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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5679
1例诈病司法精神鉴定报告
http://www.100md.com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3期
     作者:唐肖风 亢明

    单位:唐肖风(311113 浙江杭州市安康医院);亢明(311113 浙江杭州市安康医院)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339 被鉴定人徐某男性,29岁,未婚,高中毕业,厂长,因行贿罪被捕。

    幼年生长发育情况不详。自述如下:初中时曾患“脑膜炎”,随后“脑子有病”,有时发呆,抽筋,跌倒;有时来回走动,在原地打圈等。高中毕业后参军,3年后退伍。在部队期间曾感阵发性脑子空白等在117医院诊治,并开始练气功,有时感灵魂出窍,后到寺庙信佛练功。曾到大学与社会团体向群众作气功与佛学报告。

    曾筹办保健品厂,自任厂长。采取不正当手段先后5次送给某银行副主任沈某“好处费”13万余元。由沈某采用非法手段使徐某非法挪用巨额公款。次年相继被收审和逮捕。在宣布逮捕前,精神状态正常,能配合审讯,其供词与事实基本符合。能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与违法性质。宣布逮捕当时,徐某即精神失常,不肯在逮捕证上签字,字迹歪斜,涂改,日期也写错。在看守所内喃喃自语,少食,少眠,用头撞墙。送某医院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结论为:“拘禁性精神障碍。对行贿犯罪有责任能力,暂时无受审能力”。后因精神症状加重,送我院再次司法精神鉴定。精神检查不合作,接触差,问答不切题,主动讲自己病情,有故意做作表现。鉴定结论:“诈病的可能性大,建议住院观察”。住院期间,起初沉默不语,不与人交谈,对窗发呆,饮食、睡眠需人督促。问话不答,不停地摇头,医生离开后便停止。1周后饮食睡眠自理。10天左右开始私下与病友交谈,讲自己有病,看到工作人员便不语。半月后给予电针治疗,首次电针后,认为脑子清楚,后脑部仍被“胶住”,要求继续治疗。电针3次后,主动找医生谈话,对集资及行贿过程能详细回忆,说是“师傅叫自己做的”,“头脑内空荡荡,听到有虫叫声”等。电针10次后又进行第3次司法精神鉴定。精神检查:衣饰欠整洁,入室后坐下即头不断摇动,右臂弯曲,右手反复摇动,眨眼等。鼻涕流下也不擦去,接触交谈极差,问东答西。问“何时入院?”答“白茫茫,白茫茫……脑子胶住了,胶住了,胶,胶……”。言语重复达十几次。问“这是什么地方”。答“白茫茫,是医生,医生,胶住了,手与心脏也胶住了(同时右手不再摇动,维持固定该姿势不动)……医生搞掉它…搞掉它……有魔鬼,魔鬼,枪毙,枪毙好了,我要求枪毙”。劝他好好冷静下来,正确回答医生所提问题后,则称“手胶住好些了”。随后手又开始摇动,并有摇头、眨眼等动作。主动诉说“师傅要来了,师傅是女的,100岁,白头发,叫我做好事、帮助人。师傅是神仙,有很大法力,能呼风唤雨”。否认师傅叫自己送钱(行贿)给别人。认为自己骂过师傅,师傅要惩罚自己,罚自己头脑胶住了。用胶水胶住,白茫茫的,要求医生来帮自己搞掉。在刻板重复上述语言时,情绪激动,声音很大,继而声音低,变成喃喃自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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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检查:CT检查正常,3次脑电图检查均正常,瑞文智力测验:IQ=105分。

    诊断分析:被鉴定人在5次行贿至拘留后的前期阶段并无精神异常表现。宣布逮捕并要他在逮捕证上签字时突然出现精神异常,用头撞墙,不食,喃喃自语等,被鉴定人知道逮捕后必将受到刑事制裁,当时精神刺激强烈,其表现较符合“拘禁性精神障碍”。

    被鉴定人第2次司法精神鉴定及以后的表现,较第1次鉴定时严重,又出现新的异常表现。

    被鉴定人自述有抽搐、跌倒等,但无癫痫的原始材料,无旁证,住院观察中亦未见癫痫大、小发作,脑电图及CT等均正常,不支持癫痫的诊断。

    被鉴定人信仰佛教,练过气功,对群众作过气功、佛学等报告,并略有名气。练气功进入“气功态”后可出现神志恍惚与“灵魂出窍感”,并具有各类生动的视、听幻觉。被鉴定人有这方面的亲身体验或从有关书籍、资料(如柯云路等人著作)中获知。精神检查时许多内容与其气功体验有关。如“看到师傅,并听到对其指令或指示等”。也不符合进入“气功态”后出现精神障碍症状的表现特点(停止练功后即逐渐消失)。精神检查中有大量刻板,重复的言行和明显的做作表现,不符合气功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上述症状是被鉴定人有意识地将过去练气功进入“气功态”后的体验及从气功书籍中获得的知识巧妙地与其行贿犯罪结合起来,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临床表现符合诈病(装疯)的临床特征:①具有明显的装疯动机;②各种精神异常表现复杂多变,表现出格,不符合任何精神疾病的表现规律;③精神检查不合作,有明显做作的临床特征;④伪装疾病的严重程度与实际情况不符。第2次司法精神鉴定及以后的表现符合“诈病”的诊断标准。5次行贿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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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诈病又称为伪装精神病,是诈骗的一种类型,在司法精神鉴定中并非罕见[1]。李从培(1979)综合国内各地资料,在司法精神鉴定案例中,纯属诈病者为0.4%~1%[2]

    国内尚未见被鉴定人有意识地用气功知识及“气功态”的体验与其行贿犯罪行为结合起来,企图逃脱法律制裁的诈病报道。本例就是这种情况。利用现代科学知识和手段进行诈病应引起广大司法精神病学界的注意。半年后随访,被鉴定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中表现正常。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诈病的手段、形式都会有所变化,这就要求司法精神鉴定医生具有丰富的精神科临床经验,掌握诈病的特点,对被鉴定人的种种表现进行周密细致的研究分析,是能够明确诊断的。

    参考文献

    1,贾谊诚主编.实用司法精神病学.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

    2,李从培主编.司法精神病学.第1版.人民卫生出版社,北京,1992

    收稿:1999-02-01,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