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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0775
常用手枪枪弹创检验失误分析(附6例报告)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1999年第1期
     作者:胡家伟 曾继舟

    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刑科所,430019

    关键词:

    法律与医学杂志990113 枪弹创检验不少见,特别是自80年代中期以来,仅据武汉地区统计,平均占全部尸体检验总数的3%,其中1989~1992年间高达5%,而近2年间则以霰弹枪创为主的枪伤检验占6~7%。明显的、典型的枪弹创检验并不困难,已有大量报告。但对非典型的枪弹创却容易引起人们的质疑,有时甚至导致鉴定失误。笔者总结了近5年间对常用手枪枪弹创检验失误的典型案例,对造成失误的原因进行讨论,以期达到避免失误的目的。

    案例1 某日清晨在公路上发现一具男尸,仅见其胸部有一0.9cm大小椭圆形创口,其间有大量血液流出,余处未见明显损伤,故疑为捅刺创。后擦净创口周围血迹,见创口边缘有明显挫伤轮及擦试轮,创口不能合拢,应系枪弹创(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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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案例1中尸体射入口 案例2 某日深夜一械斗者拒捕时被干警开枪击中腿部后很快死亡。尸检见其右大腿上部前外侧有一类圆形创口,左大腿内侧根部中上侧有一裂隙状创口,遂定为“双腿中枪击并致左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亲属认为干警连续枪击是属不当。复检见两大腿的4个创口及所致射创管在同一直线上,且左大腿内侧根部射入口的角度以及射创管的走向,非枪支直接射击所能形成,故认定系一枪多击所致(见图2)。

    图2 案例2腿部照片,左图射入口,右图射出口

    案例3 某日晨一干警制止犯罪时枪支走火。枪弹先击致右侧路过汽车,后转向左前方,击中距现场30m远处一行人,行人死亡。尸检见其枕骨粗隆处有1.5cm×1.2cm裂隙状创口,创周有擦伤,相应左眉弓中段有一2cm×1.2cm创口,脑组织外溢。后查到已开走的汽车,在其左侧车厢上发现新鲜弹点,证实系跳弹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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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 某日某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时,跳入塘内逃跑,被干警枪击致死。尸检见其右背部肩峰下15cm处0.7cm大小类圆形创口,创缘有0.2cm宽挫伤轮。另在左腋后线髂后上棘处有0.9cm不规则状裂口,死者亲属以死者遭受干警多次枪击致死而闹事。复检中认定为回旋枪弹创平息了闹事。

    案例5 某日一酒店内发生干警枪击致死人命案。某部门法医见其背腰部一创口周边有擦挫伤,而腹部创口经医生扩张后缝合,故定为子弹系后进前出,死者家属以“从背部射击系故意杀人”而停尸闹事。后组织全市法医分析,见背部创口具有明显射出口征象,腹部创口中间组织缺损,故定为前进后出,与干警所诉系在与死者纠纷过程中枪支走火所致相符。

    案例6 某日某女在家中被枪击致死。其夫称系在距其1.5m处擦枪时走火所致。初检中见死者前额部有一0.8cm类圆形射入口,创口周围已擦洗干净而未能发现有烟晕及火药残留物,对射击距离难以判断。复查时见其右手背有散落点状血迹,考虑被枪击时右手可能在创口附近,在该处擦试物中发现火药残留物,故认定系近距离射击,揭穿了其夫的谎言(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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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 案例6中尸体额部颅骨射入口

    讨 论 1.非明知的枪弹创易被误为捅刺创 非明知的枪弹创是指在尸检前不知有枪击过程而且现场上未发现有关枪支、子弹等物品。因此易将此类枪弹创误认为捅刺创。而其中盲管枪弹创在未发现体内的弹头时更易被误判。如案例1中死者系在深夜的郊外公路上被凶犯枪击致死并抢走出租车,次日清晨方被群众发现。尸检前无人反映有枪击发生,因此初检法医未能从枪弹创角度去考虑,仅从死者胸部有一小(0.9cm×0.5cm)创口,且周缘有擦伤,故认为是捅刺创。复检时首先擦净创口周边血痕,见创口周边存在挫擦伤,同时检见创口中心组织缺损而不能合拢,故认为应是枪弹射入口,再循射创管查找,在右髂前上棘处取出一弹头。同样,在1990年除夕夜,凶犯张明高在某厂值班室内杀死4名经警,砍走了其中三人的头颅,另一名死者仅见其左鼻唇沟下有一0.8cm大小、周边有擦伤的类圆形创口,初检时亦认为是捅刺创。后来尸体剖验时在颅底颞骨岩部发现一弹头,经再查该创口时发现该创的中心组织缺损,不能合拢,遂定为枪弹创。所以在检验周边有擦挫伤的创口时,一定注意将创口擦净,特别注意是否有中心组织缺损这个枪弹射入口的最典型特征,否则易发生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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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枪多击枪弹创易被误认为多次射击所致 一枪多击枪弹创是指一个弹头在人体上形成三个(含三个)以上的枪弹创,有的形成四个甚至更多。因此可能将这些创口误认为是二次甚至多次射击所致。如案例2中初检者认为其左、右大腿部各有一个射入、出口即误为二次所致。其实,这类创口多发生在肢体与肢体、肢体与躯干或头部之间。因此,检验尸体上有多个创口时,一方面要准确判断射入、出口,另外要注意有关射入口有无变异。因为当一个弹头进入并贯穿人体某部位时,若再次进入人体则由于弹头减速或变形而易形成不规则状射入口。若前次弹头形成的射入、出口及后次形成的射入、出口在一条直线上特别通过检验发现后次射击入口,非枪弹从枪支中出来后能直接形成(如射击角度有异等),则应是一枪多击。

