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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5753
司法鉴定人员应有选定标准
http://www.100md.com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6期
     作者:方明昭 李从培

    单位:100083 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634 关于被指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的设置和安排问题建议如下: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这一规定纠正了过去非精神科专业人员从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混乱状况。该文指定的是医院,因此被指定的医院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要看作是一项特殊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业务工作。医院应加强领导,配备专门的业务人员。

    从事这项工作的精神科医生不仅应有熟练丰富的精神病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还应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鉴定人是公正的,客观科学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严格履行职责,并对自己所作的鉴定结论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作的鉴定结论要经得起司法部门的审查。

    参照2院3部联合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被指定有司法精神病鉴定任务的医院,应成立鉴定委员会(或小组),其人员组成一般为3~5人为一个小组。根据这一原则,我们认为如果医院鉴定任务多,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以鉴定为主,这样做是有利于提高鉴定质量和开展有关的学术研究活动。如果鉴定任务不十分多,则可以与临床结合进行,但鉴定人员也应相对固定,而不是全院医生轮流进行。

    鉴定人员选择标准应是:

    (1)具有丰富的精神病学知识和临床经验。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3)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品德。

    (4)对鉴定工作有责任心和严格遵守法律者。

    关于他们的职称,我们认为在3人中至少有1位为副主任医生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他人员应为主治医生以上职称的精神病学专业人员。选定以上的专业人员,应适当学习有关法律、司法精神病学的法规及鉴定技术,有条件的应将鉴定成员派到有教学鉴定经验的专门单位进行培训,学习鉴定的临床经验和有关法规,同时掌握司法鉴定书的书写等有关的知识。

    (收稿:2000-03-28),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