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医师杂志》 > 2000年第6期
编号:102353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十九条释解
http://www.100md.com 《中国医师杂志》 2000年第6期
     作者:

    单位:

    关键词:

    中国医师杂志000601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释解】 本条是关于个体行医和对个体行医监督检查的规定。

    个体行医是指执业医师以个人名义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行为。个体行医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利用医疗卫生人力资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的必要手段。我国在建国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一直允许个体行医存在,1963年卫生部制定了《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对个体行医予以规范。十年动乱中,个体行医被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而遭到打击,大多数个体行医者被迫停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们日益认识到个体行医的必要性,1980年,卫生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并得到国务院的批准,个体行医重新开展起来。1988年11月12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颁布了《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确立了个体行医者的合法地位,规定个体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的补充,并对个体行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但是,医疗卫生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国家来承办,公立医疗机构占绝大多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允许个体开业行医,以弥补国家医疗服务的不足,是医疗卫生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但是,随着医疗服务市场的开放和个体行医的增多,有少数人利欲熏心,非法行医,乘人之危,诈骗钱财,对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产生许多社会问题,由于法律不健全,非法行医查处不力,游医、巫医屡禁不止,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制定执业医师法的过程中,有的人认为制定医师法,重点要加强对个体行医的监督管理,管住社会上的游医、巫医,保证个体行医的服务质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因此,本条专门对个体行医问题作了规定。还有的人认为本法不能仅管个体医师,还应对私人开办的医院进行规定,考虑到本法的调整对象是医师,是从人的角度进行规范的,私人开办医院的问题,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作了规定,因此,没有采纳这个意见。本条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 百拇医药
    一、个体行医条件。个体行医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执业满五年。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要独立执业,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因此,为了保证个体行医的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医疗服务,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必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这是申请个体行医的首要条件,这里执业满五年一般理解为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满五年。

    第二,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除执业满五年外,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时,该条例还对审批的程度作了如下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医疗机构批准书;然后,申请者向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百拇医药
    二、对个体行医监督。加强对个体行医的管理,保证个体行医的服务质量,不仅要对个体行医的条件作出严格的规定,还要对个体行医的医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个体医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也就是对个体医师开办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也包括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根据本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个体行医的监督可以包括:第一,监督检查的主体。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监督检查内容。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的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医德医风情况;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人员任用情况等。

    第三,监督检查结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法规定的,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发现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即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形式的。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卫生部医政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释解),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