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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16790
医学伦理和医学法学列入医学教育核心课程在教学方法而不是教学内容方面允许灵活性
http://www.100md.com 《英国医学杂志中文版》 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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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医学杂志中文版990207Medical ethics and law as a core subject in medical education

    A core curriculum offers flexibility in how it is taught- -but not that it is taught

    Len Doyal Professor of medical ethics

    St Bartholomew′s and the Royal London School of Medicine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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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istry, Queen Mary and Westfield College, University of London, London E1 2AD

    Raana Gillon Professor of medical ethics

    Imperial College School of Medicine, University of London, London SW72AZ

    英国医学委员会(Britain's General Medical Council)在《明天的医生》一书中对医学教育发起了一场根本性的必要的改革。在这场改革中,一个很少被注意到然而具有革命性的方面,是医学伦理学和医学法学已成为医学教育课程的核心组成部分。该会认为,所有的医学生都必须获得并理解与医疗实践有关的伦理学和法律的知识,从而能够“了解并分析有关的伦理学的问题,使病人、病人家属、社会以及医生们能够恰当地关心这些问题,以作出决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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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寻求并集中他们的意见,英国医学院校中的大多数现任伦理和医学法学的教师们——大多是临床医师、哲学家、律师和神学家——发表了一个意见一致的声明,提出哪些内容是构成核心课程所必要的,以使培养出来的“医生能够将良好的伦理学和法律知识运用于他们的医疗实践”。他们还同意成功地教授这门科目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组织编制。

    声明认为,医学伦理学和法学的教学应该渗透到医学教育的所有科目中去——“所造就的好医生应能够增加和促进人民的健康和医疗福利,他们的服务方式应能正当地、公正地尊重人的尊严、自主和权利”。要达到这些目的,医学生必须能够了解伦理学的原理和价值,为良好的医疗实践打下基础;必须能够批判地考虑伦理问题,将其反映在自己的信念与理解中,并且懂得如何在不同的甚至对立的途径间进行选择;必须“能够进行争论和反驳,以便在了解情况后能参与讨论和辩论”。医学生们必须知道英国医生(特别是那些由英国医学委员会指定的医生)的主要职业和法律责任;还要能够在日常医疗实践中参与所需要的伦理和法律论证,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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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里,我们不可能详细介绍这份声明的全部内容。它的详细内容及其制订者的姓名可以在BMJ的国际互联网网址(www.bmj.com)上得到,并将发表在医学伦理学杂志上2。在下面的框图中我们列出了所建议的核心课程中已获同意的12个课题,以及围绕着这些课题的一些伦理和法律课题,对所有这些提出的内容都要进行教学。

    声明起草小组明确地宣告,他们对这些核心问题的说明不是打算预先规定如何对这些内容进行讲授,而是指出不论用哪一种方法 ,“所有指定的课题都应讲授”。同样,大家一致同意,这些科目的教学应当在医学院校中普遍进行。为了做充分地准备和协调,至少需要一位具有相关职业和学术专长的、高年资的、专职的伦理学和法学教师,因为这个科目是“一个正在形成中的、有内在严格标准的学科”。那些既与伦理学和法学专家缺乏固定联系,又得不到专家帮助的临床医生,即使很愿意也不能再担任医学伦理学和法学的教学任务。

    起草小组建议,应将医学伦理学和法学系统地介绍给学生,并在整个临床课程(直到实习医师阶段)中起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当与临床课程内容充分结合。这种结合应当包括每一种与伦理学和法学特殊有关的临床学科,尤其是那些医学生们在学习课程中会遇到的问题。最后,要和其他课程一样,对学生和教师的能力进行严格的正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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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建议的课程是充分的,而每一所医学院校在执行过程中可各有不同——没有强迫性是这个文件的优点。然而,起草小组认为全部教学内容都应贯彻,这是不能协商的。如果有人拒绝这些核心课程中的任何一项内容,那么他就必须承担责任,说明为何新的合格医生没有必要具备这些知识。我们毫不怀疑,医学生、医务人员、病人和社会会强烈反对任何人试图减少起草小组提出的并列入医学教育课程中的最低限度的医学伦理学和法学内容。 医学伦理学和医学法学的核心课程

    (1)知情同意和拒绝被告知的治疗——为何尊重人身自主是如此重要;给病人充分的信息;未得到同意的治疗;竞争;人身伤害和玩忽职守。

    (2)临床关系:深信不疑,信赖,良好的交往——家长作风的伦理限制;建立信任;荣誉;勇气;以及工作中的其他品行;表达和交往技巧的重要性。

    (3)保密——临床工作中隐私的重要性;被迫和自行决定泄露病人秘密;大众和个人利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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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医学研究——在病人、志愿者和动物身上进行医学研究时伦理学和法律的压力;需要有效的法

    规。

    (5)人类生殖——胚胎或胎儿的伦理和法律现状;帮助妊娠;流产,包括产前影像扫描。

    (6)新的遗传学——处理异常与改善正常;关于规范基因疗法和科学研究的必要性及其伦理学界限的争论。

    (7)儿童——同意治疗的年龄限制及其伦理学和法律意义;涉及家长/儿童/医生的冲突;虐待儿童。

    (8)精神病和精神缺陷——未经同意而对精神病病人进行拘留和治疗的伦理学和法学的正当性;病人、家庭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

    (9)生、死、临终和致死——救治的责任;对未经规定的延长生命的治疗,以及对规定的具有缩短生命潜力的姑息治疗的伦理学和法律的正当性;器官移植;死亡证明,和尸检。

    (10)由医生和医学生的责任所产生的敏感问题——公众对医学事业的期望;集体合作的需要;与医生职业有关的医生和医学生的健康问题;医学委员会和职业法规;对医疗差错恰如其分的反应;告

    发。

    (11)资源分配——关于“定量分配”以及对不足的医疗服务进行公正分配的伦理学争论;需要、权利、实用、效率、功过、自主性与医疗卫生公平服务理论的关系;个人自身健康责任的界限。

    (12)权利——什么是权利,它们与道德和职业责任的联系;权利概念的重要性,包括享有良好医疗服务的人权。,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