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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我国核事故应急系统和我国反核与辐射恐怖体系(4)
http://www.100md.com 2008年6月17日 突发灾害应急医学救援
     究的重点为核设施运行安全监督关键技术和高温堆、快堆的监督管理。这些科学研究的成果被广泛地应用于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审评与监督之中。

    (三)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民用核设施进行严格监管

    我国对民用核设施实行了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并授权国家环保总局对其实行独立的核安全监督。对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也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并授权卫生、公安和环保部门

    对其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和处置等实行分段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对我国民用核设施和核承压设备实行执照审批制度,对11台运行和在建的核电机组、19个研究堆、实验堆、供热堆和临界装置,对5个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了核安全和

    环境影响报告的审评与监督,对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单位进行了资格审批和安全监督,对核设施应急响应与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进行了监管。通过这些审评与监督活动,在一

    定程度上强化了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核安全意识,使核设施和核承压设备的质量和运行安全得到加强,保证了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四)做好了防核事故应急物资、药品的储备

    核战争发生,如日本原子弹爆炸,对应急物资、医护人员和药品等都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大的核事故发生,如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应急物资和药品需求量也比较大。鉴

    于这些经验教训,我国平时就注意做好如果发生事故必要的应急物资、药品的储备,并按药品的使用期不断更换,以防不测。

    (五)深入开展公众宣传和信息沟通

    鉴于世界各国发生核事故时公众发生核恐慌等心理影响、造成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的先例和教训,我国注意了在事故还未发生前就加强心理教育和疏通。在政府部门、科技教育界

    和新闻界的支持与配合下,多渠道、全方位向公众提供科学、客观的核知识和相关的应急准备措施的知识。让核应急这一确保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关键情况下,如何保护人民

    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教育深入人心,即便万一发生了核事故,提前有了心理准备,不会造成乱上加乱,影响社会秩序。

    (六)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核安全法令法规,既参考了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建议书的各种出版物,又考虑到了我国实际情况。从1986年我国成为国际签约国起,既承担责任和义务、也接受

    国际的指导和帮助。从世界各国核事故的经验教训来看,及早通报、及早交流和接受国际专家指导是对受害国家和单位非常有利的。核事故本身及其救治的经验教训,对整个人类

    来说,是非常宝贵的财富。我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卫生组织等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了核应急工作的双边、多边合作、技术及人员交流,开阔了视野,丰富了专门知识。我

    国还引进国际导则或规定、标准、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再加以修改、吸收或采用。

    国际原子能机构建议对核设施和核活动进行分类,分类的类别不同,应急准备要求不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还建议,我国的核应急管理体系主要针对核电厂建立的,该体系可以扩展

    到其他类别,扩展到其他核设施和核活动,尤其是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我国核应急管理部门正在采取积极、稳妥的做法,推进该工作的进展。

    (七)及时调查和处理了核与辐射事件和事故

    我国多年来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质量,逐渐完善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地方环保部门加大了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目前,26个省市开展了常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90%以上的省市编制了辐射环境质量年报。

    我国国家环保总局对民用核设施实行了事件、事故报告制度。同时,通过地区监督站的日常监督活动及时把与核安全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报告给总局和审评人员。这些年来总局和

    监督站共处理事件和施工不符合项数百起,其中包括重大不符合项数几十起,较大事故近10起。处理了多起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污染环境事故。

    全国已建成25个城市放射性废物库,24个已投入运行,其收贮废放射源13 412枚,放射性废物7 340m3;已建成首期容量为2万m3的西北低中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和首期容量为8 800m3,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