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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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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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附件(33914KB,507页)。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最筒人民法院
新民事坼龍据规定
理解与适虑
最高人民法院R事窜判第一庭编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PEOPLE’S COURT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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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下册)
三、舉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四+九条[被告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
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466)
【条文主S】 .............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466)
(466)
(472)
(472)
第五十条[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
(474)
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
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
内容。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474)
(474)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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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法条链接I
(483)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的确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
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
曰,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
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
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
间限制。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法条链接】 ..........................................
(483)
(483)
(488)
(489)
第五十二条[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
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
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
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492)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492)
(492)
(495)
(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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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497)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
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
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
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
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
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
指定举证期限。
【条文主旨】 (497)
(497)
(503)
(504)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五十四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
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
(505)
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
请人。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05)
(505)
(508)
(508)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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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第五十五条[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的确定]..........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
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
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 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
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
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
计算。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10)
(511)
(517)
(518)
第五十六条[证据交接时间的确定、证据交换与举证
期限的关系].............................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
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
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
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
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521)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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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21)
(521)
(527)
(529)
第五十七条[证据交换].................... ................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
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
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
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532)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32)
(532)
(536)
(538)
第五+八条[再次证据交换]...............................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
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539)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39)
(539)
(541)
(542)
第五十九条[逾期举证罚款数额的确定]..................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
華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
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544)
· 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544)
(544)
(548)
(549)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四、质证
(552) 第六十条[质证的规则]..............................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
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
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
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条文主旨】 (552)
(552)
(559).
(559)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六H■—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
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 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562)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562)
(562)
(567)
· 6 ?目录
【法条链接】 (568)
第六十二条[质证的程序]...................................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 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 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
(569)
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
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
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
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条文主旨】 (569)
(569)
(575)
(575)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陈述的处理].....................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
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
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虛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进行处罚。
(577)
【条文主旨】
【条文释义】 (577)
(577)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584)
(584)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86)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接受询问]............................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
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586)
(586)
(590)
(590)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具结].................................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
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
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
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
并进行说明。
(591)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91)
(591)
(596)
(596)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拒绝人民法院询问的后果]........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 (598)
· 8 ?目录
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
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
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98)
(598)
(602)
(602)
第六十七条[证人资格].....................................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
证人。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法条链接】 ............................................
(604)
(604)
(604)
(609)
(609)
第六十八条[证人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
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
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
(611)
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
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条文主旨】 (611)
· 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612)
(617)
(618)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19)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
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
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条文主旨] ........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19)
(619)
(623)
(624)
第七十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处理].................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
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
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
内容。
(626)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
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
人的申请。
【条文主旨】
【条文释义】
(626)
(626)
· 10 ?目录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32)
(632)
第七H—条[证人具结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
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
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
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635)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35)
(636)
(641)
(642)
第七+二条[证人作证方式]..........................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
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
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
(643)
作证。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43)
(643)
(648)
(648)
· 1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650) 第七十三条[证人连续陈述]..........................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
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650)
(650)
(655)
(656)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七十四条[询问证人]....................................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
(657)
对质。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57)
(657)
(664)
(664)
第七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标准、预交和支付]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
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667) ? ? ?
【条文主旨】
【条文释义】
(667)
(667)
(672)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12 ?目录
【法条链接】 (672)
第七十六条[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条件].............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
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
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
(675)
当准许。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75)
(675)
(681)
(681)
第七十七条[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证言的审查]........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
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683)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83)
(683)
(688)
(688)
第七十八条[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
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
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
(690)
· 1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
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H
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690)
(690)
(697)
(697)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七十九条[鉴定人出庭的准备和要求].................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
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
(699)
出庭。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99)
(699)
(703)
(704)
第八十条[鉴定人对异议及询问的答复]..................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
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
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706)
【条文主旨】 (706)
(706) 【条文释义】
· 14 ?目录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10)
(711)
第八十一条[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
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
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
法执行。
(712)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
法院应当准许。
【条文主旨】 ......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12)
(712)
(717)
(717)
第八+二条[对鉴定人的询问].............................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
(719)
言语和方式。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19)
(719)
(722)
(723)
第八+三条[专家辅助人的申请和通知]..................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724)
· 1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
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724)
(724)
(727)
(730)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八十四条[专家辅助人询问以及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
活动的范围].............................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
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
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
(732)
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
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32)
(732)
(734)
(735)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八十五条[证据裁判主义和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侬法
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
(738)
· 16 ?目录
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
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
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38)
(738)
(748)
(749)
第八十六条[提高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
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
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
(750)
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
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
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50)
(750)
(756)
(757)
第八十七条[单一证据审核认定]..........................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
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758)
· 1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758)
(758)
(764)
(765)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67) 第八十八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
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判断。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67)
(767)
(772)
(773)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
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775) ? ?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75)
(775)
(781)
(782)
第九十条[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786)
· 18 ?目录
(-)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
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
证言;
(三)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
陈述的证言;
(四)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86)
(786)
(791)
(792)
第九十一条[公文书证的复制件、副本、节录本证明力]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
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
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794) 暑?鲁
(794)
(794)
(799)
(800)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审核认定规则].................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
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赍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801)
· 1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
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801)
(801)
(807)
(807)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808) 第九十三条[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因素]...............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 %
综合判断: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
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
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
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
影响;
(三)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
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
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
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条文主旨】 (808)
· 20 ?目录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809)
(815)
(818)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推定真实].....................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
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
或者确认的;
(三)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
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821)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821)
(821)
(825)
(826)
(828) 第九十五条[证明妨害规则]..........................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
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
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828)
(828)
(834)
(835)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 2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836)
第九十六条[证人证言审核认定]...........................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
况、品德' 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
析作出判断。
(836)
(836)
(841)
(842)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843) 第九十七条[采纳证据的理由必须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
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
判文书中表述。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843)
(843)
(848)
(849)
六、其他
第九十八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以及对
与证据有关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一^h条、第一百一I~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852) ? ? ?
· 22 ?目录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852)
(852)
(857)
(859)
第九十九条[适用及参照适用的情形]....................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
(862)
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
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
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
规定。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862)
(862)
(870)
(870)
第一百条[本规定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
(872)
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872)
(872)
(875)
(876)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 2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附录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表
(879)
附录二: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曰)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2015年 1 月30日) .......................................................
(933)
(937)
· 24 ?三、举证时限与证椐交换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第四十九条[被告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
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条文主旨】
本条承继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关于被告答
辩义务和答辩内容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被告的答辩义务以及提出书面答辩的时间和内容要求。
本条没有规定不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的法律后果,并没有确
立答辩失权制度,而仅仅是更强调答辩人有答辩的义务,加重其答辩
的责任感。同时,有关答辩内容的规定,也是对《民事诉讼法》的有
益补充。
一、本条强调答辩人有答辩的义务
本条强调答辩人有答辩的义务,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 466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九条
(一)与《民事诉讼法》要求被告负有答辩义务的规定精神保持
一致
2012年修改以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由于并未明
确被告“应当”提交答辩状,故而有不少观点认为,答辩仅是当事
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随时可以提出,致使审前
程序难以形成案件争点,不利于审判的有效进行,降低了庭审效率,也不利于促进调解与和解。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
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交答辩状,但并未上升为法律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
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
发送原告。”该条文对被告的答辩义务进行了强化。本规定承继2001
年《证据规定》与2012年修正后《民事诉讼法》的精神,继续强调
答辩应为被告的一项义务。
(二)正确理解答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答辩本身既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
被告答辩也可以称抗辩权,它首先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辩论
权的外在表现,答辩权是被告辩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与原告
的起诉权相对应的。作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来说,被告的答辩主要
是指被告提出各种事实、主张、理由包括证据来反对原告的请求以维
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同时答辩也是我国民事诉讼以辩论权为
基础确立的辩论原则所赋予被告的权利。其次,被告答辩又是被告的
一项诉讼义务。义务之所以为义务,是因为不履行义务就需承担相应
的责任。如果被告不应诉,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必须接受法
· 46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院的缺席判决。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答辩的法律后果,但是,从
《民事诉讼法》的整部法律规定来看,在程序方面,还是可以看出不履
行答辩义务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必须在
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否则就失权。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可以理解
为被告在程序上的答辩内容之一。在实体方面,答辩又可以理解为应
诉的内容或方式之一,被告仅有答辩,而不参加开庭,不能认为被告
没有应诉,法院对答辩意见在实体处理时同样要认真对待,但是,被
告如果不参加开庭,又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即答辩状,法院就可以作出
缺席判决。
(三)要求被告承担答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1.要求答辩人的答辩义务有助于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实现。在
诉讼实践中,被告、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存在如下情形:
没有时间准备答辩状,例如被告在考虑是否聘请律师时耗费一定的时
间和精力;有些被告对原告起诉存在情感抵触,对答辩置之不理;出
于诉讼突袭策略的考虑不提出答辩状,担心原告知道自己的诉讼对策
而准备充分。不及时进行答辩将违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民事诉讼平等原则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平
等地承担诉讼义务,被告可以充分了解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就应该同
样赋予原告了解被告的主张和证据机会和权利,否则,被告隐蔽自己
的观点与证据,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并限制了其辩论
权的行使。此外,被告不按期提交答辩状,不仅使原告实体上的合法
权利受到损害,在一定程度上,被告也因不能及时提供证据而使自己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有利于民事诉讼争议焦点的归纳和确定,保障民事诉讼的有效
进行。随着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民事审判压力
日益加大,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成为司法改革的客观要求。人们
也越来越关注法律的效益性价值目标,以及开始重视程序经济问题。
· 468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九条
程序经济是世界各国程序改革的主要动力和重要方向,也是中国司法
改革的大趋势。
所谓程序经济就是诉讼主体以最低诉讼成本取得最大法律效益,实现诉讼目的。程序经济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求:(1)使司法资源耗
费降低到最小,达到最低诉讼成本;(2)加速程序进程,降低诉讼拖
延。在此背景下,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愈
来愈清晰地显现,主要包括:首先,被告不答辩使得法庭对争议焦点
不明确。法院为了保证被告的诉讼权利得以及时行使,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将原告起诉书及相应的材料送达给被告,以便被告及时了解诉
讼内容,及时准备诉讼材料并提交于人民法院,给法官以及时了解法
律事实真相的机会,在使被告能够得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为
庭审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其次,被告不答辩,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办
案的质量和效率。由于被告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答辩状,法院不能在开
庭时及时了解案情,明确不了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核心、热点和难点,往往在开庭后又回到原来的状况,特别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要进入普通程序。这不仅给双方当事人增加了诉累,同时,也
影响了人民法院办案的质量与效率。
二、本条没有规定答辩失权
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诉讼权
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失权的主要原因是时限届满。而
答辩失权,指法律明确规定诉讼中的一审被告、二审中的被上诉人在
规定期间内,因未实施答辩行为而丧失此后的答辩权利。任何权利的
行使皆是具体的、有条件的,若存在的具体条件不复存在时,就会发
生失权的后果。民事诉讼中失权是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民事诉讼
是一个物质运动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一个物质消耗过程,同时也是
一个时间消耗过程。由于民事诉讼解决纠纷之目的以及对公正和效率
. 46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价值的兼顾,诉讼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故须对诉讼主体的诉讼
行为在实施时间上予以限制。民事诉讼中的失权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答辩权的丧失,上诉权和申诉权的丧失,管辖异议权的丧失以及证据
提出权的丧失。如上文所称,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对原告
实施诉讼突袭,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造成时间浪费和诉讼迟延,同时将伴生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的攀升,不符合程序经济的要求,也
影响开庭审理的效率。
从比较法来看,答辩失权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答辩期间作为答
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丧失答辩权的结果是法院直接承认一审原告或
事人双方出庭的第一次期日,要求被告在第一次期日到庭并提出答辩
状,没有在第一次期日到庭或到庭后不提出答辩状的,丧失以后进行
答辩的权利。英美法系多属前种模式,大陆法系多采后一做法。比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除了关于损害赔偿金
额的主张外,被告在答辩中须回答诉答书状中的一切主张。如果被告
在答辩状中没有否认的主张,即视为自认。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
15. 3条规定:“如被告不提出答辩,只要符合本规则第12章(缺席判
决)规定条件的,原告便可取得缺席判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
法院规则规定,被告人应当在收到令状后的14日内提出答复书;如果
被告没有在答辩期间提出答辩状时,原告可向法院的司法常务主任申
请不应诉判决,以判决被告败诉。而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规定,被告必须在第一次期日中对原告的起诉状提出相应的答辩状,如果在该期日没有提出答辩状的,被告将丧失抗辩权。日本《民事诉
讼法》第159条规定:“法院在原告起诉之后,可确定第一次口头辩论
期日。在口头辩论期日里,当事人没有对对方的主张予以否定的,视
为承认对方的主张。就被告而言,被告如果没有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
辩的,也就视为被告承认原告的权利主张。在口头辩论期日,当事人
. 470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九条
未到庭亦视为承认对方的主张。”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至今未规定答辩失权制度,故本条规定
仍延续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强调被告在答辩期届
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三、答辩状的内容— —自认与否认
依本条规定,答辩状的内容包括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
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自认抑或否认,全
部否认还是部分否认,依据的理由如何,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等。
答辩状内容应明确、真实,被告不得进行虚假答辩。因为被告有时会
故意提出非真实意思的答辩状,然后在开庭审理中突然变更答辩状的
内容,以达到诉讼突袭之后果。这种情形与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的
做法实质上是相同的。基于民事诉讼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的答辩
对以后辩论行为应具有拘束力,如无特殊事由,不得随意推翻原来答
辩状的内容。比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6. 5条规定:“答辩状
须对原告每一项主张进行回复,载明:U)被告否认原告在诉状明细
中的哪些主张、否认的理由,并可提出不同于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
(b) 被告不能自认或否认原告的主张,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
(c)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自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款项金额提出异议的,须陈述理由,并尽可能提出有关款项金额的己方陈述。被告可主张对
原告享有金钱债权,作为对诉讼请求的抵销,而不论该抵销是否为第
20章之诉。被告以代表资格提出抗辩的,须陈述其所代表的资格是什
么。主张诉讼时效过期的,应写明细节。被告未提交送达认收书的,须提供送达地址。答辩状须经事实声明确认。”第22. 1 ~22.3条还规
定,当事人的案情声明(包括答辩状)等需经事实声明确认。当事人
若签署了事实声明,则比照证人作证可能承担虚假陈述之法律后果;
而不签署的,则案情声明法庭将不予采纳。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
· 47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状中提出所有的防御方法,并详细列出在
诉讼中所要提出的证据以及主张的基本内容。如果在第一次期日里要
求有第三人出庭的,也必须在答辩状中写明。奥地利《民事诉讼法》
第243条规定,在答辩状中“必须完全、简洁地提出抗辩所依据的事
实,并且应详细地表示出为证明被告的事实主张而将在辩论中采用的
各种证据方法。”被告认为法院主管错误、管辖不合法、案件已为法院
受理、裁决等时也都必须在答辩状中提出其理由和事实。否则,法院
将不予认可。
167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被告不提出书面答辩状或逾期不作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
对案件的审理,即并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下一阶段的进行。 2. 书面答辩状可以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进行回答和辩解,答辩的内容既包括程序方面的,如提出原告没有诉
权、起诉不符合条件或者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等;也包括实
体方面的,如说明纠纷的原因、案件的事实、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
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
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
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
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
· 472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九条
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
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47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第五十条[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
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
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条文主旨】
本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形成。本条规
定了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送达举证通
知书的时间由“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修改为审
理前的准备阶段。修改后,在操作上更灵活,适应性更强。
【条文释义】
—、人民法院送达举证通知书的时间
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
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 474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条
这意味着2001年《证据规定》是在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阶段确定举证
期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更改了这种做法,规定人民法院
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这使得举证期
限起算点的确定更加灵活,可以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的任一时点开始确
定举证期限,而不要求必须从受理诉讼的阶段起算举证期限。本条承
继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将送达举证通知书
的时间调整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所谓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到开庭审
理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这一阶段总称
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 在法定期间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间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 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的具体组成人员;
3. 处理管辖异议事项;
4. 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 追加当事人; ?
