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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39301
第十二章我国核事故应急系统和我国反核与辐射恐怖体系(2)
http://www.100md.com 2008年6月17日 突发灾害应急医学救援
     应急组织及其职责、核设施单位应急组织及其职责。我国实行国家、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三级核应急管理体系。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场内应急指挥

    ,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政府负责场外应急指挥,国家负责制定应急工作法规标准、提供技术支援、跨省协调、场内与场外接口的协调、国际通报等。

    事故情况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部门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规定的各自职责,按照该应急预案的执行程序开展工作。该应急预案的执行主体是国防科工委(国家核

    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牵头部门)。设在国防科工委的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事故情况下,核电厂与其他核设施必须按规定向国家核应急办、国家核安全局、地方政

    府报告。

    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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