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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09680
交通事故致冠心病发作猝死5例分析
http://www.100md.com 《实用医学进修杂志》 1999年第1期
     作者:祁玉琳

    单位:湖北省宜昌县公安局法医室(443100)

    关键词:

    实用医学进修杂志990124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工农业生产的飞速发展,各类机动车数量猛增,而交通事故也相应地呈上升趋势。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人员的死亡多由于机动车碰撞、碾压或坠车所致。但其中也有因事故导致原有疾病急性发作而猝死。1989~1997年,笔者曾对交通事故致冠心病发作猝死5例进行法医学鉴定,现分析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5例中,男性4例,女性1例。年龄42~56岁,平均48岁。轻微伤2例,轻伤2例,重伤1例;受伤至死亡的时间30分钟1例,18分钟1例,5分钟以内3例。

    1.2 既往病史

    5例生前均有陈发性心前区绞痛史,每次发作持续1~15分钟;有左心衰竭症状如呼吸困难、咳嗽3例;心电图异常4例;长期服用硝酸甘油等扩管药3例,间断性服药1例。5例中有4例经医院确诊为“冠状动脉性心脏病”,1例生前未作过正规检查及治疗。

    2 尸检所见

    有大面积心肌坏死4例,点状坏死1例;心室壁变薄1例;肝脏肿大5例;心内膜附壁血栓形成5例。

    3 讨论

    本组5例均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但通过调查和尸检均发现有潜在性疾病,其中4例生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另1例经尸检证实心脏也有病理性改变。受理这种损伤与疾病共存而死亡的案件,法医检验工作的核心是解决好受伤与死亡的关系。一是要明确死亡的直接原因,才能对整个案件进行定性,方可合情合理地处理好善后工作。以上5例都是在交通事故后30分钟内死亡的,极易错定为车祸死亡。本组5例死者中1例虽为重伤,但未伤及重要生命器官,其他4例只是受了轻伤和轻微伤,完全不会构成生命危险;并且5例死者生前均有明显的冠心病发作;死亡病检,肉眼及镜下观均有心肌梗死的病理改变。因此交通事故只是一个诱因,而导致生前所患的冠心病急性发作猝死,根据旁证、物证,病理学鉴定等资料定为因交通事故导致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这一结论也获得了死者亲属的认可。二是要具体分析损伤与死因的关系。在确立死亡直接原因之后,要进一步分析损伤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按主次关系承担一定责任,这也是处理好善后工作、防止新的矛盾产生的关键。本组5例虽有严重的冠心病,并随时都有发作猝死的可能性,但在交通事故意外的精神刺激,使身体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而构成了冠心病猝死的诱因,从而导致猝死。

    (1998-09-15 收稿),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