多家企业药品,随意发布违法广告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并建立药品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

    五是对未通过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人员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一律按无证经营从严查处。同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彻底清除非法挂靠、出租出借证照等违法经营行为。

    (由本报记者 鲁太光 高怀荃 采写), http://www.100md.com(鲁太光;高怀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