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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5752
具备条件和资格,才能从事鉴定工作
http://www.100md.com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6期
     作者:陈弘道

    单位:230022 安徽合肥市精神病医院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635 我们完全同意郑瞻培教授在《关于我国现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体制的问题与完善》[上海精神医学1999,新11(增刊):10~13]一文中的论点:“鉴定组人员究竟是固定的好,还是兼职的好,各地做法很不一致。合理的做法应该是两者结合,既有定向的固定人员,也有兼职的人员。固定鉴定人员的方式有下列好处:①有利于定向培养人才;②可以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和开展研究。采取鉴定人员大轮转的做法,必然会削弱鉴定力量;但都是固定的鉴定人员,也不合适,因为司法鉴定水平的提高,还是要以临床精神医学的理论和经验为基础的”。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1998)规定,医师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担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医师除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外,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担任司法鉴定工作。担任司法鉴定工作的医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谦虚谨慎。

    (2)业务水平: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专职从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1年以上,或兼职从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3年以上,已取得主治医师以上的职称。

    (3)应具备相应的法学知识:如熟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3条、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等。

    (4)具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收稿:2000-03-13),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