6. 处理案件分流事项等。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是普通程序开庭审
理之前的一个必经阶段,也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
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必不可少的基础,是民事诉讼活动顺利
进行的必要前提。这一阶段的工作是否依法进行,关系到审判工作
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对于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法院
正确行使审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将送达举证通
知书的时间调整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在案件受理时即指定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时间
不一致,当诉讼中出现追加当事人等稍微复杂的情况时,由于当事人
· 47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举证期限届满时间不一,会导致程序操作上的混乱。2008年下发的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也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开庭审理的
案件,都要通过证据交换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这意味着凡是开庭审
理的案件,均应有以整理焦点固定证据为目的的审理前准备。2001年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在案件受理时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已经
不适应立法修改的新要求。 3. 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指定举证
期限,双方期限届满时间相同,有利于诉讼程序的操作。特别是在采
取审前会议、证据交换方式进行审理前准备的更是如此。
二、举证通知书的内容
举证通知书的内容也是举证要求,含举证期限及后果、举证责
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及申请调查取证的告知,这实际是法院指导当事
人举证的措施。自2001年《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实务中主要有两种
做法:一是书面指导,这种指导是一般性的;一是口头指导,即法官
在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这种指导因
个案和当事人而异。由于我国并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主义,实务中当
事人自己进行诉讼的情况较多,书面指导往往要辅以口头指导才能发
挥作用,例如当事人可能会向法官咨询举证须知中某条规定应如何操
作。口头指导的长处在于较为具体,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操作,但其缺
陷也较为明显,法官若没有把握好界限,容易使自己的角色变为当事
人的律师,并从审判的结构上,混淆了法官的身份特征,带来一种隐
性的当事人的心理感受偏差,影响诉讼的平衡。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举证通知书的如下内容:
1.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具体条文包括《民事诉讼法解
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结合
· 476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条
证据的具体内容,对证据提交的形式进行指导,包括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结合证据形成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外,进行指导,包括本规定第十六荼、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最后对提交的证据材料格式及副本数量进行指导,包括本规
定第十九条。
2.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的内容。具体规定包括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九十
五条、第九十六条;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规定,具体规定包
括本规定第二十条。
3. 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即当事人提
交证据的最后日期,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但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
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具体规定包括《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五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举证通知书的送达并没有排除法官对当事人举证的口头指导,法官在举证方面行使一定的释明权,口头指导举证有时同样必要。
2. 举证通知书上载明的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应符合《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01年《证据规定》的举证时限制度是以证据
失权为原则,对于不发生证据失权后果视为未逾期的证据,则属于例外
情形;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新增加的举证时限的规定,则分层
· 47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设置了举证时限的后果,以证据不失权为原则、失权为例外。审判实践
中应注意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进行法律释明和口头指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
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
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
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
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
程序;
(二) 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 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 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
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第九+条
· 478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条
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蕋本
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
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
责任。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
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
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 众所周知的事实;
'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
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
_ 47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 第九十四条
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
调取的;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
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
准许。
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 涉及民事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
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 进行。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
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 480 ?
五日,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条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
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
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
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
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
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
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
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
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
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
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
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
据,不得公开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
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
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
· 48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
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 482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的确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
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
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
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
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
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条文主旨】
本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形
成。本条是关于举证期限如何确定的规定,系在《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五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
十七条以及《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一条内容的蕋础上的整理、归纳。
【条文释义】
举证期限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上的要求,是举证时限制度
· 483 _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亊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的基础,逾期举证的后果是举证期限得以遵守的保障’二者结合共同
构成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关于举证期限的立法规定,最早
体现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中。对于普通民事
诉讼而言,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产物,由2001年《证
据规定》所创设,该规定首次对举证期限的内涵、后果、例外情形等
作出比较系统的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结司法解释
施行经验的基础上,对举证期限进行了完善补充,在第六十五条增加
规定了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的内容,首次在立法上对
举证时限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对我国民事诉讼具有重要而深远
的影响。其后,《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举证期限作出了细化规定。
—、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举证期限属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所谓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效实施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期间依据其确
定方式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前者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后者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
款关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
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的规定,举证期限属于指定期间,由法院根
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没有采
纳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
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规定,主要考虑“从我国司法实
践看,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操作性很差,双方当事人很难
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民事案件类型众多、复杂程度差别很大,在不
同的审判阶段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间应当有—定差异,根据案情
的发展也存在变更的客观需要,法律不宜作出一个统一适用的法定期
限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具体确定
· 484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①
本条延续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的思路,规定了举证期
限的确定由人民法院指定和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两种方式。
这是因为,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贯彻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应当允许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当事人就举证期限的合意还
须经人民法院的认可。法院对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认可的形式比较
灵活,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书,由法院存卷,或者亦可经当事
人口头达成合意,法院记录在案。
对于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
院在确定举证期限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实践需要,但这一裁虽
权并非不受限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
确定,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所需
时间、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工作安排等。因为举证期限对当
靡人举证能力的要求是较高的,如何保证在有限的时间里收集所有的
关联性证据以及保证所收集证据的证明力,须保证当事人和律师所有
· 收集证据的正当手段,适当扩大律师的证据收集权。总之,法院对举
证期限的确定,既要注重诉讼进程的紧凑和快速,又绝不能损害当事
人的程序权利,应在兼顾公正和效率原则的前提下,由法官自由确定。
二、不同审理程序的举证期限
(一)一审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
在具体的期限上,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
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九条对上述具体期限进行了修改,规定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①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琪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53页。
· 48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不少于十五日。这种变化主要考虑《民事诉讼法解释》将举证期限的
起算点从案件受理时变更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起算点更加灵活、操
作性更强,如果在答辩期届满后指定举证期限的,从总的时间来看,依《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确定的举证期限不会少于三
十日。
(二) 二审程序的举证期限
2001年《证据规定》未规定二审程序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
定通知》规定的是不受“不少于三十日”的限制。由于二审程序当事
人提交新证据的概率不高,数量不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
将其明确为不少于十日。本条关于二审程序中举证期限的规定,与
《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三)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
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由人民法院指定举
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其第八十一条又规定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受三十日限制,至于具体多长时间则
没有明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若干
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次规定
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举证期、答辩期简化问题,首次规定了可以当庭
举证、协商举证期,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
法院应如何确定举证期。2008年《举证时限规定通知》中再次强调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
十日。
民事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高效解决民事纠纷、便利当事人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为了实现这一目的,2012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增加规定了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
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
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这里所指适用简便方式审理案件,就包括
· 486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一条
对审理前准备阶段的简化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口头答辩、当庭举
证、协商举证等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在上述条文
的蕋础上,增加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无须举证期、答辩期时的处
理,当庭举证有困难时的处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处理,人民法院
告知举证期和开庭日期的程序四个方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表示当庭举证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就不能立即开庭,此时
就需要确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但途径有两种:
其一是人民法院直接指定;其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好了报人民法院批
准。但是,由于已经将一审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限定为十五日,那在
简易程序中不管采用何种途径确定举证期限,其长度也不得超过十
五日。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
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特殊形式,小额诉讼案件是比适用简
易程序的案件更简易的案件,对其审理强调快审快结,故在规定简易
程序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举证期限即为应有
之意。最后,《民事诉讼法解释》在几经权衡的基础上,最终将适用小
额诉讼程序案件中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和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统一
规定为一般不超过七日。本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保持
一■致o
三、不受举证期限约束的除外情形
2001年《证据规定》未规定不受举证期限约束的除外情形。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中,对于反驳证据允许人民法院酌情指定举证
期限。本条延续了该通知的基本思路,同时增加了补强证据允许人
民法院酌情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确认或
者证明另一主要证据的真实性或弥补其资格、形式上的瑕疵,以补
· 48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充或增强其证明力的证据。一般认为,举证期限针对主要证据发挥
作用,补强证据作为佐证,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因此,当事人要
求对主要证据在来源、形式上的瑕疵予以补强的,人民法院可以酌
情确定举证期限。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举证期限的起算点不再采取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
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的单一标准,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中的任一时点均
可以作为举证期限的起算点,由法官依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
况来确定。
2. 人民法院可以再次酌情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发生于当事人
需要提供反驳证据和补强证据的情形,虽然比2001年《证据规定》有
所放宽,但仍然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3.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在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举证
期限可以超过七日,但不得超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十五日举证
期限。从尊重当事人程序的主体性角度和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简便特
性出发,本条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作出一般不超过七日的规定。
有一般即不排除特殊,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对个案中
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超过七日的情形予以准许。至于小额诉讼案
件举证期限的上限,简易程序部分规定了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
件,可以在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后约定不超过十五日的举证期
限。由于小额诉讼目前仍厲于简易程序范畴,故以此类推,小额诉讼
案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举证期限也不得超过十五日。
· 488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一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
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
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
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
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
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曰,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曰。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
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
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
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
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
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
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 48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呙法院可以
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百七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曰。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
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曰。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
即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
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
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
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
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9月10曰法释〔2003〕15号)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
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
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
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
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
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
· 490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一条
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
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举
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1日法发〔2008〕42号)
—、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
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
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
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
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蕋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
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
“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 49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第五十二条[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
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
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
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条文主旨】
本条系新增条文,是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
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解释。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法》为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规定了
延长举证期限的救济措施,以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
益,体现了举证时限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民事诉讼期间的种类,根据期间被确定后是否可以变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不变期
间,是指经法律规定,非有法定情形,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的期间。
