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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28391
二轮摩托车司乘关系鉴定1例
http://www.100md.com 法医学杂志 2000年第1期第16卷 案例报道
     作者:魏新光 战明才 孙国杰

    单位:魏新光(潍坊市公安局,山东 261041);战明才 孙国杰(临朐县公安局,山东 262600)

    关键词:

    法医学杂志000134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4-5619(2000)01-0053-01

    在交通事故的鉴定中,法医工作者不仅要解决死者的死因问题,对受伤人员作出伤残评定,根据需要,有的还要通过损伤情况认定司乘关系,从而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本文所报道的一例即属此类。

    1 案情

    某日,A男驾驶轿车与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轿车上B男受重伤,摩托车上C男当场死亡,D男受重伤。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后认定如下:C男违章驾驶摩托车负主要责任,A男负次要责任,B男与D男为乘车人员无责任。C男的亲属对责任认定不服,要求对C男与D男的司乘关系重新鉴定。

    2 损伤检验

    2.1 C男损伤

    额顶部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余未见明显损伤。

    2.2 D男损伤

    当日病历摘录:左上臂外侧长约15cm的斜行皮肤裂口,左上臂肿胀、畸型,压迫及骨擦感,左小腿一5cm皮肤裂口,右小腿肿胀、畸型,右胫前5cm×2cm的皮肤坏死,左抽屉试验(+),X线片示:(1)左肱骨干骨折;(2)右胫腓骨骨折。外伤后48天检查所见:左额角发际处、左颞部头皮裂伤疤痕,长分别为3cm、3cm,左面颊2处裂伤疤痕,分别为6cm、2cm,左上臂外侧2处裂伤疤痕,长分别为20cm、18cm,腕背部一4cm的裂伤疤痕,左手背散在皮肤划伤疤痕,左大腿外侧片条状擦划痕,左膝前6cm×1cm之裂伤疤痕,内侧一18cm的手术疤痕,右胫前上1/3段皮肤外伤疤痕8.5cm×5cm,上、下段2处分别为11cm、10cm。

    3 讨论

    C男的损伤集中于头部,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与轿车车顶右侧的撞损处附有人的毛发及组织相符,C男应为撞击后因车辆的惯性作用被抛起撞击在轿车后跌落到车下。该类损伤乘员多见,而驾驶员则相对较少。

    D男的损伤有如下特点:(1)损伤广泛而又相对集中,左额、面部、左上肢、双下肢均有损伤,但均位于身体的腹侧,系迎面撞击时易损伤的部位(2)左手背、左前臂及右上臂内侧的皮肤擦划伤伴有左肱骨干骨折,符合驾驶员紧握车把时手背与汽车或静物撞击致伤的特点(3)右下肢骨折的特殊性右侧胫腓骨双折,成角指向左后方,说明外力来自身体的右前方,但距该处20cm的胫骨上段尚有一处粉碎性骨折,前侧的骨皮质被掀起,无明显的移位。该骨折系因右小腿下端被撞击后,在杠杆样力距作用下,造成胫骨上段受到向上、向前的外力作用,由于骨骼的抗压力大于抗张力,因此前侧的骨皮质首先破裂而掀起。D男的损伤符合车辆直接撞击致伤,而碾压、抛落不易形成。该类损伤多见于驾驶员。

    据此,经综合分析,该例中C男应为乘车人员,D男应为驾驶员。后经进一步的调查,这一结论得到证实。

    (收稿日期:1998-11-03 修回日期:1999-09-26),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