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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353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十六条释解
http://www.100md.com 《中国医师杂志》 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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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医师杂志000101 [文献标识码] E [文章编号] 1008-1372(2000)01-0003-02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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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释解】 本条是关于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符合医师条件的给予注册、发放医 师执业证书,对于不符合医师条件的不予注册。而对于经过注册,取得医师证书又出现了不 能或者不宜从事医师业务的情况的,本法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有注销注册,收回医师证书的 权力。本条就是对这一行政管理权作出的具体规定。

    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又不同于吊 销 医师注册的行政处罚。注销注册不带有惩戒作用,只是对现实情况的一种确认,如对已死亡 或者宣告失踪的医师注销注册;按照第一款的规定,需要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情 况有六种,这里简单作些介绍:第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这一项规定了两种情况,一 是公民死亡,一是公民被宣告失踪。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对于自然死亡不 必作更多的解释,对于宣告死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从事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等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同 时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对宣告失踪也作出了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出现了医师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及时注销其注册,这实际上是对现实情况的确认,也是行政管理的需要,因为死亡之后连户 籍身份都注销,更何况医师注册。需要指出的是,宣告死亡和失踪不同于自然死亡,被宣告 死亡或者失踪的人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出现,这种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应当直接 撤销注销注册的决定,发还医师证书,允许其再执业呢?简单恢复是不行的。因为,被宣告 死亡或者失踪的人至少是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的,会有相当一段时间中止了医师执业活动,脱 离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因此重新出现,注销注册不能自然恢复注册,而是应当由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他的死亡或者失踪宣告,然后,再依照本 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执业,当然,申请重新执业, 必须要提交有关机构的考核合格证明,这样才能证明再注册的医师尽管多年未执业,也能具 备合格的医师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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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受刑事处罚的。受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刑法的规定 ,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从犯罪人主观状态上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于注 销注册,本法没有对受刑事处罚人所判刑种或者故意、过失犯罪进行区分,一律规定凡受刑 事处罚的都要注销注册。起草本法时也曾有些同志建议区分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如过失犯罪 的可以不注销注册,与医疗责任无关的犯罪可以不注销注册。但考虑到受刑事处罚的情况很 复杂,在与医疗活动有关的犯罪中过失犯罪占绝大多数,而其他一些犯罪虽与医疗责任无关 ,但情节轻重也不尽相同,鉴于我们对注册医师都要求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因此,规定受刑 事处罚的都要注销注册也还是比较适当的。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解决这些被注销注册的医师 重新执业的问题,本法规定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两年的,还可以重新申请执业,只要符合有 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重新发给其执业证书。

    第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违法执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医 师受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后,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应当说这里的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是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落实,是处罚的必然结果。但 是需要指出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和注销医师注册虽然都是在一定时期内 限制了医师执业的权利,但行为在性质上和后果上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首先吊销执业证 书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注销注册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不是行政处罚;其次吊销执业证 书必须有违法行为发生,而注销注册不一定有违法行为,有许多是由特定的情况发生了 ,就可以注销注册,如死亡、患病(不宜从事医师业务)和中止执业活动二年等;第三,吊销 执业证书有惩戒作用,而注销注册不具惩戒性;第四,对于重新申请执业的限制,被注销注 册的医师有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提出申请,如:不宜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情况消失、中止执业 活动又准备重新执业等,而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则依照本法规定要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期满两年 才能重新申请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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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本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了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 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 业活动期满,要再次进行考核,对于再次考核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 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这一规定有效地使医院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衔接起来 ,可以解决个别医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医德差、业务水平低、不称职且屡教不改但又没有 违法不能吊销其执业证书,对其无管理手段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是对再次 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运用的手段,对于初次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不能注销注册。还有一点要说 明的 是,无论是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还是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都不能影响该医师医师资 格的取得,也就是说,医师取得医师资格后,无论受到何种处罚,其医师资格不能被剥夺, 因此,医师被吊销证书或者注销注册,需要进行重新注册时,不必重新进行医师资格考试, 只要提交必要的考核证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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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对于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医师规定注销注册,是要求 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必须保持一定的业务水平,如果一个医师因为某种原因中止了医 师执业活动,短期内可能对其业务水平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但如果中止执业活动两年以上, 就可能使业务生疏,不能胜任医师工作。当今世界,医学发展很快,在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 师不注意继续学习都很可能落伍,如果脱离医师队伍,更难保证执业水平,继续执业很可能 会发生医疗事故,为此,本法规定对于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的,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 证书。如果该医师被注销注册后,又准备执业,可以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执业的 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机构的考核证明,决定是否允许其重新执业,发给其医 师执业证书。

    第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医师取得 执业证书后,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其正常执业。本条第一 款已经规定了五项注销注册的情形,但还有一些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况,如 取得证书后又患有不宜执业的疾病等,这些情形在法律中不便一一列举,因此,本法明确授 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这些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作出规定,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在本法出台后,尽快制定颁布具体的有关规定。

    为了对出现注销注册情形的医师能及时注销注册,本法还要求医师出现注销注册的情形,所 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对于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 的,规定了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这是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卫生部医政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释解),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