· 492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二条
如上诉期间、申请再审的期间等法定期间,属于不变期间。对于不变
期间,不产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期间变更的法律效果。当事人或其
他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定期间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
力。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经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后,因情况发生了变
化,在规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仍有困难,法院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一般而言,指定期间属于可变
期间,而法定期间大多属于不变期间,但也有一些法定期间,法律规
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关于举证期
间的确定,采取的是指定期间兼约定期间的模式,举证期限在性质上
属可变期间,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一、期限延长的主客观原因
所谓期限的延长,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或未能在法
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应该进行的诉讼行为,法院依当事
人提出的延期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决定延长期间。期间的延长是以期间
的延误或可能延误为前提的;而期间延误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两类:主
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由于故意或过失而造成
期间延误的,属主观原因;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的客观情况,属客观原因。不同原因造成期间延误的法律后
果不尽相同。因主观原因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未能完成某项诉讼
行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将丧失在该期间内进行某项诉讼行为
的权利;对于因客观原因致使期间延误的,为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期间延误的补救措施,即期间的延长。
期间的延长,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ntr法院决定是否准
许。特定情形下,法院亦可依职权确定期间的延长。而举证期限的延
长,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
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适当延长
. 49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举证期限。
二、确有困难”限于客观障碍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延长
的必备条件。从符合民事诉讼实际需要、防止举证期限延长规定被滥
用的角度出发,《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确有困难”应限
于客观障碍,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因不可抗力、社会事件等原
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举证。例如,因山洪、地震、战争
等原因交通中断,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无法完成异地取证等情况;
有客观上不能举证或难以举证的情形,主要是指需要勘验、鉴定、评
估、审计才能证明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资料;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相互矛盾,且已不能继续举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
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如属第二种情形,当事人亦可在举
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三、法院对“确有困难’’的裁量因素
当事人提出的延期举证申请是否符合“确有困难”的标准,依赖
于法官的判断和选择,法官有自由裁量之权力。根据2001年《证据规
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意味着法官不仅有裁量延期举证申请是否符合“确有困难”标准的
权力,也有裁量是否准许延期举证期限的权力。而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申请延
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就必须适当延长举证期限,这是《民事诉讼
· 494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二条
法》第六十五条相比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m大变化
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时限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的
限制,其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本条第二款对法官判断“确有困难”的因素作出了指引性规定,即对是否存在客观困难,应根据举证能力、不能提供证据的原因等案
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同时,本款创设性规定“必要时,可以听取对
方当事人的意见”,主要目的是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避免法官
误判,防止当事人借举证期限的延长拖延诉讼,维护对方当事人的时
限利益。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申请的审查,限于是否存在期
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而是否导致诉讼迟延、妨碍诉讼
效率不再是人民法院是否延长举证期限的考量因素。这是《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五条相比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重大变化。
2. “确有困难”仅限于举证的客观障碍,不包括当事人因一般过
失或轻微过失导致其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3. 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延长举证期限申请符合“确有
困难”标准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此种情形下
人民法院对是否延长举证期限不再享有自主决定权。这是《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五条相比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另一重大
变化。
4.为提高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防止当事人借举证期限的延长拖
延诉讼,法院对‘,‘确有困难”的认定应当严格把关。只有确认当事人
①参见极高人民法院民帘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坩诉讼法〉修
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芪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42页。
· 49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不存在举证懈怠和拖延诉讼之动机,法院方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是
否举证懈怠和拖延诉讼,属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法院可以听取对方
当事人的意见,但最终由法院依案件审理的需要来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
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
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
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釆纳该证据,或者
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
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
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
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496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
理]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
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
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
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 期限
【条文主旨】
本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修改形成,是关于当事人
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根据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
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
· 49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
的认定不一致的,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本条规定在保
留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基本精神的前提下,作出如下
修改:
1.删除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
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
诉讼请求的规定; 2. 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涉及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问
题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3. 增加规定了除外情形,即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
影响,或者需要列为争议焦点的上述内容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人
民法院可以直接就相关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 4. 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后,不再要求人民法院
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是允许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
裁量。
—、当事人关于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主张能否在 诉讼中变更
按照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是诉讼请求的基础;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主张的具体的权益请求,没有诉讼标的也就
无所谓有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法律
关系进行审理,民事行为效力问题涉及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
和效力判断,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审理和判断的内容。人民法院围绕诉
讼标的进行认定和处理的结果是判决支持或者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 498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三条
—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请
求的变更包括诉讼请求量的变更和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前者是指诉讼
请求数额的变化,比如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数额的增加,这种变更并
不涉及诉讼标的的变化,理论和实践中往往是允许的。而诉讼请求质
的变更,往往涉及诉讼标的的变更和诉的性质的变化,比如诉讼请求
由支付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及违约金变更为请求支付民间借贷本金及
利息,此种情形发生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变更,系变更诉讼标
的;又如请求解除合同变更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此种变更使诉的类
型由形成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原因是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行为效力发
生了变化。因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导致诉讼中相应攻击防御的目标发生
变化,影响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故对诉讼请求质的
变更应不予准许,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简单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允许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审判
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因财力问题不能聘请律师,但自身法律知识
欠缺,或者蕋于诉讼策略的考量,导致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
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在当事人的认
识出现上述偏差时,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则往往会引发当事人另
行提起其他诉讼,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会造成司法资源过
度消耗。因此,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率的角度出发,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依法
进行变更,是十分有必要的。 本条规定承继了 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精神,采纳了
上述第二种观点,是一种较为务实的选择。
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
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
讼请求,也可以坚持原来的主张不予变更。赋予当摩人这种选择权,? 49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一
项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
和诉讼权利。变更诉讼请求,从形式上看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
讼权利,但最终关涉实体权利能否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当事人因种种原因坚持原诉讼请求而不
愿变更的情形,根据处分原则,如果当事人坚持原来的主张,人民法
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必须变更诉讼请求,并且应当及时作出裁判,但这
并不妨碍当事人今后再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效力
为基础另行起诉。
二、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
的认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的认定
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法院应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
问题进行审理。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
求。上述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释明权制度的体现。释明权,又
称闻释权,指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能力上的不
足和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
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
极舆H仑的权利。①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扩张法官职权的产物,属
于实质上的诉讼指挥权。②释明权发端于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其后,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诉讼程序中也相应地设立了释明权。
①李国光主编:〈财f人民法院〈关于民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肖述华1陈琳:(法官释明权之理论阐释与立法完善》,载 <北方法学》2007年第
中国
②
3期0
· 500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三条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无成文法直接规定释明权,但为应对二战后诉
讼膨胀这一现实,客观上不得不通过扩大法官职权来提高司法效率。①
释明权是在辩论主义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民事诉讼中,辩论主义
意味着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举示的证据,只
有经过质证、辩论才能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这就是说,法院作出判
决基础材料大部分来自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弱,其在诉
讼活动中很有可能承担诉讼不利的风险,尽管这种结果与实质正义相
悖,故释明权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辩论主义的上述缺陷,在探求当事
人诉讼真意、避免超范围或者突袭裁判、实现诉讼平等方面起到一定
的积极作用。
根据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
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保障当事人实体及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由人民法院
对上述问题进行释明,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审判实践中,上述规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表
现在:(1)在案件尚未判决前,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看法是
否违反了法官保持中立的原则,是否构成释明权的滥用?(2)告知当
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违背了当事人处分原则?(3)告知的性
质应如何理解?告知是法官的权利还是义务?如果二审对案件性质的
看法与一审不一致,一审法官应否为其告知的行为承担责任?如为后
者,二审是否能以一审法官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将案件发回重审?(4)
释明的程度以及告知的方式规定并不明确,比如,应否明确告知当事
人合议庭关于法律性质及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应否由合议庭当庭告
①蔡虹:《释明权:基础透视与制度构述》,栽《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
· 50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知等,各地做法不一。①持肯定观点的意见认为,告知变更诉讼请求是
法院向当事人表明自己的法律观点,以免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能
够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告知并不出于帮助某一方苗事
人胜诉,亦不影响当事人对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自由选择,并不违反
中立原则与当事人处分原则。持否定观点的意见认为,告知当事人变
更诉讼请求可能会影响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有违当事人处分原
则,同时可能破坏诉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
不一致时,不能简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尽量避免裁判突袭的
情形。同时,亦不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认识径行作出裁判,以致
出现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的严重违反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的情形。
考虑到释明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我们对2001年《证据规
定》第三十五条进行了适当修改,一是取消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
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解决人民法院应如何进行适当告知的实务操
作难题,避免对当事人处分权和审判中立原则造成不当冲击,同时为
了防止法院“突袭裁判”,兼顾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法院裁判的正
当合法性,本条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
力的问题通过列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
论权,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问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促进人民法院
依法审判的有机结合。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
及结果没有影响的情形,由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并不因人
民法院的认定受到影响,因此也就没有让当事人对此问题进行辩论的
必要,人民法院自然没有将此问题作为焦点问题审理的必要。而如果
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等问题本来就是案件中双方当事
①肋i市中级人民法院、取n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门市職法院执行〈关于民
-取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怙况的调研报告〉,叔《法律适用》2003年第4期。
· 502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三条
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辩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已经得到充分保障,也没有再次进行审理的必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问题作
出认定,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
三、举证期限应如何确定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本条规定不再要求人民法
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是赋予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的裁跫权。
这是因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
变更,虽发生了诉讼请求质的变化,但案件事实并不一定发生变化,不一定需要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提供新的证据不一定需要与原举证
期限相当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无谓的诉讼消耗,提髙诉讼
效率,本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
期限,是否重新指定以及具体期限的确定应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综合考虑拟收集调取新证据的必要性、难易程度等因素,由人民法院
视情形决定。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庭审过程中发现本规定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或合议庭的其他成员认为当事人
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的认定不一致,应休庭
合议。经合议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_行为效力与
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可以在法庭调查、辩论中
将相关问题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2. 注意区分适用本条第二款与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关于变更
. 50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诉i公请求时举证期限如何确定的规定 当事人因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
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而变更诉讼请求的,举证期限的确定
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其他情
形,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则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3.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申请诉讼请求变更的时限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
致时,人民法院将上述问题归纳为争议焦点后,当事人据此申请变更
诉讼请求的,应当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
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
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 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504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条文主旨】
本条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条、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
十六条以及《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六条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形成,是关于举证期限延长的操作性规定。
【条文释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采取的是指定期
间兼约定期间的模式,举证期限在性质上属可变期间,可以由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延长,不仅要满足当事人在举证期
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实质要件,还应当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
和程序性规定。本条关于举证期限延长的操作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
. 50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四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形式要件
延期举证申请的提出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要求,这种要求体现
在两个方面: 1.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将当事人的申请行
为视为举证行为,赋予相同法律效果,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证
据规定》以来的一贯立场。从这一观点出发,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
限的行为,当然应当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
的延长,视为当事人同意法院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
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
果为证据失权。
2.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延长举证期限不仅与申请
人有关,也涉及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从程序公正的角度出发,要
求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更为妥当。
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延期的理由应当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限,而举证期限的延长
则完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不依职权确定期间的延长,但是否
延长举证期限,具体延长的期限如何,以及举证期限延长的次数,应
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延期举证申请的审查,除应
审查当事人的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外,重
点应围绕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的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本规定第五十一条已对
“确有困难”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即所谓确有困难,仅限于客观障
碍,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不属于确有困难的情形,失也不属于确有困难的情形。
· 506 ?
