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三)情感性精神障碍涉法行为分析
作者:马世民
单位:马世民(221004 江苏徐州市精神病防治院)
关键词:情感性精神障碍;犯罪行为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227 摘 要:目的:研究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涉法行为特点。 方法:对司法鉴定中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62例,用自拟项目对躁狂组、抑郁组的非法行为进行分析统计。 结果:躁狂症违法者以滋扰他人、盗窃、抢劫等行为为主,现实性动机作案居多;抑郁症则以凶杀行为为主,病理动机居多。女性患者以性受害为主。 结论:躁狂症以现实性动机所引起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居多,常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抑郁症以病理性引发的暴力凶杀恶性违法行为居多,常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情感性精神障碍在司法鉴定中约占鉴定案例的1.76%[1],现总结62例,分析其涉法行为特点。
, 百拇医药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自本院司法鉴定案例1 260份中,获情感性精神障碍70例,剔除缓解期躁狂症、抑郁症8例。共62例,男26例,女36例;年龄13~70岁,平均(28.2±8.9)岁;小学40例,初中13例,高中及以上9例;农民43例,工人9例,无业8例,干部2例;未婚23例,已婚39例;发作期躁狂症51例,抑郁症11例。
1.2 方法
按自拟项目对躁狂症、抑郁症违法者的案由及犯罪资料进行分析统计。
2 结果
2.1 躁狂症与抑郁症违法案由见表1。犯罪资料比较见表2
表1 躁狂症与抑郁症案由比较(例数)
, 百拇医药
躁狂症
抑郁症
躁狂症
抑郁症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凶杀
0
, http://www.100md.com
1
4
2
纵火
0
1
0
0
抢劫
4
1
0
0
性受害
, 百拇医药
0
24
0
3
伤害
1
0
0
0
财产诉讼
1
0
0
0
, 百拇医药
滋扰
7
2
0
0
卖淫
0
1
0
0
强奸
1
0
0
, http://www.100md.com
0
被拐卖
0
1
0
0
盗窃
4
0
2
0
上访
1
0
, http://www.100md.com
0
0
敲诈
1
0
0
0
总计
20
31
6
5
表2 躁狂症与抑郁症违法行为犯罪资料比较(例数)
, http://www.100md.com
躁狂症
(24例)
抑郁症
(8例)
躁狂症
(24例)
抑郁症
(8例)
作案动机
作案手段
利欲
7
0
, 百拇医药
赤手
15
1
报复
5
1
器械
3
4
恶作剧
4
0
随手
3
, 百拇医药
2
病理
8
7
其它
3
1
作案形式
受害人
预谋
5
1
家人
1
, 百拇医药
4
机会
9
2
生人
9
0
激情
10
5
熟人
10
2
作案场所
, 百拇医药
集体
4
2
受害者家
8
1
伤害程度
自家
0
4
轻度
17
2
公共场所
, 百拇医药
13
3
中度
5
2
野外
3
0
严重
2
4
表1显示,男性躁狂症以滋扰、盗窃、抢劫案为主;抑郁症则以凶杀案为主,女性以性受害为主。表2显示,躁狂症作案动机以现实性动机为主,抑郁症以病理性动机为主。作案形式均以激情或机会为主。躁狂症的受害人不一,抑郁症以家人为主。躁狂症伤害程度轻度为多,抑郁症重度为多。
, http://www.100md.com
2.2 女性性受害情况见表3表3 躁狂症与抑郁症性受害者情况比较(例数)
躁狂症
(24例)
抑郁症
(3例)
躁狂症
(24例)
抑郁症
(3例)
加害人
受害时反应
生人
, 百拇医药
20
2
顺从
20
3
熟人
4
1
主动配合
3
0
受害诱因
反抗
1
, 百拇医药
0
主动要求
5
1
受害次数
小恩小惠
9
0
1次
10
0
被挑逗
8
0
, 百拇医药
≥2次
14
3
被威胁
2
2
加害人数
加害场所
1人
18
3
加害人家
8
2
, 百拇医药
≥2人
6
0
受害人家
4
1
事后获益
野外
5
0
有获益
2
0
公共场所
, 百拇医药
7
0
无获益
22
3
表3显示,加害人以生人为主,受害者多顺从,有反复多次受害倾向,事后多无获益。
2.3 法律能力评定见表4表4 法律能力评定(例数)
躁狂症
(51例)
抑郁症
(11例)
躁狂症
, 百拇医药
(51例)
抑郁症
(11例)
性自卫能力
限定
18
2
有
2
0
合计
24
8
无
, 百拇医药
16
3
民事能力
限定
6
0
有
0
0
合计
24
3
无
2
, 百拇医药
0
刑事责任能力
限定
1
0
有
1
0
合计
3
0
无
5
6
, 百拇医药
表4显示,性受害者多被评为无或限定性自卫能力。躁狂症以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主,抑郁症以无刑事责任能力较多。