    3.跳弹创误为直接射击 跳弹创是指弹头出枪管后接触了其它物体(以地面多见),改变弹道方向,然后再进入人体。由于弹头接触了别的物体,故可能发生弹头变形甚至破裂,因此此类枪弹创的射入口大多极不规则甚至形成裂隙状或星芒状,射入口往往较大于弹头的周径。案例3中,由于走火枪支击发出的弹头先接触了右侧的汽车车厢,然后变形的弹头转向于左侧再进入前面的人体,因此其射入口具有中心组织缺损的典型的特征外,还形成了星芒状的入口。同时循弹头出枪口方向查找 ,在现场右侧停留的汽车上发现了明显的弹着痕迹,从而排除了直接射击而定为枪支走火所致。同样,前几年发生的一起干警追捕逃犯时,朝其腿部开了一枪,但弹头却从其右背部进入并致肝破裂,然后从右胸部出。虽然弹头及弹着点未找到,但从死者背部衣服上有一较大有不规则性撕裂,尸体上射入口呈星芒状,且弹创道的走向呈明显由下至上,故排除系直接射击所致而认定系跳弹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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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回旋枪弹创误为二次击发 回旋枪弹是指弹头进入人体后遇到骨骼抵抗作用而改变方向,因此这类创伤的射创管非为一条直线,有时甚至射入、出口在同一部位因此被误判。案例4中,死者背部左肩胛下角处有一射入口而左髂处亦有一创口,剖验见胸骨中段粉碎性破裂。由于初检法医对回旋枪弹创的形成机理不甚了解,而对左髂部创口具有明显射出口的征象视而不见,却认为是二次射击所致的盲管枪弹创。其实对这类创口只要认真确定何为射入口,何为射出口,并循射枪管走向分析,则并不难判断。

    5.变形射出口易被误为射入口 有时弹头从人体中出来时与人体贴身配(携)带的金属物体相接触,甚至无任何硬质物时,亦可能使射出口创周边发生异形擦挫伤。若不注意则易将射出口误为射入口,如案例5中,即是法医将死者腰带上的金属环造成异形射出口误认为是射入口,而将手术扩创后缝合的创口误为射出口,从而造成从死者背部射击致死的结论,引起拦路停尸闹事事件。复检见其背部创口具有典型皮肤外翻,软组织溢出创口的征象,同时在腹部创口旁的领带上检出残余的火药,方认为是前进后出的射击,平息了事态。同样,我们曾发现多个具有典型射出口征象的创口周围存在着擦挫伤,这与子弹穿出人体时形成“伸展轮”相关,应注意此种创口周边的擦挫伤具有断续不全的特点而与入口的完整挫擦伤相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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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创口形态观察不细,创周检验不全易将射击距离误断 对常用制式手枪的射击距离已有大致的分段。它们往往以创周烟晕大小、密度、火药残留物的检出与否来判断,但若创周受到血迹污染或水的浸泡等则难以确定。案例6即是如此,复查时,见死者右手有散在血痕,考虑其被枪击时手可能在创口周围,故对其右手背部擦试物进行检验,查出有火药残留物,认定系近距离射出。据此迫使案犯交代是在死者抱头哭泣时持枪距30cm左右射击所致。所以对某些需要确定射击距离的案件,一定要注意提取创口周围的部位及物品进行火药残留物的检验,否则易出现失误。同时认真检验创口周围有无“火药斑纹”,亦是确定近距离射击入口的主要依据。

    另外,枪支陈旧,或击发性能变差,或弹药性能减弱等因素造成枪弹创变异,也易引起判断失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避免以上失误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射入口,同时应通过对弹头进入人体的角度、射创管的走向等进行具体分析,然后结合现场勘验的材料,综合考虑,以求得准确的鉴定。

    参考文献

    1.闵建雄,陈世贤.法医弹道学.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8

    2.徐英含.实用法医病理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109~115

    (收稿:1998-09-02;修回:199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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