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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34007
网友评论(节选):
http://www.100md.com 2009年6月25日 食殇
     王建(2007-07-25 14:37:19)

    离开这个环境吧,从内心来讲,我还是希望大哥回到那个美丽的海边,看云卷云舒,总好过这个五浊恶世。有点遁世了……

    网友(2007-07-25 14:49:22)

    绝对支持你和奸商、黑心律师斗争到底!

    网友(2007-07-25 16:18:18)

    法制制度的不健全就是这样!对于相关事件有关部门是否应该加以关注?

    倪家少爷(2007-07-25 18:15:03)

    在我国许多人看起来道貌岸然,其实狼心狗肺,有什么可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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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慕瑶(2007-07-26 10:24:35)

    从你提到的种种背景来看,邱和消协搭上关系已久,想必上上下下都堪称兄道弟,如今羽翼渐丰,自不用再把区区几个消费者看在眼里。唉,如果《新闻夜话》还在,一定要把你和邱大律师两人同时请进演播室,相信我们一定能做到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

    认、忍、仁(2007-07-26 15:07:40)

    算了吧,这就是中国的现实,你就算是鲁迅,你的笔也*不了他!这是大势!世道坏了,人都要想办法活下去,邱宝昌也不例外,等时候到了,总会有一天收拾他的。吃亏就是赚便宜,认、忍、仁!这就是做人的法则,饶恕这些没有觉悟的人吧!

    网友(2007-07-26 15:12:21)

    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用这种人做“主任”,那就亵渎了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在人民心中的神圣地位,干脆别办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了!领导都这样,可悲!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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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2007-07-26 15:12:59)

    邱宝昌只需要辞掉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职务,我对他便毫无意见!

    十日花(2007-07-26 22:49:57)

    中国的公道迷路了。

    hjlawyer007(2007-07-31 11:59:36)

    再次严正警告杨仿仿先生必须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立即删除包括但不限于博客上及由博客扩散至其它网站和媒体上对邱宝昌先生侮辱、诽谤的信息;并向邱宝昌先生公开赔礼道歉。

    四海之外(2007-07-31 15:07:27)

    邱宝昌先生,既然做了,为什么还不敢承认,还要继续粉饰自己!?你不觉得再涂脂抹粉,就和从事某些特种职业的人更加接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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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明(2007-07-31 16:26:50)

    世风日下,近墨者岂得不黑?

    Lewis(2007-07-31 23:45:49)

    佩服,当初还以为你是看到网上一些新闻,有感而发,所以感觉你的反应是不是太大了?

    后来才发现,原来你也是消费者之一,身历其境,并深入调查了不少实事,结合历代的例子写出这篇文章。我佩服你的博古通今,佩服你的去恶扬善,佩服你的敢作敢言,真心佩服你~~~

    网友(2007-08-03 00:33:30)

    邱宝昌说杨仿仿揭露他的文章“已严重影响到公众对邱宝昌先生的公正评价”,阿哟喂,这“公众”一定是成千上万人、而且过去都是邱宝昌的粉丝、而且都看过杨的文章?宝昌兄瞎说的吧。还“法律顾问”呢,连啥叫“公众”都不知道!

    再说,什么“公正评价”啊?是否以前当他卖的是羊肉,现在发现他卖的是狗肉,难道不是吗?我看杨的文章是帮你拉狗肉生意呢,你不感谢反而骂人家,这是你的不对啊。总之,杨的文章一定是刺到你的暗疮,你痛得跳起来。真金不怕火,公众会明辩是非的,你怕啥?关键是你有没卖狗肉!

    (网友评论不代表作者立场),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