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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09582
妊娠期支气管哮喘7例
http://www.100md.com 《实用医学进修杂志》 1999年第4期
     作者:彭厚贵 刘 铭

    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三医院(434001)

    关键词:

    实用医学进修杂志990425

    1 病例

    我院内科1995年以来收治住院的妊娠期支气管哮喘7例,年龄最小的23岁,最大的31岁,平均24.8岁;妊娠3~5月3例,6~8月2例,10月2例;有支气管哮喘病史者4例,其中3例为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病情明显重于既往非妊娠期。无支气管哮喘病史者3例;妊娠期发作一次者5例,发作2次者2例;早产1例胎儿死亡,难产2例。1例无支气管哮喘病史者,第一次妊娠孕3月时发作哮喘,治疗缓解,中止妊娠后未再发作,第二次妊娠孕3月再次发作哮喘,治疗缓解后,孕8周时又再发。全部病例采用常规支气管哮喘治疗方法均获临床缓解。

    2 讨论

    妊娠期支气管哮喘发作的原因,有人认为与体内性激素水平[1]、接触胎儿抗原、上呼吸道感染以及过度换气等原因有关;相反也有人认为由于妊娠期血循环游离的皮质激素增多,支气管平滑肌张力与气道阻力降低(可能由于孕酮的作用)和血清中环化腺苷酸浓度增加,哮喘发作的频率和严重程度降低[2]

    妊娠期支气管哮喘对孕产妇与胎儿的影响据文献报道其流产率、早产率、围产期胎儿死亡率分别为11.0%、8.9%和5.9%[3],均高于一般孕产妇。本组7例中,3例哮喘加重,2例难产,1例早产胎儿死亡。

    妊娠期支气管哮喘的治疗原则是:①缓解哮喘,使母儿均脱离缺氧状态;②避免有任何药物损害胎儿[3]。其处理与非孕时哮喘一样,应避免哮喘持续状态和难控制性哮喘,并加强内科与产科医生的合作。妊娠期支气管哮喘药物的治疗除四环素族、碘剂等在妊娠全程中禁用外,其他用于哮喘的药物在妊娠期支气管哮喘的治疗中是安全的[3],在具体应用上,轻型哮喘可用茶碱、麻黄碱或两者同用,急性支气管哮喘发作因肾上腺素使用方便、代谢快、无长期不良后果可皮下注射,严重者上述药物不能控制时可短期应用强的松(30~50mg/天,连用4~7天),也可用二丙酸氯地米松吸入,以控制哮喘恶化和降低围产期死亡率[4]。本组病例中的支气管哮喘及哮喘持续状态采用茶碱、激素及青霉素抗感染治疗均获缓解,未见不良反应。

    参考文献

    1 张文钦,等.肺部变态反应疾患的几种较少见类型.医师进修杂志,1987;12∶6

    2 邝贺龄.内科疾病与妊娠.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3:152

    3 崔书章节译.妊娠期哮喘处理的近代概念.国外医学.妇产科分册,1986;3∶156

    4 张洪熹.妊娠与哮喘.新医学,1981;(2):80

    (1999-08-10 收稿),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