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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0762
对刑事技术现状的几点思考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1999年第1期
     作者:王季中

    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222002

    关键词:

    法律与医学杂志990102 我国的刑事技术为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拓宽了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范围,同时也带动了高智能犯罪的出现,因此在揭露和证实犯罪中对刑事技术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刑事技术如何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需要,是当前刑事技术面临的挑战和发展机遇。作者就刑事技术现状有以下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思想观念陈旧。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同志对邓小平同志早就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理解与认识不到位,势必导致对刑事科学技术就是重要破案力量的认识存有偏差。加上一部分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平时对刑事技术工作关心不够,因而造成刑事技术工作发展缓慢,用基层技术干部的话说:“刑事技术是拐杖,爬坡(指未破案)时领导想起它,下坡时(指已破案)早忘光了”,“刑事技术工作如同苍蝇钻进空酒瓶中,前途光明,出路不大”等。不能正确认识刑事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亦不能正确对待刑事科学技术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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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之二:刑事技术隶属关系值得商榷。由于历史的原因,刑事技术大部分设置在刑事侦查部门,作为侦查破案重要支柱的刑事科学技术是无可非议的,但是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服务范围不断拓宽,除了承担刑侦部门的部分鉴定工作,还要承担大量的刑侦部门以外的,如经侦、缉毒、交通、治安、看守等公安系统内部的物证鉴定工作,另外承担部分其它政法系统和民政系统如法、检、司、安全、监狱、遣送站、福利院等的物证鉴定。再者还承担一部分纪检、监察、卫生、物价、保险、税务金融等系统物证鉴定工作。因此说刑事科学技术的服务领域不仅面向刑侦政法系统,同时也面向全社会。这种发展的趋势是客观存在的,随着法制的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刑事科学技术服务的领域将越来越宽。我们深信,随着我国公安体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科学技术机构的设置与归口管理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合法化,其统一理顺之日为期不远。

    思考之三:技术鉴定人员虚假签名。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而且还要求必须由2名以上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以示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刑事技术鉴定人员太少,案件居高不下,各类案件的勘查物证鉴定任务均十分繁重。技术鉴定人员一方面为了完成繁重的勘鉴侦任务,另一方面还要确保发出的每份物证鉴定书形式上不违法,故而采用了鉴定人虚假签名,而且这种情况在基层更普遍,虽然基层的技术鉴定人员也知道这种虚假签名是一种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如果这种虚假签名在律师提前介入阶段或诉讼庭审某一阶段一旦被揭露,那么这起案件中唯一作为证据的物证鉴定结论就有可能失去应有的宝贵价值,本应该可以证实犯罪而不能证实犯罪,本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的罪犯就有可能有罪释放,与此同时,曾经参与虚假签名的技术鉴定人员还将被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所以说现阶段内存在的技术鉴定人员虚假签名现象,必须坚决制止,否则漫延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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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之四:勘侦鉴一体化。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参加案件侦查的人员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就目前情况而言,全国有相当数量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员在实际工作不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执行,往往既要勘查现场,又要参加现场调查访问,同时还要对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最后的检验鉴定,应该说勘侦鉴一体的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体制中技术鉴定人员的配备与其所承担的实际工作量严重不相适应,按照要求,一个最基层的县区公安机关三级技术点仅配备6~8名技术鉴定人员,而他们每天所要承担的不同情节、不同类别、不同大小的现场勘查任务就要十几起,大多数案件的现场都要提取到犯罪遗留下来的大量各种类型的物证,所有提取到的痕迹物证都需要及时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甄别到最后的鉴定。同时还要参加大量的现场调查访问工作。所以现存的技术鉴定人员自己勘查现场,技术鉴定人员自己提取犯罪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证,技术鉴定人员同时还要对自己提取到犯罪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这种勘侦鉴一体化现象不仅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而且很容易滋助冤假错案的发生。应该彻底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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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之五:技术鉴定人的业务素质下降,心理负担增加。由于技术鉴定人员长期处于一种超负荷运转状态,根本无暇开展对疑难痕迹物证检验鉴定的研究,就是对一般案件中的勘查鉴定也是处于一种应付心理,长此以往最终导致了现有的技术鉴定人员业务素质下降,鉴定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所以鉴定结论出现差错的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实际工作中认为指挥人员与侦查员分析案件出现差错是难免的可以原谅的,而对于技术鉴定人员工作中出现哪怕小小的差错都是难以容忍不能原谅的,而且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在相当多基层单位成为合理化,因此技术鉴定人员的心理负担长期处在一种非常大的压力环境之下,已经形成恶性循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思考之六:指挥人员的先入为主往往来源于刑事科学技术部门的部分鉴定,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由于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基本上都隶属于刑事侦查部门管理,在实际侦查工作中,案件的指挥人员往往最先获得的是刑事技术鉴定部门所提供的证实犯罪的证据,而忽略了同时提供的证实无罪的证据,这种先入为主的现象比较普遍,所以也是极易办成冤假错案的因素之一。

    思考之七:技术鉴定队伍不稳,难以适应目前工作的需要。目前造成技术鉴定队伍不稳定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技术鉴定工作强度增大且工作环境恶劣;(2)领导思想观念陈旧与法律意识淡薄,对技术鉴定工作重视不够;(3)技术鉴定人员的社会与经济待遇低,如职称、职级、住房、提干等都难以解决;(4)技术鉴定机构上下不统一,隶属关系不顺;(5)技术鉴定部门任务不清,未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科学的竞争机制;(6)技术鉴定人员思想负担重,压力大;(7)技术装备陈旧而落后。

    (收稿:1998-09-04,修回:1998-10-09),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