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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0925
对《献血法》立法目的表达技术缺陷的分析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0年第1期
     作者:朱应平

    单位:朱应平(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336)

    关键词:献血法;立法探讨

    法律与医学杂志000109 分类号:R457.1;DF0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0)01-0026-01▲

    一、《献血法》规定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该规定的特点之一是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作为《献血法》的第一位直接、具体的立法目的,如此规定使立法者的关注重点突现出来,便于了解和把握立法的核心,从而有效实施法律。然而,此种表达从立法技术看有其弊端;从全面完整地贯彻实施法律来看,也有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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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献血法》立法技术缺陷分析

    1.从立法目的表达技术的顺序规则来说,不符合一般的表达规则。立法的目的表达顺序通常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直接到间接、从近到远、从微观到宏观,依次按层次、按照事物发展的流程先后进行表达。按照此规则,《献血法》立法的目的表达在“直接、具体、微观、近”方面,还存在遗漏和不全的现象;从血库血液运行流程来看,则不符合正常的一般的程序。就是说,整个血库的血液运行流程包括“献血、采血和供血”,立法目的应当将这一进程体现出来。第1条只有“用血”这一环节,血液运行流程的起始、中间环节阶段没有体现出来。这使立法目的的表达残缺不全,不符合事物的正常发展规律。

    2.从法律名称来看,也存在名不副实之嫌。一部好的法律,应当有一个合适的恰当的名称;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名称应当是对应和呼应的;法律的名称应当在立法目的中得到较好的体现,至少应当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从此要求来看,《献血法》对立法目的表达还有不足。该法在第1条没有把“献血法”这一法律名称中首先要表现的“献血”充分较好地体现出来,虽然该条第二个立法目的即“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暗含对“献血”行为的要求,但这不能代替对“献血”这一行为本身和环节的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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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献血法》的其他条文内容及条文数量对比来看,也应当在立法目的中得到相应的表现,将献血法、采供血这样的血液运行流程表达出来。

    首先,该法第2至7条的内容是对“献血”环节的规范,条文数量占全部条文的25%;另外,第14、15、17条也涉及到对“献血”环节的规范。第8至10条是对“血站采血、供血”的规范,条文数量占全部条文数量的12.5%;另外第15条也涉及到对“采集血液”的规范。而第11至16条才是对“临床用血”环节的规范,条文数量占全部数量的25%。从这三个环节所占的数量对比可看出,对“献血、采供血”规范的条文数量超过了“临床用血”规范的条文数量,所占比重达37.5%以上。这种条文数量和内容上的对比悬殊应当在立法目的中达到相应的体现。

    其次,从行政处罚规范条文数量对比来看,“采供血”应当在立法目的中有所体现。该法第18、19、21条是对违反“采供血”规定的情形设定的法律责任,第20、22条是对违反“临床用血”设定的法律责任。虽然未给“献血者”设定法律责任,但给采供血设定的法律责任毕竟占据了大多数。法律给采供血的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占重要的地位,这也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得到应有的体现。但该法未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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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从贯彻实施要求来看,立法目的也应当全面体现该法的几个主要环节的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致全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电视电话会的信中说:“《献血法》是规范我国献血、采供血、用血的一部重要法律。”这也强调《献血法》的基本环节不只是仅仅包括“临床用血”,还包括“献血、采供血”等环节。况且,不强调采血、供血阶段工作质量的保证,临床用血质量就无从谈起,立法最终目的也将落空。如果仅仅根据第1条立法目的表达来实施法律,就不可能全面正确地推进法律的贯彻。

    5.《献血法》这种对立法目的表达模式对地方立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上海市献血条例》第1条、《内蒙古自治区公民献血条例》第1条也基本采用了该法的表达模式。该条例在立法目的中也未将“献血、采供血”这两个环节表现出来。

    我们认为,立法目的表达技术是一门严格的科学,其表达方法与事物自身的特征是密不可分的,对其应当加强研究,对立法目的表达方法采取粗枝大叶的随意态度会损害法律整体质量,更有可能影响其有效实施。建议今后立法机关在此方面加强研究,以推进我国立法质量的提高。■

    收稿日期:1999-11-03,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