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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92404
违规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者将受重罚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24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804期
     不主动召回不安全产品企业受重罚

    (记者张东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起草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9月6日正式出台。今后违规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者及不主动召回不安全产品的企业将受重罚。

    《实施意见》制定了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即对药品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适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有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根据《实施意见》,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照《特别规定》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使用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的,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情形的,依照《药品管理法》予以处罚;对其他情形,将依照《特别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药品销售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医疗器械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实施意见》,还规定,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不履行义务的,由药监部门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