3 讨论
通过本组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涉法案由分析可见,不同的临床相有不同侧重,躁狂症患者以滋扰他人等轻度违法行为为主,而抑郁症则以凶杀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为主,和文献报道一致[3~4]。从犯罪学角度来看:①作案对象:躁狂症主要指向生人及一般熟悉者,多在现实动机(利欲、纠纷、打抱不平)支配下进行滋事;而抑郁症则在病理性动机引发下多暴力凶杀作案[5],并主要指向家人;②作案形式:两者均以激情或机会为多,和非精神病人中多预谋作案不同[6],作案较具随机性、偶然性,在凶杀伤害案时,作案工具多在现场随手获取或赤手攻击;③作案场所:均较分散,但抑郁症病人扩大性自杀多在自己家内;④受害人:躁狂症多以生人及一般熟悉者为目标,而抑郁症则多以家人为目标,和文献报道一致[7];⑤作案后果:躁狂症轻度犯罪为多,而抑郁症则严重犯罪为主。
, 百拇医药
贾谊诚指出,躁狂症在轻度发作时,对行为的辨认能力保存较好[8],即对行为的是非对错保持认知,从而遏制了杀人、放火等严重的犯罪恶念。本组躁狂症中仅1例杀人,可支持此观点。然而,由于情感的高涨而盛气凌人,颐指气使,控制力明显削弱,易和周围人发生现实性矛盾纠纷,以致出现滋事扰人等一般性犯罪。对此类患者法律能力评定应结合案情严重程度、作案动机、病情严重程度及对自我行为的认知情况综合评定,一般应评为限定责任能力。在躁狂严重发作时亦可出现幻觉、妄想、思维逻辑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进而产生病理性动机而致凶杀,则应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抑郁发作时,因情绪低落,兴趣减少,闭门不出,而较少与人发生矛盾纠纷;一俟病情达到严重程度,出现幻觉妄想或极度情绪紧张、焦虑而绝望时,对自我行为的辨认常存在病理性歪曲,此时为排遣情绪的不适,极易产生指向家人的攻击行为,如凶杀伤害等严重犯罪。本组11例抑郁症中竟有6例凶杀,案前均无明显的现实冲突和犯意表露,此点和精神分裂症凶杀作案前常有先兆不同[9],李从培研究结果与此相一致[7]。对此类患者一般综合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
, http://www.100md.com
本组资料亦显示,情感性精神障碍的女性病人性受害案占相当高的比例,其特点是躁狂症患者在其独处或单身外出时,遭异性挑逗或被施以小恩小惠后即积极甚至主动配合而成奸,有的甚至被反复多次多人加害,事后不报案亦无获利;抑郁症则多因精神运动抑制无力反抗而受害,但亦有个别轻性抑郁者为排遣情绪不适而主动受害。说明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尤其女性躁狂症,在发作时虽可能对两性行为的辨认能力保持尚好[8],但由于情感的高涨及情欲的亢奋,已基本上不受正常的性道德观、性社会价值观所约束,使之对两性行为的控制力大大削弱。本组中多数加害人均为其偶然相遇的陌生异性,一拍即合,根本无情无利可言,与正常人为获利目的明显不同,其性行为仍属于精神病理性行为。故一般应评为无性自卫能力及限定性自卫能力,少数病情较轻并有获益者可评为完全性自卫能力。
本组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其他涉法行为如诉讼、上访等,因在发作期,不能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法律意思,因而评定为无相应的法律能力。
, 百拇医药
参考文献
1.沈渔村主编.精神病学.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627
2.李从培主编.司法精神病学.第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254
3.王克威,唐培根.情感性精神障碍的56例分析.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3,3:161
4.李沛享.情感性精神病的犯罪特征与责任能力分析.四川精神卫生,1997,10:100
5.魏庆平,胡隆珊.抑郁患者违法的特点和责任能力.四川精神卫生,1997,10:21
6.马世平.精神病人与非精神病人凶杀特征对比分析.法医学杂志,1997,2:283
7.李从培,孙玉国.凶杀的抑郁症12案例的临床对照研究.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3,3:4
8.贾谊诚主编.实用司法精神病学.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267
9.韩臣柏,王菊芬,翟书涛,等.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凶杀行为的犯罪学特征对照研究.中华精神科杂志,1997,30:25
收稿日期:1999-08-04