—般过失或轻微过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四条
三、举证期限延长的效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
延长举证期限。适当延长,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斟酌个案情况,决定
与具体情况相对应的适当期限。强调“适当延长”,主要目的在于保障
诉讼在合理期间内进行,避免诉讼迟延。因此,法院一般只能合理延
长举证期限。为便于法院确定举证期限延长的具体期限,当事人在举
证期限延长申请书中,除列明具体理由之外,还应载明申请延长的期
间,供法院作出延长举证期限决定时参考。
申请人的举证期限延长后,由于其他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已经届满,如果期限延长仅适用于申请人,则其他当事人只能等待延长的期限届
满后才能继续参与下一步的诉讼活动。这种状况对于推进诉讼、发现
真实、保障程序公正毫无意义。因此,本条延续了《举证时限规定通
知》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在2001年《证据规
定》第三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
事人。
本条在起草过程中,曾考虑保留2001年《证据规定》中关于举证
期限的延长一般不超过两次的规定,但经过讨论删除了延长次数的规
定,主要有以下考虑:审判实践中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况极为
少见,人民法院对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有审查的权力,若当事人借举
证期限的延长拖延诉讼,则人民法院不应准许期限延长;如确有必要
多次延长,也没有不予准许的必要。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应当由审
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没必要限定延长举证期限
的次数。
四、人民法院对于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有答复的义务
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当窜人的申请,均应通知当寧1人。在准许
· 50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延长举证期限的愦况下,不仅应通知申请人,还应同时通知其他当事
人。通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通知。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I
1.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申请的答复,可以书面通知,也可以口头通知并记录在案。 2. 举证期限延长后,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仍有困
难的,能否再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条关于
举证期限延长的规定中没有作出规定。对于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再
次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
许再次延长举证期限,以避免因客观障碍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仍无法
举证的当事人承担证据上的不利后果。为贯彻“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
睡眠者”的法律理念,避免举证期限的规定被架空,人民法院对延长
举证期限的申请理由应适当从严掌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
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
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
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
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508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
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
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
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
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1日法发〔2008〕42号)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
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
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50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第五十五条[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的确定]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
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
日起恢复计算; (二) 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
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
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条文主旨1
本条系新増条文,是关于诉讼中存在特殊情形时如何确定举证期
限的操作性规定,是在《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第七
. 510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五条
条、第八条、第九条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归纳形成。
【条文释义】
一、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的举证期限
本条第一项在《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三条的基础上,结合《民
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的需要进行整理,对当事人提出管
辖权异议时的举证期限计算方式作出了规定。《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该
通知是将管辖权异议认定为举证期限的中断事由,在驳回裁定生效后
举证期限重新计算。而本条第一项则将管辖权异议修改为举证期限的
中止事由,在驳回裁定生效后举证期限继续计算。无论是将管辖权异
议理解为举证期间的中断事由还是中止事由,其共同点是将人民法院
审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剔除出举证期间。期间的剔除,是指受诉法院
按照规定,不将期间进行中虽然用于某些必要事项或活动,但却难以
精确控制的时间计入该项期间。期间剔除制度的意义在于合理减少诉
讼期间的“虚耗”,保障诉讼期间能够得到实际、充分、有效的利用。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关于“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
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的规定,即是关于期间剔除的规定。
除此之外,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亦规定了八种
期间不计人审理、执行期限,其中就包括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
议的期间。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进行审查,在受诉法院的管辖权确定之前,其不能进行案件审理活动,若不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时间剔除出举证期限,则必然影响当事人的
举证权利。因此,无论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三条,还是本条第
· 51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亊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项,均将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不^■十人举证
期限内,以保障举证期限能够得到实际、充分、有效的利用。
依据本规定管辖权异议产生举证期限中止的效力,这意味着如果
经审查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则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即举
证期限的中止事由消灭时,举证期限应恢复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
本条第一项之所以将管辖权异议从举证期限的中断事由调整为中止事
由,是考虑到根据调研情况,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讼的情况
非常普遍,而管辖权异议两审审理期间较长,对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并
不影响当事人收集、提供有关实体争议的证据。因此,本条的修改有
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管辖权异议对诉讼的拖延,也不影响当事人提
供证据的权利。
二、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本条第二项延续了《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五条的精神,并增加
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的举证期限确定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
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其在诉讼中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人民法
院递交陈述意见书,陈述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开庭审理时,人民法
院应当用传票传唤其出庭。在庭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陈
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而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
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可以提出上诉主
张、提供证据、进行答辩、参加法庭辩论。因此,有必要对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的举证期限确定方式进行规定。
追加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均属于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其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条关于举证期限确定方式的一般规定,这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
· 512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五条
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
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
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民事诉
讼中,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也不论当事人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政治背景、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等的差异,诉讼权利一律平等,人民
法院应当一视同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诉讼权
利平等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
体现,也是民事纠纷自身特点的反映。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
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这就要求在解决
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必须具有平等地位、享有平等
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的平等不意味着所有诉
讼当泰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一致,比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
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不享有提出独立诉讼
请求的权利。举证期限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参加人提交证据
的期限,民事诉讼中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同其他当事人一样享有平等
的举证权利,故应适用关于举证期限确定的一般规定,即本规定第五
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由于追加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是加入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故其举证期限的起算点往往晚于已开
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起算点,如果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举证
期限不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则其他当事人只能等待新参加诉讼的当事
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才能继续参与下一步的诉讼活动。这种状况对于推
进诉讼、发现真实、保障程序公正毫无意义。因此,本条延续了《举
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五条精神,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的举
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51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三、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
本条第三项蕋本延续了《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九条的精神,但
条文表述更加简练,内容更加原则灵活。
发回重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种类,重审意味
着案件按照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则举证期限亦应当重新确定。根
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
法院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原判决存
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民事诉
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
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具体包括:U)审判组
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3)无诉讼
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利的。
对于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重审程
序中往往会补充举证,补充的证据可能是证明新的事实的证据,也可
能是补强证据,当事人在重审中举证的困难程度也可能与第一次审理
时有所不同,此时赋予人民法院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
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就更为灵活务实。
对于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九
条规定了两种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一是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
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二是案件因遗
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五条处理。本
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未再区分情形作细化规
定,主要有以下考虑:(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作
出了细化规定,《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九条所规定的两种举证期限确
· 514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五条
定方式已不能涵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内容。(2)
法官“酌情确定举证期限”的规定更为开放包容,涵盖了《举证时限
规定通知》第九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
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的内容。(3)因遗漏当事人而
发回重审的案件,其举证期限的确定可以适用本条第二项追加当事人
情形下举证期限应如何确定的规定,不必重复规定。(4)重审案件的
举证期限确定规则,与原审程序中举证期限的确定规则并无本质不同,从条文规定的简洁性、体系性出发,将确定举证期限的权利交由法官
依据相关规定裁量确定即可。
总之,本项规定虽然删除了原《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九条的相
关内容,但承继了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将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的
确定交由法官裁量,更便于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案件。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举证期限
本条第四项基本延续了《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七条的精神,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了相应调整。《举证
时限规定通知》第七条中关于“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
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表述,已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
十二条所修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对增加诉讼请求或
提出反诉的时限作出了修改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
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可见,原告增加诉讼
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限不再是一审举证期限内,而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本条第四项规定据此作了相应调整。
(一)关于诉讼请求增加、变更时的举证期限确定方式
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共同构成广义的诉的变更,而狭义的诉的
变更仅指诉讼请求的变更,不包括诉讼请求的增加。我国《民事诉讼
. 51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将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诉讼请求的增加予以区分,分别对两者的有关情形作出规定。诉讼请求的变更在法理上包括两种
情形:(1)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化,如诉讼请求数额的增加或减少;
(2)诉讼请求质的变化,即诉讼请求性质的变化,如将合同之诉变更
为侵权之诉。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使得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发生了
变化,这使得当事人从事举证活动的证明对象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当
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进行举证活动的期限亦应重新计算。由于诉讼
请求的增加、变更对举证期限变化的影响存在个案差异,不宜作统一
要求,故为便于法官根据个案情形灵活确定举证期限、提高诉讼效率,本规定赋予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的裁量权。
(二)关于反诉的举证期限确定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
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反诉,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提
起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制度的目的,一方面,便于法院通过对反泝与本诉的合并审理,以同一诉讼释序解
决相关民事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避免因分别审
理而造成的裁判矛盾。反诉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诉,反诉中的当事人
享有与本诉中的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故反
诉的举证期限应独立于本诉的举证期限。因反诉的诉讼标的、待证事
实与本诉不同,人民法院应依据举证期限确定的一般规则重新确定反
诉的举证期限。如果人民法院不重新计算反诉的举证期限,则必然影
响反诉中当事人举证活动的进行和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本条第四
项规定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
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案件的举证期限
本条第五项系新增加的规定,增加规定了公告送达案件的举证期
· 516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五条
限起算点。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作为一项诉讼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
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民事
诉讼中,所有需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书都需要送
达,诉讼文书未经送达,法院不能有效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不能实
施下一环节的诉讼行为;诉讼文书依法送达后,受送达人实施诉讼行
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起始时间才得以确定。因此,送
达日期的确定对于诉讼活动期间的确定至关重要。《民事诉讼法》第八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但是,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
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这五种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
为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
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
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曰,即视为送达。”据此,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的送达,不需要受送达人签
收,公告期满之日即发生送达的法律效果,公告期满之日即视为送达
日期。对于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的案件,在公告送达的送达日期确定后,案件当事人才能实施举证活动,故本
条第五项规定公告送达的案件,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举证
期限。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管辖权异议产生举证期限中止的效力,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生效之日举证期限应恢复计算,而不再是重新计算,这是本条与《举
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三条的重大区别。
2. 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应
· 51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确定举证期 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应注意区分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与本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当事人因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
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而变更诉讼请求的,举证期限的确定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
讼请求的其他情形,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则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 4.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因此,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关于公告
送达案件举证期限起算点的规定,不适用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
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
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
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
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
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518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五条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
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
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U曰法发〔2008〕42号)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
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
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
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
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
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
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51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
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
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 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
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
“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九、 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
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
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
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
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
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
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 520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证据交接时间的确定、证据交换与举证期
限的关系]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
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
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条文主旨】
本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修改、完善形成,是关于
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关系的规定。
【条文释义】
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之间将各自持有的证
据与对方进行交换,是审前程序的中心。证据交换时间在答辩期届满
后至开庭审理前,目的在于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即将全部
证据提出,整理证据、固定争点,使庭审集中化,保障开庭审理的顺
. 52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利进行。证据交换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之
,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
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已失效)最早规定了证据交
换,即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当事人交换' 核对证据。1998年《审
判方式改革规定》明确“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
组织当亊人交换证据。” 2001年《证据规定》对证据交换进行了具体
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将
证据交换作为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确立了证据交换在民事
诉讼基本法上的地位。
证据交换制度最早起源于16世纪下半期的英国衡平法实践,目的
在于防止当事人运用证据突袭的诉讼技巧损害诉讼的公平正义。1851
年施行的《证据法》首次授权英联邦普通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时进行
证据开示,即证据开示制度不再局限于衡平法案件。根据《布莱克法
律词典》的注释:证据开示制度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未知的,揭 t
露和挖掘隐藏起来的东西,主要用于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当事人获得
和持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情形。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正
式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使之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定程序。大陆法系
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有审前程序,其中包括证据交换。英美法系
国家和地区的诉答、证据开示、审前会议具有严格的阶段性,而法国、德国的审前程序未作上述严格区分。英美法系传统国家证据开示的核
心是证据提取,由当事人主导,大陆法系传统国家的审前程序是以法
官主导的证据调查程序为核心。虽然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借鉴了英美
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但是在理解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时要注意与英
美法系国家和地E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区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英美法系由诉答程序确定争点,以确定证据开示的范围,我国则
需要通过证据交换确定争点;二是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是证据资料的
全面提取,我国需要通过当事人举证规则、举证时限、法院调查收集
· 522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六条
证据规则共同配合完成证据全面提取收集功能。三是我国证据交换的
运行系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法官为主导;证据开示的进
行则是当事人主导,当事人根据证据提取规则要求对方当事人披露相
关证据。①
本条款是对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的承继,g的是发挥
证据交换在整理证据、归纳争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力方面的积极作
用。证据交换有利于实现公平诉讼,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同时
也有利于实现审判的集中化,节省司法资源。庭前证据交换可以发挥
以下作用:
1. 明确争议焦点,充分体现对抗性。当事人在开庭前掌握对方的
证据材料,有时间有条件在庭审之前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
性进行详细审查,充分准备质证意见。在法庭上,当事人有的放矢,开展高质量的质证和辩论,避免了对抗的盲目性和效果不强的缺点。
2. 提高庭审效率,发挥庭审功能。庭前证据交换的效率来源有三:
一是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审判人员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了明确认识,有利于抓住重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认证,发挥
庭审的功能;二是对有异议的证据的核实准备成为置于法庭之外的自
觉行为,由当事人在庭外完成,对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双方当事人
无异议的证据只需在庭审中简要阐述该证据内容,说明证明问题即可;
三是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知己知彼,促成一部分案件和解和撤诉。 3. 避免证据突袭,有利司法公正。庭前证据交换一般都向连事人
指定证据交纳的期限,保证在庭审之前通过交换掌握对方当事人证据,避免庭审中证据突袭。②当事人在庭审时能够公平对抗,由客观事实而
不是证据突袭或者诉讼技巧决定案件结果。
① 丁宝同:《民汧诉讼审前证据交换规则研究》,设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0~71
页、第166页。
② 参见A洪宾、何海彬:《庭前证据交换实务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俥》2001年第1
期0
· 52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一、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证据交换制度要实现整理争议焦点和证据的功能,更好发挥庭审
作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必须与举证期限密切结合起来。2001年
《证据规定》第三部分以“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为题作出相关规定,也说明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密不可分。2001年《证据规定》公布施行
之前,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对证据的提出实行“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
不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新的证据,即使诉讼进入了第二审程序,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甚
至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要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就能够根
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而法院对此种情形也应
当进行再审。2001年《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的设
立使我国民事诉讼从原来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转为“适时提出主
义”。
举证期限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
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逾期不提供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制度应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举证的期限,指由当事人约定
或法院指定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内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二是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指如果当事人在该期间内不提供相应的证
据,且没有正当理由,则承担不利的后果。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
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
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
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
证的除外。”该不利后果即证据失权。所谓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丧失提
出证据的权利,实质是丧失了证明权。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当擊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
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
· 524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六条
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证据必
须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来,否则证据可能失去了证据的效力,即
证据失权;或者人民法院虽因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而采纳,但
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
以训诫、罚款。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是密切相关的制度,证据交换的日期与举证
期限必须保持一致,举证期限延长导致证据交换日期顺延。在诉讼程
序中实行证据交换的,无论是通过当事人协商的方式还是人民法院指
定的方式确定证据交换之日,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再行
提交的证据视为逾期提交证据。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
受任何时间和条件的限制随时提出证据,那么设立证据交换制度所要
追求的整理证据和固定争点的基础功能就无从体现落实。
二、关于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原则和方式问题
证据交换的时间区间由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_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
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因此,证据交换的时
间区间是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区间内,该区间是法定的,当
事人不能协商确定,人民法院亦不能指定。
在区间内证据交换的时间点的确定,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方式,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指定
的方式。前者是首选方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后者
是备选方案。从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看,既然举证期限可以由
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方式确定,那证据交换的日期也可以
(四)需
· 52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确定。因为在当事人主义
诉讼模式中,证据交换是由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主运
作的,法院则保持最大限度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如果连事人在对抗初
期能就证据交换日期协商一致,那对双方当事人纠纷的下一步解决是
有好处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证据交换日期只要不影响人民法院
案件的审理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准许的情形,人民法院一般均会同意。
从司法实践中看,证据交换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确定,但并不妨
碍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之日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体现了
当事人的自治性。如果当事人就证据交换日期发生争议,如一方当事
人想尽快进行证据交换,以便于进行反驳和答辩,而另一方并不想证
据交换,或者不想让对方尽早知道自己手中的证据而拖延,那可以通
过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确定证据交换日期。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
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人
民法院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
届满。因此,在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日期时,时间点应当符合上述
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即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
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
款对一二审举证期限作了相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2001年《证据规
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
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
日起计算。”而本规定之所以将期限调整为十五日和十日,是因为举证
期限的起算点是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算,不再是“收到案件受理通知
书 ......
