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 > 2000年第2期
编号:10257229
专利知识讲座:专利保护的主体
http://www.100md.com 《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 2000年第2期
     作者:王巍

    单位:王巍(上海医药专利事务所,上海 200040)

    关键词:专利;专利制度;知识产权

    专利知识讲座[分类号]N18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7-7669(2000)02-0143-01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对于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百拇医药
    发明创造是由2个或者2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那么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是该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由全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提出,专利批准后,共同享有专利权。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前,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意,仅由其中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专利申请是不允许的。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在单位外作出的;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内还是在工作时间外的业余时间作出的这些因素。只要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即使发明创造是在家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 百拇医药
    协作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 2个或2个以上单位在合作进行研究和开发过程中,为避免发生纠纷,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或者各方对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以及分享的原则。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此作出约定或者也没有其他的协议对此作出规定,那么对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单位,而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只能依据技术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取得免费实施该发明创造专利的权利。

    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 在委托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哪个单位,我国专利法第8条规定,可以在委托研究和开发合同中或者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如果在委托研究和开发合同或者协议中没有规定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那么按照专利法第8条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

    外国人 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 http://www.100md.com
    同样,我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到我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 -巴黎公约的其他成员国或双边协定的国家去申请专利。

    另外,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以及在这些企业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与我国的单位与个人享有同等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发明人或设计人除有上述权利以外,还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因此,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能将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依法取得保障。

    [收稿日期]2000-01-10

    [接受日期]2000-01-17,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