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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093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特点和不足——写在该“标准”试行一周年之际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0年第1期
     作者:屈建业

    单位:屈建业(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3002)

    关键词:伤残评定;地方法规;标准

    法律与医学杂志000123 分类号:D919.4;D926.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0)01-0039-0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江苏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省标”)试行已整一周年,做为当时“省标”研制的参加者之一,为了使“省标”能更加完善、合理,笔者对一年来我市两级法院执行、使用“省标”的情况做了专门的调查。一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进行伤残鉴定的案件呈显著大幅度的增长态势,共计203件,超过了前两年这类鉴定案件的总和,而审判业务部门在此基础上,审理这类案件变得规范和快捷,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做到了量化,避免了赔偿中暗箱操作和凭感觉走的情况,受到一致好评,通过这次专题调查,笔者发现,“省标”与其他行业的人体残疾程度评定标准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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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正确,贴近审判实践,针对性强

    “省标”是由长期从事审判业务的审判人员和从事司法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的特点,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以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本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残疾鉴定提供依据而研制的。为审判服务的指导思想,使“省标”不仅是对人体损伤的存在事实进行认定,还包含了从法律适用和法律关系的解释,到对某一人体损伤后其导致结果的客观性以及刑事或/和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价。因此,“省标”的指导思想正确,特别贴近审判实践,针对性强,也使得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权威性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二、规范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促进了审判公开

    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体制属于一种多元化的行政管理体制,条线分割严重,这就形成了不同行业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了不同的残疾标准。如影响较大的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职标”)。这些标准由于目的要求不同,切入点也不同,在对伤残导致的最终赔偿或补偿上也有极鲜明的行业特点。如“职标”就是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伤残的起评点定得较低。与其相比,而民事侵权事件造成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则明显不同,它又具有自身的特点。“省标”的施行,使得这类案件的审理,首先避免了由于当事人适用不同行业的伤残标准而引发的赔偿争议。同时,由于“省标”是以保障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全面补偿为基本要求,目前,根据明确的伤残等级,并依据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可使审判人员准确确定损害需赔偿的数额,使双方当事人能赔的明明白白,拿的也清清楚楚,避免了审判中的暗箱操作,规范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达到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发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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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省标”条款设置合理,内容丰富、全面,可操作性强

    “省标”共分10级设375条,条款设置是以循序渐进、金字塔式的排列原则,这样的条款设置方式使评残的覆盖面宽广,内容丰富,特别是对常见损害、多发损害更是详尽、全面。如:面神经瘫痪上的条款设置就是最好的例证。这样做,对司法鉴定人员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实际检案和操作中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因此特别受到他们的欢迎和好评。

    四、综合各个相关学科,有许多独创性

    人身损害赔偿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同时它也成为了一门新兴的边缘科学,但它同时也使各个相关学科相互配合和渗透,主要的学科有法学、医学、心理学、美学和社会学等,“省标”就充分考虑了各个相关学科领域的特点。在目前,精神赔偿尚无通行标准的情况下,通过科学的总结,力求能客观、科学地确定伤残等级,使损害赔偿能公正、合理。因此有许多新的概念和“省标”独有的创造,如:面部损伤、瘢痕面积的九分法三级区的划分,伤病(残)比例的确定,女性不分已育和未育等。经过一年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这些新概念和独创之处,都是在充分考虑了人的特点和权利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科学的揭示了人身损害的内在规律,同时也是对《民法通则》立法本意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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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省标”的不足之处

    当然,通过一年的试行,我们在实践中也发现,“省标”还存在着许多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

    (1)部分条款的宽严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省标”中某些条款的起评点存在着明显差异,比如:视觉损伤和听觉损伤相比,其宽严就存在着明显差异,听觉损伤的起评点是一耳听力损失≥56dB,而眼损伤的起评点则为一眼低视力1级。

    (2)有些条款的注解未能和国际标准接轨。“省标”在研制时,力求使用最新的知识和技术,但并未能全部做到,如3.1.33对手损伤中手功能的注解就是以前苏联的解释而不是目前国际手外科学对手功能的划分标准所订的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40%,食指为20%,中指为20%,环、小指各占10%,同时对各指间关节的功能也未做解释。3.1.32条中对排尿障碍分度也未能引入尿动力学检查的概念。

    (3)某些条款设置粗糙、笼统,跨度较大,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省标”在条款设置上力求精益求精,合理、全面,但有些条款的设置在经实践检验后,发现比较粗糙和笼统。如:容貌毁损方面的条款设置中轻度容貌毁损起评点为七级,其余为瘢痕影响容貌,对于一些特定的损伤,如:单纯性的眉缺失、单纯性的小口畸形等未作明确规定,没有一个合理过渡,使得在实践检案中无法操作。■

    收稿日期:1999-06-30

    修改日期:1999-11-03,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