最筒人民法院
新民事坼龍据规定
理解与适虑
最高人民法院R事窜判第一庭编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PEOPLE’S COURT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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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下册)
三、舉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四+九条[被告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
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466)
【条文主S】 .............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466)
(466)
(472)
(472)
第五十条[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
(474)
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
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
内容。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474)
(474)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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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法条链接I
(483)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的确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
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
曰,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
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
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
间限制。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法条链接】 ..........................................
(483)
(483)
(488)
(489)
第五十二条[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
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
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
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492)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492)
(492)
(495)
(496)
· 2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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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497)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
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
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
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
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
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
指定举证期限。
【条文主旨】 (497)
(497)
(503)
(504)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五十四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
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
(505)
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
请人。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05)
(505)
(508)
(508)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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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第五十五条[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的确定]..........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
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
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 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
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
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
计算。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10)
(511)
(517)
(518)
第五十六条[证据交接时间的确定、证据交换与举证
期限的关系].............................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
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
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
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
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521)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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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21)
(521)
(527)
(529)
第五十七条[证据交换].................... ................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
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
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
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532)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32)
(532)
(536)
(538)
第五+八条[再次证据交换]...............................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
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539)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39)
(539)
(541)
(542)
第五十九条[逾期举证罚款数额的确定]..................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
華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
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544)
· 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544)
(544)
(548)
(549)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四、质证
(552) 第六十条[质证的规则]..............................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
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
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
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条文主旨】 (552)
(552)
(559).
(559)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六H■—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
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 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562)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562)
(562)
(567)
· 6 ?目录
【法条链接】 (568)
第六十二条[质证的程序]...................................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 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 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
(569)
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
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
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
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条文主旨】 (569)
(569)
(575)
(575)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陈述的处理].....................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
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
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虛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进行处罚。
(577)
【条文主旨】
【条文释义】 (577)
(577)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584)
(584)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86)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接受询问]............................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
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586)
(586)
(590)
(590)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具结].................................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
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
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
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
并进行说明。
(591)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91)
(591)
(596)
(596)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拒绝人民法院询问的后果]........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 (598)
· 8 ?目录
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
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
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598)
(598)
(602)
(602)
第六十七条[证人资格].....................................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
证人。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法条链接】 ............................................
(604)
(604)
(604)
(609)
(609)
第六十八条[证人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
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
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
(611)
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
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条文主旨】 (611)
· 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612)
(617)
(618)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19)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
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
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条文主旨] ........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19)
(619)
(623)
(624)
第七十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处理].................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
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
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
内容。
(626)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
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
人的申请。
【条文主旨】
【条文释义】
(626)
(626)
· 10 ?目录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32)
(632)
第七H—条[证人具结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
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
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
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635)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35)
(636)
(641)
(642)
第七+二条[证人作证方式]..........................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
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
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
(643)
作证。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43)
(643)
(648)
(648)
· 1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650) 第七十三条[证人连续陈述]..........................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
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650)
(650)
(655)
(656)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七十四条[询问证人]....................................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
(657)
对质。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57)
(657)
(664)
(664)
第七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标准、预交和支付]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
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667) ? ? ?
【条文主旨】
【条文释义】
(667)
(667)
(672)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12 ?目录
【法条链接】 (672)
第七十六条[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条件].............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
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
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
(675)
当准许。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75)
(675)
(681)
(681)
第七十七条[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证言的审查]........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
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683)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83)
(683)
(688)
(688)
第七十八条[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
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
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
(690)
· 1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
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H
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690)
(690)
(697)
(697)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七十九条[鉴定人出庭的准备和要求].................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
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
(699)
出庭。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699)
(699)
(703)
(704)
第八十条[鉴定人对异议及询问的答复]..................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
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
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706)
【条文主旨】 (706)
(706) 【条文释义】
· 14 ?目录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10)
(711)
第八十一条[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
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
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
法执行。
(712)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
法院应当准许。
【条文主旨】 ......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12)
(712)
(717)
(717)
第八+二条[对鉴定人的询问].............................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
(719)
言语和方式。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19)
(719)
(722)
(723)
第八+三条[专家辅助人的申请和通知]..................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724)
· 1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
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724)
(724)
(727)
(730)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八十四条[专家辅助人询问以及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
活动的范围].............................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
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
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
(732)
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
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32)
(732)
(734)
(735)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八十五条[证据裁判主义和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侬法
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
(738)
· 16 ?目录
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
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
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38)
(738)
(748)
(749)
第八十六条[提高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
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
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
(750)
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
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
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50)
(750)
(756)
(757)
第八十七条[单一证据审核认定]..........................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
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758)
· 1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758)
(758)
(764)
(765)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67) 第八十八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
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判断。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67)
(767)
(772)
(773)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
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775) ? ?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75)
(775)
(781)
(782)
第九十条[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786)
· 18 ?目录
(-)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
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
证言;
(三)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
陈述的证言;
(四)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786)
(786)
(791)
(792)
第九十一条[公文书证的复制件、副本、节录本证明力]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
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
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794) 暑?鲁
(794)
(794)
(799)
(800)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审核认定规则].................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
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赍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801)
· 1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
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801)
(801)
(807)
(807)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808) 第九十三条[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因素]...............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 %
综合判断: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
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
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
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
影响;
(三)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
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
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
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条文主旨】 (808)
· 20 ?目录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809)
(815)
(818)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推定真实].....................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
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
或者确认的;
(三)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
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821)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821)
(821)
(825)
(826)
(828) 第九十五条[证明妨害规则]..........................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
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
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828)
(828)
(834)
(835)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 2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836)
第九十六条[证人证言审核认定]...........................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
况、品德' 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
析作出判断。
(836)
(836)
(841)
(842)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843) 第九十七条[采纳证据的理由必须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
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
判文书中表述。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843)
(843)
(848)
(849)
六、其他
第九十八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以及对
与证据有关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一^h条、第一百一I~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852) ? ? ?
· 22 ?目录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852)
(852)
(857)
(859)
第九十九条[适用及参照适用的情形]....................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
(862)
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
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
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
规定。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862)
(862)
(870)
(870)
第一百条[本规定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
(872)
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872)
(872)
(875)
(876)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 2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附录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表
(879)
附录二: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曰)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2015年 1 月30日) .......................................................