修稿日期:1999-09-20, 百拇医药
单位:马世民(221004 江苏徐州市精神病防治院)
关键词:情感性精神障碍;犯罪行为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227 摘 要:目的:研究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涉法行为特点。 方法:对司法鉴定中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62例,用自拟项目对躁狂组、抑郁组的非法行为进行分析统计。 结果:躁狂症违法者以滋扰他人、盗窃、抢劫等行为为主,现实性动机作案居多;抑郁症则以凶杀行为为主,病理动机居多。女性患者以性受害为主。 结论:躁狂症以现实性动机所引起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居多,常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抑郁症以病理性引发的暴力凶杀恶性违法行为居多,常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情感性精神障碍在司法鉴定中约占鉴定案例的1.76%[1],现总结62例,分析其涉法行为特点。
, 百拇医药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自本院司法鉴定案例1 260份中,获情感性精神障碍70例,剔除缓解期躁狂症、抑郁症8例。共62例,男26例,女36例;年龄13~70岁,平均(28.2±8.9)岁;小学40例,初中13例,高中及以上9例;农民43例,工人9例,无业8例,干部2例;未婚23例,已婚39例;发作期躁狂症51例,抑郁症11例。
1.2 方法
按自拟项目对躁狂症、抑郁症违法者的案由及犯罪资料进行分析统计。
2 结果
2.1 躁狂症与抑郁症违法案由见表1。犯罪资料比较见表2
表1 躁狂症与抑郁症案由比较(例数)
, 百拇医药
躁狂症
抑郁症
躁狂症
抑郁症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凶杀
0
, http://www.100md.com
1
4
2
纵火
0
1
0
0
抢劫
4
1
0
0
性受害
, 百拇医药
0
24
0
3
伤害
1
0
0
0
财产诉讼
1
0
0
0
, 百拇医药
滋扰
7
2
0
0
卖淫
0
1
0
0
强奸
1
0
0
, http://www.100md.com
0
被拐卖
0
1
0
0
盗窃
4
0
2
0
上访
1
0
, http://www.100md.com
0
0
敲诈
1
0
0
0
总计
20
31
6
5
表2 躁狂症与抑郁症违法行为犯罪资料比较(例数)
, http://www.100md.com
躁狂症
(24例)
抑郁症
(8例)
躁狂症
(24例)
抑郁症
(8例)
作案动机
作案手段
利欲
7
0
, 百拇医药
赤手
15
1
报复
5
1
器械
3
4
恶作剧
4
0
随手
3
, 百拇医药
2
病理
8
7
其它
3
1
作案形式
受害人
预谋
5
1
家人
1
, 百拇医药
4
机会
9
2
生人
9
0
激情
10
5
熟人
10
2
作案场所
, 百拇医药
集体
4
2
受害者家
8
1
伤害程度
自家
0
4
轻度
17
2
公共场所
, 百拇医药
13
3
中度
5
2
野外
3
0
严重
2
4
表1显示,男性躁狂症以滋扰、盗窃、抢劫案为主;抑郁症则以凶杀案为主,女性以性受害为主。表2显示,躁狂症作案动机以现实性动机为主,抑郁症以病理性动机为主。作案形式均以激情或机会为主。躁狂症的受害人不一,抑郁症以家人为主。躁狂症伤害程度轻度为多,抑郁症重度为多。
, http://www.100md.com
2.2 女性性受害情况见表3表3 躁狂症与抑郁症性受害者情况比较(例数)
躁狂症
(24例)
抑郁症
(3例)
躁狂症
(24例)
抑郁症
(3例)
加害人
受害时反应
生人
, 百拇医药
20
2
顺从
20
3
熟人
4
1
主动配合
3
0
受害诱因
反抗
1
, 百拇医药
0
主动要求
5
1
受害次数
小恩小惠
9
0
1次
10
0
被挑逗
8
0
, 百拇医药
≥2次
14
3
被威胁
2
2
加害人数
加害场所
1人
18
3
加害人家
8
2
, 百拇医药
≥2人
6
0
受害人家
4
1
事后获益
野外
5
0
有获益
2
0
公共场所
, 百拇医药
7
0
无获益
22
3
表3显示,加害人以生人为主,受害者多顺从,有反复多次受害倾向,事后多无获益。
2.3 法律能力评定见表4表4 法律能力评定(例数)
躁狂症
(51例)
抑郁症
(11例)
躁狂症
, 百拇医药
(51例)
抑郁症
(11例)
性自卫能力
限定
18
2
有
2
0
合计
24
8
无
, 百拇医药
16
3
民事能力
限定
6
0
有
0
0
合计
24
3
无
2
, 百拇医药
0
刑事责任能力
限定
1
0
有
1
0
合计
3
0
无
5
6
, 百拇医药
表4显示,性受害者多被评为无或限定性自卫能力。躁狂症以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主,抑郁症以无刑事责任能力较多。
3 讨论
