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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0934
医疗事故致残程度与事故参与度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0年第1期
     作者:张元勋 戴晓明

    单位:张元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10008);戴晓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10008)

    关键词:医疗事故 损伤参与度

    法律与医学杂志000121 分类号:D919.4;D92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0)01-0037-02▲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医疗事故经济赔偿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地方政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去年年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桩医疗美容而引起纠纷的案件,首次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进医疗事故处理中。在医疗事故处理实践中,根据病员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项目,计算赔偿金额。病员残疾赔偿金和医疗部门责任大小,是医疗事故赔偿中的核心问题。现行法律和法规对病员的残疾程度评定和医疗责任的划分未作明确规定,本文为此作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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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事故致残程度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三级。造成病员死亡的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为三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程度,又将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分别分为甲等医疗事故和乙等医疗事故。此种四个等级的划分过于粗糙,不能全面地反映病员的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程度,无法根据事故等级给予恰当的经济补偿,不利于医疗事故的协商调解处理。因此,应将病员残疾程度进一步量化,医疗事故等级应当与病员残疾程度相一致。

    医疗事故分级可以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在江苏省范围内还可以参照《江苏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模式,将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根据残疾程度等级给予病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生活补助费。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一般参照上述标准评定残疾等级,作为经济赔偿的的依据。由于上述残疾标准适用范围的不同,评残的原则和残疾等级的划分存在着差异,同一残疾参照不同的标准评定出不同的残疾等级,削弱了司法的严肃性。因此,制定全国统一医疗事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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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疗事故参与度

    “事故的寄与度”是日本昭和大学医学部法医学主任教授、日本赔偿医学会会长渡边富雄(1984)首先提出的,是用以确定身体障碍与交通事故关联程度的一个指标,评价原有的疾病与交通事故的损伤分别对受害者的死亡或残疾的影响比例关系。

    事故寄与度已得到我国临床法医学界重视。“事故的寄与度”术语是日语中的汉字,其含义已经日本化了,无法用汉语进行字面解释。根据事故的寄与度的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损伤参与度”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拟定了《损伤参与度评定标准》草案,并在全国法院系统征求修改意见。1998年5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确立“伤病比关系”。损伤参与度不但应用于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且延伸到其它任何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医疗事故赔偿中,以“损伤参与度”确定医疗部门赔偿责任大小,从“损伤参与度”的概念看是不全面的。损伤参与度实质是伤与病的比例关系,是以损伤为前提,没有损伤,就没有参与度。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因不完全是由损伤所致。一部分是损伤直接所致,如手术部位错位;另一部分是某些原因导致疾病的加重和恶化,如相互推诿延误抢救时机。因此,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以事故参与度代替损伤参与度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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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参与度是指在医疗责任与病员自身的疾病等诸多因素共同造成病员的死亡或残疾等后果时,评定医疗因素对病员的死亡或残疾所起作用的相对比例。医疗事故参与度既包含了医疗损伤参与度,又包含了其它医疗因素参与度。主观上过失是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之一,病员的死亡或残疾是过失医疗责任行为造成的。若主观上无故意或主观上无过错,则不属于医疗事故。传统上医疗事故分为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之分,对追究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有利的,但不能确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金额。医疗事故参与度实质上是确定医疗单位对病员及其家属的赔偿责任大小,是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处理的最难之处。病员的死亡或残疾绝大多数是医疗责任与病员自身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发生医疗事故,由医疗单位对病员的死亡或残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十分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只有通过评定医疗事故参与度,明确医疗单位的责任大小,确定给予病员及其家属的经济赔偿金额,才能积极处理好医疗事故纠纷。

    根据医疗责任的大小,评定医疗事故参与度。医疗事故参与度可划分如下五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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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既有医疗责任,又疾病,若完全由后者造成病员死亡或残疾,其医疗事故参与度为0;

    2.既有医疗责任,又疾病,若前者为诱发因素,致病员死亡或残疾,其医疗事故参与度为25%;

    3.既有医疗责任,又疾病,若二者共同造成病员死亡或残疾,难分主次责任,其医疗事故参与度为50%;

    4.既有医疗责任,又疾病,若前者为主要原因,后者为辅助原因,致病员死亡或残疾,其医疗事故参与度为75%。

    5.既有医疗责任,又疾病,若完全由后者造成病员死亡或残疾,其医疗事故参与度为100%。■

    收稿日期:1999-06-30

    修改日期:1999-11-20,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