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 2000年第5期
编号:10277577
责任应按疾病来考虑
http://www.100md.com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5期
     作者:张培琰

    单位:张培琰(北京回龙观医院 100096)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538 这主要是个精神创伤与疾病关系的问题。精神刺激在精神疾病发生上所起的作用,至少取决于以下因素:①精神刺激的特点(刺激性质、强度和持续时间等);②个体反应的特点(素质、个性特征、对刺激的耐受程度及反应特点等等);③当时的心理生理状态,社会支持状况,环境条件和其他因素等。

    精神创伤在一些精神疾病发生上的作用,可作以下分析:

    精神分裂症:精神刺激是精神分裂症发病的诱发因素之一,A对于B发生的精神分裂症不能说是毫无责任,因为毕竟是由于A的行为不当,使B受到精神创伤,并促发了精神分裂症。但A到底应负多大责任,是否一定要赔偿及如何赔偿就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不是精神病学家单方面能确定的。

    对于心因性精神障碍或反应性精神病来说,精神创伤是引起这类疾病的重要或主要因素。尽管由于人们的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的差异,人们对心理社会因素的反应程度、持续时间、耐受能力等等方面会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如果精神刺激是足够强烈的,其单独的作用便足以致病。因此如果B在受到精神创伤后发生了心因性疾病,A对B应负重要责任。

    神经症是一组起病常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而病前多有一定的素质基础的疾病。癔病是神经症的一种类型,它可以在精神创伤后起病,部分病人病前具有癔病性格。文化水平低、迷信、无经济地位的青年期及更年期的妇女易患此病。如果A的行为不当,使B受到精神创伤而导致癔病发作,那么A是负有一定责任的。当然我们还要查明B是否原来就有癔病发作,从而判明A的责任的大小。至于赔偿等问题,则不是精神科医生一方面所能确定的。

    (收稿日期:2000-03-20),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