(933)
(937)
· 24 ?三、举证时限与证椐交换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第四十九条[被告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
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条文主旨】
本条承继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关于被告答
辩义务和答辩内容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被告的答辩义务以及提出书面答辩的时间和内容要求。
本条没有规定不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的法律后果,并没有确
立答辩失权制度,而仅仅是更强调答辩人有答辩的义务,加重其答辩
的责任感。同时,有关答辩内容的规定,也是对《民事诉讼法》的有
益补充。
一、本条强调答辩人有答辩的义务
本条强调答辩人有答辩的义务,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 466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九条
(一)与《民事诉讼法》要求被告负有答辩义务的规定精神保持
一致
2012年修改以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由于并未明
确被告“应当”提交答辩状,故而有不少观点认为,答辩仅是当事
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随时可以提出,致使审前
程序难以形成案件争点,不利于审判的有效进行,降低了庭审效率,也不利于促进调解与和解。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
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交答辩状,但并未上升为法律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
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
发送原告。”该条文对被告的答辩义务进行了强化。本规定承继2001
年《证据规定》与2012年修正后《民事诉讼法》的精神,继续强调
答辩应为被告的一项义务。
(二)正确理解答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答辩本身既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
被告答辩也可以称抗辩权,它首先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辩论
权的外在表现,答辩权是被告辩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与原告
的起诉权相对应的。作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来说,被告的答辩主要
是指被告提出各种事实、主张、理由包括证据来反对原告的请求以维
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同时答辩也是我国民事诉讼以辩论权为
基础确立的辩论原则所赋予被告的权利。其次,被告答辩又是被告的
一项诉讼义务。义务之所以为义务,是因为不履行义务就需承担相应
的责任。如果被告不应诉,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必须接受法
· 46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院的缺席判决。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答辩的法律后果,但是,从
《民事诉讼法》的整部法律规定来看,在程序方面,还是可以看出不履
行答辩义务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必须在
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否则就失权。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可以理解
为被告在程序上的答辩内容之一。在实体方面,答辩又可以理解为应
诉的内容或方式之一,被告仅有答辩,而不参加开庭,不能认为被告
没有应诉,法院对答辩意见在实体处理时同样要认真对待,但是,被
告如果不参加开庭,又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即答辩状,法院就可以作出
缺席判决。
(三)要求被告承担答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1.要求答辩人的答辩义务有助于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实现。在
诉讼实践中,被告、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存在如下情形:
没有时间准备答辩状,例如被告在考虑是否聘请律师时耗费一定的时
间和精力;有些被告对原告起诉存在情感抵触,对答辩置之不理;出
于诉讼突袭策略的考虑不提出答辩状,担心原告知道自己的诉讼对策
而准备充分。不及时进行答辩将违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民事诉讼平等原则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平
等地承担诉讼义务,被告可以充分了解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就应该同
样赋予原告了解被告的主张和证据机会和权利,否则,被告隐蔽自己
的观点与证据,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并限制了其辩论
权的行使。此外,被告不按期提交答辩状,不仅使原告实体上的合法
权利受到损害,在一定程度上,被告也因不能及时提供证据而使自己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有利于民事诉讼争议焦点的归纳和确定,保障民事诉讼的有效
进行。随着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民事审判压力
日益加大,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成为司法改革的客观要求。人们
也越来越关注法律的效益性价值目标,以及开始重视程序经济问题。
· 468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九条
程序经济是世界各国程序改革的主要动力和重要方向,也是中国司法
改革的大趋势。
所谓程序经济就是诉讼主体以最低诉讼成本取得最大法律效益,实现诉讼目的。程序经济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求:(1)使司法资源耗
费降低到最小,达到最低诉讼成本;(2)加速程序进程,降低诉讼拖
延。在此背景下,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愈
来愈清晰地显现,主要包括:首先,被告不答辩使得法庭对争议焦点
不明确。法院为了保证被告的诉讼权利得以及时行使,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将原告起诉书及相应的材料送达给被告,以便被告及时了解诉
讼内容,及时准备诉讼材料并提交于人民法院,给法官以及时了解法
律事实真相的机会,在使被告能够得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为
庭审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其次,被告不答辩,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办
案的质量和效率。由于被告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答辩状,法院不能在开
庭时及时了解案情,明确不了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核心、热点和难点,往往在开庭后又回到原来的状况,特别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要进入普通程序。这不仅给双方当事人增加了诉累,同时,也
影响了人民法院办案的质量与效率。
二、本条没有规定答辩失权
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诉讼权
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失权的主要原因是时限届满。而
答辩失权,指法律明确规定诉讼中的一审被告、二审中的被上诉人在
规定期间内,因未实施答辩行为而丧失此后的答辩权利。任何权利的
行使皆是具体的、有条件的,若存在的具体条件不复存在时,就会发
生失权的后果。民事诉讼中失权是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民事诉讼
是一个物质运动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一个物质消耗过程,同时也是
一个时间消耗过程。由于民事诉讼解决纠纷之目的以及对公正和效率
. 46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价值的兼顾,诉讼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故须对诉讼主体的诉讼
行为在实施时间上予以限制。民事诉讼中的失权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答辩权的丧失,上诉权和申诉权的丧失,管辖异议权的丧失以及证据
提出权的丧失。如上文所称,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对原告
实施诉讼突袭,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造成时间浪费和诉讼迟延,同时将伴生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的攀升,不符合程序经济的要求,也
影响开庭审理的效率。
从比较法来看,答辩失权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答辩期间作为答
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丧失答辩权的结果是法院直接承认一审原告或
事人双方出庭的第一次期日,要求被告在第一次期日到庭并提出答辩
状,没有在第一次期日到庭或到庭后不提出答辩状的,丧失以后进行
答辩的权利。英美法系多属前种模式,大陆法系多采后一做法。比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除了关于损害赔偿金
额的主张外,被告在答辩中须回答诉答书状中的一切主张。如果被告
在答辩状中没有否认的主张,即视为自认。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
15. 3条规定:“如被告不提出答辩,只要符合本规则第12章(缺席判
决)规定条件的,原告便可取得缺席判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
法院规则规定,被告人应当在收到令状后的14日内提出答复书;如果
被告没有在答辩期间提出答辩状时,原告可向法院的司法常务主任申
请不应诉判决,以判决被告败诉。而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规定,被告必须在第一次期日中对原告的起诉状提出相应的答辩状,如果在该期日没有提出答辩状的,被告将丧失抗辩权。日本《民事诉
讼法》第159条规定:“法院在原告起诉之后,可确定第一次口头辩论
期日。在口头辩论期日里,当事人没有对对方的主张予以否定的,视
为承认对方的主张。就被告而言,被告如果没有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
辩的,也就视为被告承认原告的权利主张。在口头辩论期日,当事人
. 470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九条
未到庭亦视为承认对方的主张。”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至今未规定答辩失权制度,故本条规定
仍延续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强调被告在答辩期届
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三、答辩状的内容— —自认与否认
依本条规定,答辩状的内容包括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
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自认抑或否认,全
部否认还是部分否认,依据的理由如何,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等。
答辩状内容应明确、真实,被告不得进行虚假答辩。因为被告有时会
故意提出非真实意思的答辩状,然后在开庭审理中突然变更答辩状的
内容,以达到诉讼突袭之后果。这种情形与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的
做法实质上是相同的。基于民事诉讼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的答辩
对以后辩论行为应具有拘束力,如无特殊事由,不得随意推翻原来答
辩状的内容。比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6. 5条规定:“答辩状
须对原告每一项主张进行回复,载明:U)被告否认原告在诉状明细
中的哪些主张、否认的理由,并可提出不同于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
(b) 被告不能自认或否认原告的主张,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
(c)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自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款项金额提出异议的,须陈述理由,并尽可能提出有关款项金额的己方陈述。被告可主张对
原告享有金钱债权,作为对诉讼请求的抵销,而不论该抵销是否为第
20章之诉。被告以代表资格提出抗辩的,须陈述其所代表的资格是什
么。主张诉讼时效过期的,应写明细节。被告未提交送达认收书的,须提供送达地址。答辩状须经事实声明确认。”第22. 1 ~22.3条还规
定,当事人的案情声明(包括答辩状)等需经事实声明确认。当事人
若签署了事实声明,则比照证人作证可能承担虚假陈述之法律后果;
而不签署的,则案情声明法庭将不予采纳。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
· 47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状中提出所有的防御方法,并详细列出在
诉讼中所要提出的证据以及主张的基本内容。如果在第一次期日里要
求有第三人出庭的,也必须在答辩状中写明。奥地利《民事诉讼法》
第243条规定,在答辩状中“必须完全、简洁地提出抗辩所依据的事
实,并且应详细地表示出为证明被告的事实主张而将在辩论中采用的
各种证据方法。”被告认为法院主管错误、管辖不合法、案件已为法院
受理、裁决等时也都必须在答辩状中提出其理由和事实。否则,法院
将不予认可。
167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被告不提出书面答辩状或逾期不作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
对案件的审理,即并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下一阶段的进行。 2. 书面答辩状可以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进行回答和辩解,答辩的内容既包括程序方面的,如提出原告没有诉
权、起诉不符合条件或者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等;也包括实
体方面的,如说明纠纷的原因、案件的事实、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
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
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
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
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
· 472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九条
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
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47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第五十条[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
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
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条文主旨】
本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形成。本条规
定了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送达举证通
知书的时间由“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修改为审
理前的准备阶段。修改后,在操作上更灵活,适应性更强。
【条文释义】
—、人民法院送达举证通知书的时间
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
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 474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条
这意味着2001年《证据规定》是在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阶段确定举证
期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更改了这种做法,规定人民法院
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这使得举证期
限起算点的确定更加灵活,可以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的任一时点开始确
定举证期限,而不要求必须从受理诉讼的阶段起算举证期限。本条承
继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将送达举证通知书
的时间调整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所谓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到开庭审
理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这一阶段总称
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 在法定期间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间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 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的具体组成人员;
3. 处理管辖异议事项;
4. 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 追加当事人; ?
6. 处理案件分流事项等。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是普通程序开庭审
理之前的一个必经阶段,也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
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必不可少的基础,是民事诉讼活动顺利
进行的必要前提。这一阶段的工作是否依法进行,关系到审判工作
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对于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法院
正确行使审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将送达举证通
知书的时间调整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在案件受理时即指定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时间
不一致,当诉讼中出现追加当事人等稍微复杂的情况时,由于当事人
· 47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举证期限届满时间不一,会导致程序操作上的混乱。2008年下发的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也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开庭审理的
案件,都要通过证据交换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这意味着凡是开庭审
理的案件,均应有以整理焦点固定证据为目的的审理前准备。2001年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在案件受理时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已经
不适应立法修改的新要求。 3. 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指定举证
期限,双方期限届满时间相同,有利于诉讼程序的操作。特别是在采
取审前会议、证据交换方式进行审理前准备的更是如此。
二、举证通知书的内容
举证通知书的内容也是举证要求,含举证期限及后果、举证责
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及申请调查取证的告知,这实际是法院指导当事
人举证的措施。自2001年《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实务中主要有两种
做法:一是书面指导,这种指导是一般性的;一是口头指导,即法官
在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这种指导因
个案和当事人而异。由于我国并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主义,实务中当
事人自己进行诉讼的情况较多,书面指导往往要辅以口头指导才能发
挥作用,例如当事人可能会向法官咨询举证须知中某条规定应如何操
作。口头指导的长处在于较为具体,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操作,但其缺
陷也较为明显,法官若没有把握好界限,容易使自己的角色变为当事
人的律师,并从审判的结构上,混淆了法官的身份特征,带来一种隐
性的当事人的心理感受偏差,影响诉讼的平衡。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举证通知书的如下内容:
1.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具体条文包括《民事诉讼法解
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结合
· 476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条
证据的具体内容,对证据提交的形式进行指导,包括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结合证据形成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外,进行指导,包括本规定第十六荼、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最后对提交的证据材料格式及副本数量进行指导,包括本规
定第十九条。
2.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的内容。具体规定包括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九十
五条、第九十六条;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规定,具体规定包
括本规定第二十条。
3. 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即当事人提
交证据的最后日期,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但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
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具体规定包括《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五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举证通知书的送达并没有排除法官对当事人举证的口头指导,法官在举证方面行使一定的释明权,口头指导举证有时同样必要。
2. 举证通知书上载明的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应符合《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01年《证据规定》的举证时限制度是以证据
失权为原则,对于不发生证据失权后果视为未逾期的证据,则属于例外
情形;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新增加的举证时限的规定,则分层
· 47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设置了举证时限的后果,以证据不失权为原则、失权为例外。审判实践
中应注意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进行法律释明和口头指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
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
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
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
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
程序;
(二) 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 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 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
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第九+条
· 478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条
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蕋本
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
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
责任。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
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
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 众所周知的事实;
'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
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
_ 47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 第九十四条
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
调取的;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
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
准许。
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 涉及民事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
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 进行。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
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 480 ?
