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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0940
对两例断指再造术后的评残分析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0年第1期
     作者:毛永新 屈建业

    单位:毛永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3002);屈建业(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3002)

    关键词:断指再造术;伤残评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000114 分类号:D919.4;R65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2(2000)01-0008-01▲

    笔者遇到两例因损伤造成的手指离断、后行足趾移植再造术、术后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的案例。下面笔者试图就断指再植(造)术后伤残评定中的一些规律和特点进行分析。

    例1,陈某,女,35岁。纠纷中被拖拉机皮带轧伤左手,致左手拇指离断,因条件差,无法行断指再植,于伤后48天行右第二足趾再造左拇指术,再造手指成活。外观畸形,功能大部受限。

    例2,朱某,男,23岁。因工伤右手被机械轧伤,右手自腕关节以下皮肤、皮下组织及肌肉完全撕脱,骨外露,于伤后14天行右拇+皮瓣+左第Ⅱ、第Ⅲ足趾再造右手术,术后再造手指成活。

    讨 论

    1.必须充分认识到足趾移植再造手指目前已是外科常规手术,特别适合于掌指关节平面的拇指再造及Ⅲ度指缺损的指再造。再造后的指体无论外形与功能都达到了理想的要求。

    2.对伤者断指再植(造)术后的法医学鉴定,由于伤残评定和伤情评定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因此断指再植(造)术在法医学鉴定中的作用和地位亦不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均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因此,笔者认为,断指再造术后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应以原发损伤为严格评定依据,不能因进行断指再造术,部分或者较好恢复功能而减轻原发损伤程度。而伤残评定则是应当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特别是伤者于医疗期满时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上述两案例委托鉴定伤残等级,故均需以断指再植(造)术后的功能状况予以评定。

    由此可见,由于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的目的和要求不同,断指再植(造)术在法医学鉴定中的作用和地位亦不同。即在伤情评定中并不以断指再植(造)术后的功能恢复情况为判定依据,而伤残评定则反之。

    3.断指再植(造)术的成功与否,对伤残评定的结果有直接的影响。

    伤残评定的判断依据是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因此,伤残评定最主要关注的问题是损伤之后的愈合结果和功能恢复情况,所以,断指再植(造)术的成功与否,以及伤者术后的康复治疗和锻炼,都会对损伤后的功能恢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也对伤残评定的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案例1中陈某再造拇指虽已成活,但功能大部分丧失,依照标准评定为九级伤残。案例2中朱某再造拇指内收尚可,再造食指、中指稍屈,右手大部分功能已丧失,对照工伤标准评定为六级伤残。■

    收稿日期:1999-06-30

    修改日期:1999-11-20,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