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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市场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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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服务市场规范化

医疗市场必须规范,这是医疗市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也是保证医疗卫生事业顺利发展和保护人民健康的需要。

医疗市场规范化有以下涵义: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以及医疗行为管理法制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医疗市场也必须用法制手段加以规范。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评审、开业资格、执业规范和医疗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并依据《条例》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这是医疗市场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法规。

(二)医疗市场经营范围规范化。

任何一个行业的市场经营都应该有相应的经营范围的规范。医疗机构或个人的医疗经营更需要严格规定应有的经营范围(包括规范一、二、三级医院的职责范围)。一是医药及其他医用商品的经营范围(不准以物代药进行市场经营);二是医疗项目的经营范围即限于有相应条件的医疗项目和有益医疗的并经过科学鉴定的医疗技术项目(不准经营有损群众身心健康和具有迷信色彩或带有欺骗性的所谓的医疗项目);三是医疗广告宣传及其他市场行为的规范管理;四是营利性经营与非营利性经营的规范化管理;五是医疗价格的规范化管理;六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医疗机构或个体医生的服务区域规范化管理(如限制医疗经营地区等)。

(三)医疗市场供需关系多边制约的规范化。

医疗服务的供需关系是供方以医学科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健康服务的特殊供需关系。由于医患双方对于医学技术,即供需信息的掌握和了解极不平衡,因而单靠医患双方相互制约的市场供需方式难以使医疗市场规范化。

针对上述特点,现代化医疗市场规范的基本制度就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实行义务性医疗保险制度形成医疗领域的服务市场与保险市场相结合,从而形成医疗供需关系的多边制约关系。一是医疗需求者,即患者作为投保方与保险机构作为保险方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二是保险机构作为保险委托方与医疗机构作为承包方之间,双方是以经济合同形式,并由法制保证的相互制约关系;三是医患之间固有的相互制约关系;四是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作为医政管理者和医疗市场管理者与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及广大患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建立上述多边制约关系是使医疗市场达到规范化的基本保证。

(选自丁涵章等主编,《现代医院管理全书》,杭州出版社,1999)

录入:白艳萍

校对:姬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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