五日,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条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
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
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
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
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
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
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
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
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
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
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
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
据,不得公开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
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
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
· 48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
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 482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的确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
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
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
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
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
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条文主旨】
本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形
成。本条是关于举证期限如何确定的规定,系在《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五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
十七条以及《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一条内容的蕋础上的整理、归纳。
【条文释义】
举证期限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上的要求,是举证时限制度
· 483 _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亊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的基础,逾期举证的后果是举证期限得以遵守的保障’二者结合共同
构成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关于举证期限的立法规定,最早
体现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中。对于普通民事
诉讼而言,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产物,由2001年《证
据规定》所创设,该规定首次对举证期限的内涵、后果、例外情形等
作出比较系统的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结司法解释
施行经验的基础上,对举证期限进行了完善补充,在第六十五条增加
规定了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的内容,首次在立法上对
举证时限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对我国民事诉讼具有重要而深远
的影响。其后,《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举证期限作出了细化规定。
—、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举证期限属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所谓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效实施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期间依据其确
定方式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前者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后者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
款关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
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的规定,举证期限属于指定期间,由法院根
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没有采
纳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
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规定,主要考虑“从我国司法实
践看,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操作性很差,双方当事人很难
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民事案件类型众多、复杂程度差别很大,在不
同的审判阶段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间应当有—定差异,根据案情
的发展也存在变更的客观需要,法律不宜作出一个统一适用的法定期
限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具体确定
· 484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①
本条延续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的思路,规定了举证期
限的确定由人民法院指定和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两种方式。
这是因为,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贯彻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应当允许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当事人就举证期限的合意还
须经人民法院的认可。法院对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认可的形式比较
灵活,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书,由法院存卷,或者亦可经当事
人口头达成合意,法院记录在案。
对于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
院在确定举证期限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实践需要,但这一裁虽
权并非不受限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
确定,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所需
时间、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工作安排等。因为举证期限对当
靡人举证能力的要求是较高的,如何保证在有限的时间里收集所有的
关联性证据以及保证所收集证据的证明力,须保证当事人和律师所有
· 收集证据的正当手段,适当扩大律师的证据收集权。总之,法院对举
证期限的确定,既要注重诉讼进程的紧凑和快速,又绝不能损害当事
人的程序权利,应在兼顾公正和效率原则的前提下,由法官自由确定。
二、不同审理程序的举证期限
(一)一审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
在具体的期限上,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
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九条对上述具体期限进行了修改,规定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①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琪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53页。
· 48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不少于十五日。这种变化主要考虑《民事诉讼法解释》将举证期限的
起算点从案件受理时变更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起算点更加灵活、操
作性更强,如果在答辩期届满后指定举证期限的,从总的时间来看,依《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确定的举证期限不会少于三
十日。
(二) 二审程序的举证期限
2001年《证据规定》未规定二审程序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
定通知》规定的是不受“不少于三十日”的限制。由于二审程序当事
人提交新证据的概率不高,数量不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
将其明确为不少于十日。本条关于二审程序中举证期限的规定,与
《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三)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
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由人民法院指定举
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其第八十一条又规定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受三十日限制,至于具体多长时间则
没有明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若干
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次规定
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举证期、答辩期简化问题,首次规定了可以当庭
举证、协商举证期,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
法院应如何确定举证期。2008年《举证时限规定通知》中再次强调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
十日。
民事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高效解决民事纠纷、便利当事人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为了实现这一目的,2012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增加规定了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
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
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这里所指适用简便方式审理案件,就包括
· 486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一条
对审理前准备阶段的简化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口头答辩、当庭举
证、协商举证等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在上述条文
的蕋础上,增加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无须举证期、答辩期时的处
理,当庭举证有困难时的处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处理,人民法院
告知举证期和开庭日期的程序四个方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表示当庭举证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就不能立即开庭,此时
就需要确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但途径有两种:
其一是人民法院直接指定;其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好了报人民法院批
准。但是,由于已经将一审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限定为十五日,那在
简易程序中不管采用何种途径确定举证期限,其长度也不得超过十
五日。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
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特殊形式,小额诉讼案件是比适用简
易程序的案件更简易的案件,对其审理强调快审快结,故在规定简易
程序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举证期限即为应有
之意。最后,《民事诉讼法解释》在几经权衡的基础上,最终将适用小
额诉讼程序案件中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和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统一
规定为一般不超过七日。本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保持
一■致o
三、不受举证期限约束的除外情形
2001年《证据规定》未规定不受举证期限约束的除外情形。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中,对于反驳证据允许人民法院酌情指定举证
期限。本条延续了该通知的基本思路,同时增加了补强证据允许人
民法院酌情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确认或
者证明另一主要证据的真实性或弥补其资格、形式上的瑕疵,以补
· 48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充或增强其证明力的证据。一般认为,举证期限针对主要证据发挥
作用,补强证据作为佐证,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因此,当事人要
求对主要证据在来源、形式上的瑕疵予以补强的,人民法院可以酌
情确定举证期限。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举证期限的起算点不再采取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
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的单一标准,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中的任一时点均
可以作为举证期限的起算点,由法官依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
况来确定。
2. 人民法院可以再次酌情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发生于当事人
需要提供反驳证据和补强证据的情形,虽然比2001年《证据规定》有
所放宽,但仍然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3.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在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举证
期限可以超过七日,但不得超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十五日举证
期限。从尊重当事人程序的主体性角度和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简便特
性出发,本条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作出一般不超过七日的规定。
有一般即不排除特殊,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对个案中
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超过七日的情形予以准许。至于小额诉讼案
件举证期限的上限,简易程序部分规定了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
件,可以在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后约定不超过十五日的举证期
限。由于小额诉讼目前仍厲于简易程序范畴,故以此类推,小额诉讼
案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举证期限也不得超过十五日。
· 488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一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
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
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
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
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
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曰,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曰。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
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
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
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
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
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
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 48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呙法院可以
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百七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曰。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
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曰。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
即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
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
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
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
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9月10曰法释〔2003〕15号)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
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
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
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
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
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
· 490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一条
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
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举
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1日法发〔2008〕42号)
—、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
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
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
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
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蕋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
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
“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 49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第五十二条[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
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
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
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条文主旨】
本条系新增条文,是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
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解释。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法》为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规定了
延长举证期限的救济措施,以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
益,体现了举证时限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民事诉讼期间的种类,根据期间被确定后是否可以变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不变期
间,是指经法律规定,非有法定情形,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的期间。
· 492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二条
如上诉期间、申请再审的期间等法定期间,属于不变期间。对于不变
期间,不产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期间变更的法律效果。当事人或其
他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定期间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
力。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经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后,因情况发生了变
化,在规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仍有困难,法院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一般而言,指定期间属于可变
期间,而法定期间大多属于不变期间,但也有一些法定期间,法律规
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关于举证期
间的确定,采取的是指定期间兼约定期间的模式,举证期限在性质上
属可变期间,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一、期限延长的主客观原因
所谓期限的延长,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或未能在法
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应该进行的诉讼行为,法院依当事
人提出的延期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决定延长期间。期间的延长是以期间
的延误或可能延误为前提的;而期间延误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两类:主
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由于故意或过失而造成
期间延误的,属主观原因;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的客观情况,属客观原因。不同原因造成期间延误的法律后
果不尽相同。因主观原因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未能完成某项诉讼
行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将丧失在该期间内进行某项诉讼行为
的权利;对于因客观原因致使期间延误的,为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期间延误的补救措施,即期间的延长。
期间的延长,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ntr法院决定是否准
许。特定情形下,法院亦可依职权确定期间的延长。而举证期限的延
长,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
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适当延长
. 49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举证期限。
二、确有困难”限于客观障碍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延长
的必备条件。从符合民事诉讼实际需要、防止举证期限延长规定被滥
用的角度出发,《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确有困难”应限
于客观障碍,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因不可抗力、社会事件等原
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举证。例如,因山洪、地震、战争
等原因交通中断,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无法完成异地取证等情况;
有客观上不能举证或难以举证的情形,主要是指需要勘验、鉴定、评
估、审计才能证明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资料;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相互矛盾,且已不能继续举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
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如属第二种情形,当事人亦可在举
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三、法院对“确有困难’’的裁量因素
当事人提出的延期举证申请是否符合“确有困难”的标准,依赖
于法官的判断和选择,法官有自由裁量之权力。根据2001年《证据规
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意味着法官不仅有裁量延期举证申请是否符合“确有困难”标准的
权力,也有裁量是否准许延期举证期限的权力。而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申请延
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就必须适当延长举证期限,这是《民事诉讼
· 494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二条
法》第六十五条相比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m大变化
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时限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的
限制,其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本条第二款对法官判断“确有困难”的因素作出了指引性规定,即对是否存在客观困难,应根据举证能力、不能提供证据的原因等案
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同时,本款创设性规定“必要时,可以听取对
方当事人的意见”,主要目的是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避免法官
误判,防止当事人借举证期限的延长拖延诉讼,维护对方当事人的时
限利益。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申请的审查,限于是否存在期
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而是否导致诉讼迟延、妨碍诉讼
效率不再是人民法院是否延长举证期限的考量因素。这是《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五条相比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重大变化。
2. “确有困难”仅限于举证的客观障碍,不包括当事人因一般过
失或轻微过失导致其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3. 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延长举证期限申请符合“确有
困难”标准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此种情形下
人民法院对是否延长举证期限不再享有自主决定权。这是《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五条相比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另一重大
变化。
4.为提高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防止当事人借举证期限的延长拖
延诉讼,法院对‘,‘确有困难”的认定应当严格把关。只有确认当事人
①参见极高人民法院民帘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坩诉讼法〉修
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芪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42页。
· 49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不存在举证懈怠和拖延诉讼之动机,法院方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是
否举证懈怠和拖延诉讼,属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法院可以听取对方
当事人的意见,但最终由法院依案件审理的需要来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
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
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
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釆纳该证据,或者
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
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
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
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496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
理]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
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
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
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 期限
【条文主旨】
本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修改形成,是关于当事人
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根据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
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
· 49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
的认定不一致的,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本条规定在保
留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基本精神的前提下,作出如下
修改:
1.删除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
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
诉讼请求的规定; 2. 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涉及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问
题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3. 增加规定了除外情形,即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
影响,或者需要列为争议焦点的上述内容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人
民法院可以直接就相关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 4. 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后,不再要求人民法院
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是允许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
裁量。
—、当事人关于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主张能否在 诉讼中变更
按照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是诉讼请求的基础;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主张的具体的权益请求,没有诉讼标的也就
无所谓有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法律
关系进行审理,民事行为效力问题涉及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
和效力判断,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审理和判断的内容。人民法院围绕诉
讼标的进行认定和处理的结果是判决支持或者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 498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三条
—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请
求的变更包括诉讼请求量的变更和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前者是指诉讼
请求数额的变化,比如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数额的增加,这种变更并
不涉及诉讼标的的变化,理论和实践中往往是允许的。而诉讼请求质
的变更,往往涉及诉讼标的的变更和诉的性质的变化,比如诉讼请求
由支付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及违约金变更为请求支付民间借贷本金及
利息,此种情形发生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变更,系变更诉讼标
的;又如请求解除合同变更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此种变更使诉的类
型由形成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原因是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行为效力发
生了变化。因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导致诉讼中相应攻击防御的目标发生
变化,影响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故对诉讼请求质的
变更应不予准许,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简单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允许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审判
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因财力问题不能聘请律师,但自身法律知识
欠缺,或者蕋于诉讼策略的考量,导致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
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在当事人的认
识出现上述偏差时,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则往往会引发当事人另
行提起其他诉讼,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会造成司法资源过
度消耗。因此,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率的角度出发,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依法
进行变更,是十分有必要的。 本条规定承继了 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精神,采纳了
上述第二种观点,是一种较为务实的选择。
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
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
讼请求,也可以坚持原来的主张不予变更。赋予当摩人这种选择权,? 49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一
项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
和诉讼权利。变更诉讼请求,从形式上看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
讼权利,但最终关涉实体权利能否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当事人因种种原因坚持原诉讼请求而不
愿变更的情形,根据处分原则,如果当事人坚持原来的主张,人民法
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必须变更诉讼请求,并且应当及时作出裁判,但这
并不妨碍当事人今后再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效力
为基础另行起诉。
二、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
的认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的认定
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法院应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
问题进行审理。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
求。上述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释明权制度的体现。释明权,又
称闻释权,指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能力上的不
足和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
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
极舆H仑的权利。①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扩张法官职权的产物,属
于实质上的诉讼指挥权。②释明权发端于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其后,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诉讼程序中也相应地设立了释明权。
①李国光主编:〈财f人民法院〈关于民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肖述华1陈琳:(法官释明权之理论阐释与立法完善》,载 <北方法学》2007年第
中国
②
3期0
· 500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三条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无成文法直接规定释明权,但为应对二战后诉
讼膨胀这一现实,客观上不得不通过扩大法官职权来提高司法效率。①
释明权是在辩论主义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民事诉讼中,辩论主义
意味着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举示的证据,只
有经过质证、辩论才能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这就是说,法院作出判
决基础材料大部分来自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弱,其在诉
讼活动中很有可能承担诉讼不利的风险,尽管这种结果与实质正义相
悖,故释明权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辩论主义的上述缺陷,在探求当事
人诉讼真意、避免超范围或者突袭裁判、实现诉讼平等方面起到一定
的积极作用。
根据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
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保障当事人实体及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由人民法院
对上述问题进行释明,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审判实践中,上述规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表
现在:(1)在案件尚未判决前,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看法是
否违反了法官保持中立的原则,是否构成释明权的滥用?(2)告知当
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违背了当事人处分原则?(3)告知的性
质应如何理解?告知是法官的权利还是义务?如果二审对案件性质的
看法与一审不一致,一审法官应否为其告知的行为承担责任?如为后
者,二审是否能以一审法官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将案件发回重审?(4)
释明的程度以及告知的方式规定并不明确,比如,应否明确告知当事
人合议庭关于法律性质及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应否由合议庭当庭告
①蔡虹:《释明权:基础透视与制度构述》,栽《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
· 50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知等,各地做法不一。①持肯定观点的意见认为,告知变更诉讼请求是
法院向当事人表明自己的法律观点,以免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能
够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告知并不出于帮助某一方苗事
人胜诉,亦不影响当事人对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自由选择,并不违反
中立原则与当事人处分原则。持否定观点的意见认为,告知当事人变
更诉讼请求可能会影响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有违当事人处分原
则,同时可能破坏诉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
不一致时,不能简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尽量避免裁判突袭的
情形。同时,亦不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认识径行作出裁判,以致
出现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的严重违反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的情形。
考虑到释明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我们对2001年《证据规
定》第三十五条进行了适当修改,一是取消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
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解决人民法院应如何进行适当告知的实务操
作难题,避免对当事人处分权和审判中立原则造成不当冲击,同时为
了防止法院“突袭裁判”,兼顾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法院裁判的正
当合法性,本条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
力的问题通过列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
论权,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问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促进人民法院
依法审判的有机结合。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
及结果没有影响的情形,由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并不因人
民法院的认定受到影响,因此也就没有让当事人对此问题进行辩论的
必要,人民法院自然没有将此问题作为焦点问题审理的必要。而如果
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等问题本来就是案件中双方当事
①肋i市中级人民法院、取n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门市職法院执行〈关于民
-取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怙况的调研报告〉,叔《法律适用》2003年第4期。
· 502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三条
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辩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已经得到充分保障,也没有再次进行审理的必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问题作
出认定,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
三、举证期限应如何确定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本条规定不再要求人民法
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是赋予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的裁跫权。
这是因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
变更,虽发生了诉讼请求质的变化,但案件事实并不一定发生变化,不一定需要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提供新的证据不一定需要与原举证
期限相当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无谓的诉讼消耗,提髙诉讼
效率,本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
期限,是否重新指定以及具体期限的确定应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综合考虑拟收集调取新证据的必要性、难易程度等因素,由人民法院
视情形决定。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庭审过程中发现本规定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或合议庭的其他成员认为当事人
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的认定不一致,应休庭
合议。经合议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_行为效力与
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可以在法庭调查、辩论中
将相关问题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2. 注意区分适用本条第二款与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关于变更
. 50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诉i公请求时举证期限如何确定的规定 当事人因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
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而变更诉讼请求的,举证期限的确定
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其他情
形,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则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3.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申请诉讼请求变更的时限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
致时,人民法院将上述问题归纳为争议焦点后,当事人据此申请变更
诉讼请求的,应当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
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
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 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504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条文主旨】
本条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条、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
十六条以及《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六条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形成,是关于举证期限延长的操作性规定。
【条文释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采取的是指定期
间兼约定期间的模式,举证期限在性质上属可变期间,可以由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延长,不仅要满足当事人在举证期
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实质要件,还应当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
和程序性规定。本条关于举证期限延长的操作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
. 50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四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形式要件
延期举证申请的提出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要求,这种要求体现
在两个方面: 1.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将当事人的申请行
为视为举证行为,赋予相同法律效果,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证
据规定》以来的一贯立场。从这一观点出发,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
限的行为,当然应当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
的延长,视为当事人同意法院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
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
果为证据失权。
2.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延长举证期限不仅与申请
人有关,也涉及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从程序公正的角度出发,要
求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更为妥当。
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延期的理由应当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限,而举证期限的延长
则完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不依职权确定期间的延长,但是否
延长举证期限,具体延长的期限如何,以及举证期限延长的次数,应
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延期举证申请的审查,除应
审查当事人的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外,重
点应围绕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的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本规定第五十一条已对
“确有困难”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即所谓确有困难,仅限于客观障
碍,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不属于确有困难的情形,失也不属于确有困难的情形。
· 506 ?
