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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90935
试论牙齿外伤参与度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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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少勇

    单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山东 253000

    关键词:牙齿损伤;外伤参与度;牙列整体观;综合损伤值

    法医学杂志000318

    [摘要]从牙列的整体观,指出损伤牙齿的总数目与牙齿外伤参与度的大小同是衡量伤情的决定因素,通过代表性案例,分析了与牙齿折断和松动有关的疾病及外伤参与度的评定原则,提出了综合损伤值的新概念及计算公式,并偿试性的设定了轻、重伤值,操作简便,适用范围广,为外伤参与度的进一步运用及《标准》中有关条款的完善和量化,提供了新的思路。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5619(2000)03-0167-02
, 百拇医药
    法医学因果关系力求量化,是法医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为合理评定伤情,近年来,关于外伤参与度的著文甚多[1]。笔者在对2例特殊牙齿损伤的伤情评定中,对外伤参与度作一探讨。

    1 案例

    例1:某男,50岁。颌面伤三日,口唇肿胀瘀血,缺失,牙槽窝新鲜;其余齿有牙周袋形成,深3mm,伴牙周脓肿,X线示牙槽骨轻度吸收。属中等症牙周炎。

    例2:某男,23岁。口唇肿胀,粘膜挫伤。颈折。其余齿健。残根中心见龋痕,属中度龋齿。

    2 外伤参与度的评定
, 百拇医药
    外伤参与度是指在原有病变基础或/和其它条件介入的人身损伤中,外伤在其共同后果中所起作用的因果比例关系或定量分割。在牙齿损伤中,应注重对原有相关疾病的明确诊断,在此基础上确定损伤牙齿的外伤参与度,即对牙齿的伤病关系进行量化处理。如:伤前有重度龋齿、牙本质退行性变、牙骨质吸收、牙髓坏死等牙体病变,或有重症牙周炎、牙槽骨吸收等牙周组织病变的,较轻的外力即可导致牙齿折断或脱落。这种情况下,外伤与牙齿折断或脱落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诱发因素),外伤参与度可评定为25%。伤前有中等症牙体或牙周组织病变的,其牙体已不十分坚固或稳固,这种情况下,若遭受相当程度的外力,可折或脱落,损伤与疾病兼而有之,独自存在则不可能造成后果,系“界线性”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可评为50%。伤前有轻症病变的,遭受较强的外力才可使其折断或脱落,其损伤与牙齿折断或脱落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要因素),外伤参与度可评定为75%。龈炎对牙齿坚固性影响一般不显著,其损伤为主要因素,外伤参与度为75%。其它情况,具体分析。另外牙龈、口唇及口腔内壁粘膜等的损伤状态可反应局部所受外力的大小,对准确评定外伤参与度也能提供参考。例1中伤者6枚牙齿伤前有中度牙周炎,但尚能基本保持其功能,口唇肿胀瘀血,也说明遭受了相当的外力,外伤参与度可评为50%。例2伤者2枚中度龋齿折断,口唇粘膜有损伤,外伤参与度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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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损伤程度评定

    3.1 应用外伤参与度的不完善之处

    外伤参与度的应用,对合理评定伤病共存的牙齿损伤提供了帮助,但若不考虑牙列这一特殊组织的特点,而简单概括地应用外伤参与度的一般理论和方法,便不能合理评定某些特殊案例,使外伤参与度这一科学概念失去其应有的公正性。曾见如下应用方法:符合重伤范围,牙外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外伤参与度在75%~100%,评定为重伤;牙外伤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为界限性,即外伤参与度为50%,评定为轻伤;牙外伤与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即对外伤参与度在12.5%~25%,评定为轻微伤。符合轻伤范围,外伤参与度在75%~100%,评定为轻伤;外伤参与度为50%,评定为轻微伤;外伤参与度在12.5%~25%,只说明因果关系[2]。该方法对于复杂的牙齿损伤,难以合理处理,适用范围较窄。如例1中伤者6枚齿缺失外伤参与度可评为50%,其脱落对机体所造成的痛苦及其它影响应不亚于2枚健齿脱落,但如按上述方法则只能评为轻微伤,有失公平。再如例2中伤者1枚健齿折断,外伤参与度为100%,2枚中度龋齿折断,外伤参与度可评为50%,在一次损伤中出现了不同的外伤参与度,上述方法则不能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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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综合损伤值的提出及运用

    在《标准》中,不应将低等级伤情简单相加为高一等级的伤情,这是一般原则,但牙齿损伤却有其特殊性。从解剖结构看,牙齿多枚整齐排列,每一枚都可以是一个独立整体,每一枚都有其相当的功能和作用,损伤的数量是伤情程度的决定因素之一,这就决定了牙齿与人体其它组织部位的根本区别,在损伤评定中要以整体观对待。在《标准》中,有关牙齿损伤的条款即是以损伤的枚数多少为依据的,属“累加型”条款,其“累加”的基础是单纯的外伤因素,即外伤参与度达75%~100%。然而,对于外伤参与度达不到75%的也应以牙的整体观来看待,若损伤枚数较多,给机体带来的影响和伤者所遭受的痛苦也是相当的,损伤枚数不同,后果也不同,故也应以“累加”结果来衡量其伤情,这与《标准》的精神并不相违背。

    在实践中,按各枚牙齿外伤参与度相加所得值(姑且称为综合损伤值)的大小来确定伤情,最能准确合理地反应其损伤程度。见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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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1+C2+…+Cn

    其中,S:综合损伤值,C:单枚牙齿外伤参与度,n:牙齿损伤数目。若各枚牙齿外伤参与度相等,则:

    S=nC

    目前普遍认为,外伤参与度达75%~100%,即可按《标准》评定伤情[1,2],那么以此结合上式可以确定牙齿损伤的轻重伤值:重伤值为525%(7×75%)~700%(7×100%),轻伤值为150%(2×75%)~200%(2×100%)。为便于操作,统一标准,需规定一个明确的界限值。故在使用上述方法时,应将健齿损伤的外伤参与度(75%~100%)按最低限统一界定为75%,那么重、轻伤值即分别确定为525%和150%。这样,无论有无健齿损伤,都能按统一的标准公式计算出伤情,是《标准》的科学量化和充实,与其原则并不相违背。如此,对于各种复杂的情况,均可合理处理。如例1中6枚齿缺失,外伤参与度均为50%,综合损伤值为6×50%=300%,可评定为轻伤。例2中1枚健齿折断,外伤参与度界定为75%,2枚中度龋齿折断外伤参与度为50%,综合损伤值为75%+50%+50%=175%,也可评定为轻伤。

    综上所述,从牙列的整体观来看,损伤牙齿的总数量与每枚牙齿的外伤参与度大小,同样是衡量伤情的决定性因素。综合损伤值的概念可以兼顾这两个方面,以求正确合理解决牙损伤的伤情评定。

    参考文献:

    [1]吴军.损伤与疾病讲座[J].法医学杂志,1995,11(1):40-42.

    [2]董居富,孙卫平.牙外伤的法医学鉴定[J].法医学杂志,1996,12(2):78.

    (收稿日期:1999-07-22修回日期:1999-12-07),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