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法律与医学杂志》 > 1999年第1期
编号:10240779
从一例鸡奸案引起的法律问题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1999年第1期
     作者:江永祥

    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443000

    关键词:

    从一例鸡奸案引起的法律问题 江永祥 李某,男,20岁,未婚,湖北仙桃市人,目前在宜昌市经营个体装璜。1998年5月2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前一日下午被周某(男,31岁,已婚,宜昌市某市场工商管理干部)诱骗到家喝酒、吃饭,被用麻醉药晕倒,趁其朦胧丧失抵抗力之际,脱去衣裤,实施鸡奸。当时法医检查,见李某神志仍似恍惚,肛门周围皮肤充血发红,肛周粘膜3处撕裂,但无血迹。用无菌纱布擦拭肛门及直肠后,送做法医物证检查,报告检出人精液,且精斑血型与嫌疑人周某血型相同,均为A型。传讯周某,周对李所述事实供认不讳,但否认曾对李使用过麻醉药。随之派出所经批准后对周实行了刑事拘留,后因找不到适用的法律条款,而不得不将周释放。

    讨论 鸡奸指用阴茎插入肛门性交,是一种非法性行为。一般被动方为男性,也可见于女性,以青少年多见。同性恋者双方常交换主动与被动角色,除少数国家视为合法外,绝大多数国家虽并未将其列为犯罪但仍视其为非法而禁止。根据对李某的身体检查,在肛门周围检见充血发红和粘膜撕裂,并在肛门、直肠拭布上检出与周某相同的血型的人精液成分,显然可确定李某确实新近被周某鸡奸过,周某亦供认不讳,只是使用手段上,李、周2人有部分分歧。但李某被欺骗,在失去正常分辨力和抵抗力情况下被鸡奸,应视为被强行鸡奸,不同于同性恋和一般情节的鸡奸,而且李某不仅人身上受到了伤害,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按《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第13条关于犯罪的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但在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所列各项条款中,找不到完全符合的处罚条款。鸡奸习惯上被列为猥亵的范畴。强迫鸡奸不仅造成被害人身心损害,还有可能传播性病、爱滋病等疾病。

    此外,该例应提取李某血液检测有无麻醉药品,如能检测出麻醉药,还有可能依照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第353条加重对周某的处罚。

    (收稿:1998-06-10)

    ,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