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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56588
关于“美国莱可丽公司氟化泡沫恢复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医药导报》 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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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氟化泡沫的特点 根据氟化泡沫的特点,为维护使用者的利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药管械[1999]26号文印发了《关于美国莱可丽公司氟化泡沫恢复使用的通知》,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①该产品的注册号为“国药器监(进)字97第0874号”,此注册号的有效期至2001年8月14日止。②该产品必须在牙科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使用。③生产厂委托的在华销售总代理商对该产品的销售与使用负总责。④总代理商负责对销售和指导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⑤总代理商负责向其指派在各地的分销商宣贯应负的责任,说明注意事项。⑥指导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和操作使用。⑦在使用中如发生超出正常反应之外的不良情况时,任何经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及时向当地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总代理商必须配合政府部门对发生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⑧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医药管理局)负责该产品在当地销售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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