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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76903
颈部严重砍伤后行为能力超常1例报告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1999年第2期
     作者:王汉杰 贺志宏 马旭升

    单位:王汉杰:河南嵩县公安局法医室,471400;贺志宏 马旭升:河南嵩县人民法院法医室,471400

    关键词:

    颈部严重砍伤后行为能力超常1例报告 王汉杰 贺志宏 马旭升 李某,女,19岁。1998年9月27日晚于熟睡时被他人用菜刀砍伤颈部致死。现场情况:死者住室为单身宿舍,勘查时单扇木门从内搭上,门搭有一定的松紧度,李某赤身躺在地上,尸僵已经形成,尸体距门口4.1m。其刚出生42d的婴儿颈部几近砍断。屋内电灯开亮,床上有大量血迹,被子掉在地上,从床至门口处有来去两趟赤足足印(足迹鉴定为死者李某所留),尸体仰卧于血泊之中。尸检见:尸体长160cm,颈部右侧有一左高右低之砍创口,长13.0cm,创口哆开5cm,右侧胸锁乳突肌被完全砍断,气管离断,食管大部分断裂,右颈内、外静脉完全离断,颈总动脉部分断裂。

    讨论 从现场情况分析,该例死者在颈部严重砍创伤后,意识清晰持续时间较长,能够在罪犯逃匿后从床边行走至门口,将门从内搭上,并再返回床边,行走距离8m余,反映出超常的行为能力。分析原因:(1)死者系年轻女性,机体损伤后代偿能力较强。(2)尽管伤及颈内、外静脉,气管及食管,但气管食管的损伤不致于立即出现昏迷或死亡,血管损伤后,由于机械性刺激,血管断端卷曲痉挛,致失血性休克出现较晚。(3)死者处于哺乳期,由于保护婴儿的本能力量,对其生命产生强大的支持作用。

    (收稿:1998-12-02,修回:1999-02-01),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