通过本组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涉法案由分析可见,不同的临床相有不同侧重,躁狂症患者以滋扰他人等轻度违法行为为主,而抑郁症则以凶杀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为主,和文献报道一致[3~4]。从犯罪学角度来看:①作案对象:躁狂症主要指向生人及一般熟悉者,多在现实动机(利欲、纠纷、打抱不平)支配下进行滋事;而抑郁症则在病理性动机引发下多暴力凶杀作案[5],并主要指向家人;②作案形式:两者均以激情或机会为多,和非精神病人中多预谋作案不同[6],作案较具随机性、偶然性,在凶杀伤害案时,作案工具多在现场随手获取或赤手攻击;③作案场所:均较分散,但抑郁症病人扩大性自杀多在自己家内;④受害人:躁狂症多以生人及一般熟悉者为目标,而抑郁症则多以家人为目标,和文献报道一致[7];⑤作案后果:躁狂症轻度犯罪为多,而抑郁症则严重犯罪为主。
, 百拇医药
贾谊诚指出,躁狂症在轻度发作时,对行为的辨认能力保存较好[8],即对行为的是非对错保持认知,从而遏制了杀人、放火等严重的犯罪恶念。本组躁狂症中仅1例杀人,可支持此观点。然而,由于情感的高涨而盛气凌人,颐指气使,控制力明显削弱,易和周围人发生现实性矛盾纠纷,以致出现滋事扰人等一般性犯罪。对此类患者法律能力评定应结合案情严重程度、作案动机、病情严重程度及对自我行为的认知情况综合评定,一般应评为限定责任能力。在躁狂严重发作时亦可出现幻觉、妄想、思维逻辑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进而产生病理性动机而致凶杀,则应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抑郁发作时,因情绪低落,兴趣减少,闭门不出,而较少与人发生矛盾纠纷;一俟病情达到严重程度,出现幻觉妄想或极度情绪紧张、焦虑而绝望时,对自我行为的辨认常存在病理性歪曲,此时为排遣情绪的不适,极易产生指向家人的攻击行为,如凶杀伤害等严重犯罪。本组11例抑郁症中竟有6例凶杀,案前均无明显的现实冲突和犯意表露,此点和精神分裂症凶杀作案前常有先兆不同[9],李从培研究结果与此相一致[7]。对此类患者一般综合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
, http://www.100md.com
本组资料亦显示,情感性精神障碍的女性病人性受害案占相当高的比例,其特点是躁狂症患者在其独处或单身外出时,遭异性挑逗或被施以小恩小惠后即积极甚至主动配合而成奸,有的甚至被反复多次多人加害,事后不报案亦无获利;抑郁症则多因精神运动抑制无力反抗而受害,但亦有个别轻性抑郁者为排遣情绪不适而主动受害。说明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尤其女性躁狂症,在发作时虽可能对两性行为的辨认能力保持尚好[8],但由于情感的高涨及情欲的亢奋,已基本上不受正常的性道德观、性社会价值观所约束,使之对两性行为的控制力大大削弱。本组中多数加害人均为其偶然相遇的陌生异性,一拍即合,根本无情无利可言,与正常人为获利目的明显不同,其性行为仍属于精神病理性行为。故一般应评为无性自卫能力及限定性自卫能力,少数病情较轻并有获益者可评为完全性自卫能力。
本组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其他涉法行为如诉讼、上访等,因在发作期,不能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法律意思,因而评定为无相应的法律能力。
, 百拇医药
参考文献
1.沈渔村主编.精神病学.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627
2.李从培主编.司法精神病学.第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254
3.王克威,唐培根.情感性精神障碍的56例分析.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3,3:161
4.李沛享.情感性精神病的犯罪特征与责任能力分析.四川精神卫生,1997,10:100
5.魏庆平,胡隆珊.抑郁患者违法的特点和责任能力.四川精神卫生,1997,10:21
6.马世平.精神病人与非精神病人凶杀特征对比分析.法医学杂志,1997,2:283
7.李从培,孙玉国.凶杀的抑郁症12案例的临床对照研究.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3,3:4
8.贾谊诚主编.实用司法精神病学.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267
9.韩臣柏,王菊芬,翟书涛,等.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凶杀行为的犯罪学特征对照研究.中华精神科杂志,1997,30:25
收稿日期:1999-08-04
修稿日期:1999-09-20,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