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版 > 医学评论 > 人与医学
编号:11491785
让孕产妇享有平等的尊严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13日 医学捌号楼
     最新统计显示,广东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平均孕产妇死亡率为20/10万,而广东流动人口的孕产妇死亡率是40/10万。这里使用的流动人口概念,有点含糊,想来恐怕不是真的短期“流动的”人口,而是通常所说的外来人口,或者说是新市民,他们已长期生活于城市,但没有户籍,所以被称作流动人口。(9月3日《信息时报》)

    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广东。在北京,去年居民孕产妇死亡率为7.9/10万,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然而,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高于北京居民3至5倍。(据《北京晚报》)

    新市民与户籍市民孕产妇死亡率的这一差异,并不令人惊奇。这一差异中的一部分是正常的,与新市民独特的生活形态相关。因为,新市民进入城市的时间较短,大多数从事低附加值职业,所以,其收入普遍低于同类户籍人口。又因为,他们的生活压力较大,所以,即使已经怀孕,也仍然坚持从事有些可能比较辛苦的工作,这自然会增加其死亡风险。

    但是,户籍人口与新市民孕产妇死亡率差异中的相当部分又是不正常的。首先,如广东相关部门所说,死亡的孕产妇中部分是超生者。她们因为担心遭到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而躲避到条件较差、审查较为宽松的诊所就诊,或者干脆选择在家生产。这自然会增加死亡风险。

    其次,新市民很少享有户籍人口所享有的医疗福利。他们的生育,只能完全自费。而目前公立医院的收费标准,乃是根据享有医疗福利的户籍人口的收入水平确定的,这一水平可能超出很多新市民家庭的承受力。他们往往到那些收费较低的医疗机构就诊、生产,而这些医疗机构的诊治水平可能较低,这会导致孕产妇死亡率处于较高水平。

    这两者,是城市政府可以用力的地方。因为,只要改变现行的制度安排,就可以降低新市民孕产妇的死亡风险。比如,医院可以放弃对新市民住院生育情况的审查环节。本来,医院只是医疗机构,而不是社会管理机构,也不拥有这样的权力。这样一来,就可以打消那些超生孕产妇的顾虑,使其进入水平较高的医疗机构就医。

    另一方面,城市政府可以考虑,将城市的医疗福利覆盖新市民中的孕产妇。基于人道考虑,城市政府至少可以对新市民中的孕产妇提供怀孕、生产等环节的福利。毕竟,生育是一件神圣的事情,它不仅是家庭大事,对于延续民族的文化生命,也具有决定性意义,政府在这方面提供福利,必会得到民众的情感支持。

    为控制负担,城市政府可以设定一些门槛。比如,享受这一福利的孕产妇需要在城市定居一年或两年等。如果制度设计得当,这方面的福利负担不应当有多大。当然,从更长远来说,也许需要在怀孕、生产等方面,建立起某种全国统一的福利制度,覆盖城乡全部孕产妇。广东的统计数据也说,乡村孕产妇死亡率高于城镇,听任这一点继续下去,恐怕也会引发新的问题。通过制度变革,让每个地方哪怕是最贫穷的孕产妇享有平等的尊严,这是政府在建立、完善福利制度的时候,应当优先考虑的项目。

    (转载自秋风的Qzone博客),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