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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69747
病毒性心肌炎诊断标准(修订草案)
http://www.100md.com 《中华儿科杂志》 2000年第2期
     作者: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心血管学组 中华儿科杂志编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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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儿科杂志000203 【编者按】 1999年9月在昆明召开了全国小儿心肌炎、心肌病学术会议,经与会代表充分讨论,修订了1994年5月在山东威海会议制订的《小儿病毒性心肌炎诊断标准》。现将修订后的诊断标准刊出,供临床医师参考。对本诊断标准不能机械搬用,有些轻症或呈隐匿性经过者易被漏诊,只有对临床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才能作出正确诊断。

    一、临床诊断依据

    (一)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或心脑综合征。

    (二)心脏扩大(X线、超声心动图检查具有表现之一)。

    (三)心电图改变:以R波为主的2个或2个以上主要导联(Ⅰ、Ⅱ、aVF、V5)的ST-T改变 持续4天以上伴动态变化,窦房传导阻滞、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右或左束支阻滞,成联律、多形、多源、成对或并行性早搏,非房室结及房室折返引起的异位性心动过速,低电压(新生儿除外)及异常Q波。

    (四)CK_MB升高或心肌肌钙蛋白(cTnI或cTnT)阳性。

    二、病原学诊断依据

    (一)确诊指标:自患儿心内膜、心肌、心包(活检、病理)或心包穿刺液检查,发现以下之一者可确诊心肌炎由病毒引起。

    1.分离到病毒。

    2.用病毒核酸探针查到病毒核酸。

    3.特异性病毒抗体阳性。

    (二)参考依据:有以下之一者结合临床表现可考虑心肌炎系病毒引起。

    1.自患儿粪便、咽拭子或血液中分离到病毒,且恢复期

    血清同型抗体滴度较第一份血清升高或降低4倍以上。

    2.病程早期患儿血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3.用病毒核酸探针自患儿血中查到病毒核酸。

    三、确诊依据

    (一)具备临床诊断依据2项,可临床诊断为心肌炎。发病同时或发病前1~3周有病毒感染的证据支持诊断者。

    (二)同时具备病原学确诊依据之一,可确诊为病毒性心肌炎,具备病原学参考依据之一,可临床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

    (三)凡不具备确诊依据,应给予必要的治疗或随诊,根据病情变化,确诊或除外心肌炎。

    (四)应除外风湿性心肌炎、中毒性心肌炎、先天性心脏病、结缔组织病以及代谢性疾病的心肌损害、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原发性心肌病、原发性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先天性房室传导阻滞、心脏自主神经功能异常、β受体功能亢进及药物引起的心电图改变。

    四、分期

    (一)急性期:新发病,症状及检查阳性发现明显且多变,一般病程在半年以内。

    (二)迁延期:临床症状反复出现,客观检查指标迁延不愈,病程多在半年以上。

    (三)慢性期:进行性心脏增大,反复心力衰竭或心律失常,病情时轻时重,病程在1年以上。

    收稿日期:1999-09-27,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