—般过失或轻微过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四条
三、举证期限延长的效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
延长举证期限。适当延长,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斟酌个案情况,决定
与具体情况相对应的适当期限。强调“适当延长”,主要目的在于保障
诉讼在合理期间内进行,避免诉讼迟延。因此,法院一般只能合理延
长举证期限。为便于法院确定举证期限延长的具体期限,当事人在举
证期限延长申请书中,除列明具体理由之外,还应载明申请延长的期
间,供法院作出延长举证期限决定时参考。
申请人的举证期限延长后,由于其他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已经届满,如果期限延长仅适用于申请人,则其他当事人只能等待延长的期限届
满后才能继续参与下一步的诉讼活动。这种状况对于推进诉讼、发现
真实、保障程序公正毫无意义。因此,本条延续了《举证时限规定通
知》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在2001年《证据规
定》第三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
事人。
本条在起草过程中,曾考虑保留2001年《证据规定》中关于举证
期限的延长一般不超过两次的规定,但经过讨论删除了延长次数的规
定,主要有以下考虑:审判实践中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况极为
少见,人民法院对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有审查的权力,若当事人借举
证期限的延长拖延诉讼,则人民法院不应准许期限延长;如确有必要
多次延长,也没有不予准许的必要。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应当由审
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没必要限定延长举证期限
的次数。
四、人民法院对于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有答复的义务
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当窜人的申请,均应通知当寧1人。在准许
· 50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延长举证期限的愦况下,不仅应通知申请人,还应同时通知其他当事
人。通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通知。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I
1.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申请的答复,可以书面通知,也可以口头通知并记录在案。 2. 举证期限延长后,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仍有困
难的,能否再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条关于
举证期限延长的规定中没有作出规定。对于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再
次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
许再次延长举证期限,以避免因客观障碍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仍无法
举证的当事人承担证据上的不利后果。为贯彻“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
睡眠者”的法律理念,避免举证期限的规定被架空,人民法院对延长
举证期限的申请理由应适当从严掌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
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
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
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
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508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
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
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
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
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1日法发〔2008〕42号)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
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
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50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第五十五条[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的确定]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
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
日起恢复计算; (二) 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
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
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条文主旨1
本条系新増条文,是关于诉讼中存在特殊情形时如何确定举证期
限的操作性规定,是在《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第七
. 510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五条
条、第八条、第九条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归纳形成。
【条文释义】
一、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的举证期限
本条第一项在《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三条的基础上,结合《民
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的需要进行整理,对当事人提出管
辖权异议时的举证期限计算方式作出了规定。《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该
通知是将管辖权异议认定为举证期限的中断事由,在驳回裁定生效后
举证期限重新计算。而本条第一项则将管辖权异议修改为举证期限的
中止事由,在驳回裁定生效后举证期限继续计算。无论是将管辖权异
议理解为举证期间的中断事由还是中止事由,其共同点是将人民法院
审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剔除出举证期间。期间的剔除,是指受诉法院
按照规定,不将期间进行中虽然用于某些必要事项或活动,但却难以
精确控制的时间计入该项期间。期间剔除制度的意义在于合理减少诉
讼期间的“虚耗”,保障诉讼期间能够得到实际、充分、有效的利用。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关于“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
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的规定,即是关于期间剔除的规定。
除此之外,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亦规定了八种
期间不计人审理、执行期限,其中就包括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
议的期间。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进行审查,在受诉法院的管辖权确定之前,其不能进行案件审理活动,若不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时间剔除出举证期限,则必然影响当事人的
举证权利。因此,无论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三条,还是本条第
· 51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亊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项,均将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不^■十人举证
期限内,以保障举证期限能够得到实际、充分、有效的利用。
依据本规定管辖权异议产生举证期限中止的效力,这意味着如果
经审查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则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即举
证期限的中止事由消灭时,举证期限应恢复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
本条第一项之所以将管辖权异议从举证期限的中断事由调整为中止事
由,是考虑到根据调研情况,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讼的情况
非常普遍,而管辖权异议两审审理期间较长,对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并
不影响当事人收集、提供有关实体争议的证据。因此,本条的修改有
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管辖权异议对诉讼的拖延,也不影响当事人提
供证据的权利。
二、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本条第二项延续了《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五条的精神,并增加
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的举证期限确定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
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其在诉讼中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人民法
院递交陈述意见书,陈述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开庭审理时,人民法
院应当用传票传唤其出庭。在庭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陈
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而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
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可以提出上诉主
张、提供证据、进行答辩、参加法庭辩论。因此,有必要对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的举证期限确定方式进行规定。
追加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均属于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其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条关于举证期限确定方式的一般规定,这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
· 512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五条
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
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
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民事诉
讼中,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也不论当事人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政治背景、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等的差异,诉讼权利一律平等,人民
法院应当一视同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诉讼权
利平等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
体现,也是民事纠纷自身特点的反映。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
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这就要求在解决
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必须具有平等地位、享有平等
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的平等不意味着所有诉
讼当泰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一致,比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
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不享有提出独立诉讼
请求的权利。举证期限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参加人提交证据
的期限,民事诉讼中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同其他当事人一样享有平等
的举证权利,故应适用关于举证期限确定的一般规定,即本规定第五
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由于追加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是加入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故其举证期限的起算点往往晚于已开
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起算点,如果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举证
期限不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则其他当事人只能等待新参加诉讼的当事
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才能继续参与下一步的诉讼活动。这种状况对于推
进诉讼、发现真实、保障程序公正毫无意义。因此,本条延续了《举
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五条精神,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的举
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51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三、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
本条第三项蕋本延续了《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九条的精神,但
条文表述更加简练,内容更加原则灵活。
发回重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种类,重审意味
着案件按照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则举证期限亦应当重新确定。根
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
法院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原判决存
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民事诉
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
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具体包括:U)审判组
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3)无诉讼
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利的。
对于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重审程
序中往往会补充举证,补充的证据可能是证明新的事实的证据,也可
能是补强证据,当事人在重审中举证的困难程度也可能与第一次审理
时有所不同,此时赋予人民法院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
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就更为灵活务实。
对于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九
条规定了两种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一是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
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二是案件因遗
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五条处理。本
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未再区分情形作细化规
定,主要有以下考虑:(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作
出了细化规定,《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九条所规定的两种举证期限确
· 514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五条
定方式已不能涵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内容。(2)
法官“酌情确定举证期限”的规定更为开放包容,涵盖了《举证时限
规定通知》第九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
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的内容。(3)因遗漏当事人而
发回重审的案件,其举证期限的确定可以适用本条第二项追加当事人
情形下举证期限应如何确定的规定,不必重复规定。(4)重审案件的
举证期限确定规则,与原审程序中举证期限的确定规则并无本质不同,从条文规定的简洁性、体系性出发,将确定举证期限的权利交由法官
依据相关规定裁量确定即可。
总之,本项规定虽然删除了原《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九条的相
关内容,但承继了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将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的
确定交由法官裁量,更便于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案件。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举证期限
本条第四项基本延续了《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七条的精神,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了相应调整。《举证
时限规定通知》第七条中关于“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
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表述,已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
十二条所修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对增加诉讼请求或
提出反诉的时限作出了修改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
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可见,原告增加诉讼
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限不再是一审举证期限内,而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本条第四项规定据此作了相应调整。
(一)关于诉讼请求增加、变更时的举证期限确定方式
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共同构成广义的诉的变更,而狭义的诉的
变更仅指诉讼请求的变更,不包括诉讼请求的增加。我国《民事诉讼
. 51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将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诉讼请求的增加予以区分,分别对两者的有关情形作出规定。诉讼请求的变更在法理上包括两种
情形:(1)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化,如诉讼请求数额的增加或减少;
(2)诉讼请求质的变化,即诉讼请求性质的变化,如将合同之诉变更
为侵权之诉。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使得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发生了
变化,这使得当事人从事举证活动的证明对象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当
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进行举证活动的期限亦应重新计算。由于诉讼
请求的增加、变更对举证期限变化的影响存在个案差异,不宜作统一
要求,故为便于法官根据个案情形灵活确定举证期限、提高诉讼效率,本规定赋予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的裁量权。
(二)关于反诉的举证期限确定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
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反诉,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提
起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制度的目的,一方面,便于法院通过对反泝与本诉的合并审理,以同一诉讼释序解
决相关民事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避免因分别审
理而造成的裁判矛盾。反诉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诉,反诉中的当事人
享有与本诉中的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故反
诉的举证期限应独立于本诉的举证期限。因反诉的诉讼标的、待证事
实与本诉不同,人民法院应依据举证期限确定的一般规则重新确定反
诉的举证期限。如果人民法院不重新计算反诉的举证期限,则必然影
响反诉中当事人举证活动的进行和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本条第四
项规定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
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案件的举证期限
本条第五项系新增加的规定,增加规定了公告送达案件的举证期
· 516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五条
限起算点。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作为一项诉讼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
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民事
诉讼中,所有需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书都需要送
达,诉讼文书未经送达,法院不能有效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不能实
施下一环节的诉讼行为;诉讼文书依法送达后,受送达人实施诉讼行
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起始时间才得以确定。因此,送
达日期的确定对于诉讼活动期间的确定至关重要。《民事诉讼法》第八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但是,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
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这五种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
为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
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
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曰,即视为送达。”据此,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的送达,不需要受送达人签
收,公告期满之日即发生送达的法律效果,公告期满之日即视为送达
日期。对于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的案件,在公告送达的送达日期确定后,案件当事人才能实施举证活动,故本
条第五项规定公告送达的案件,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举证
期限。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管辖权异议产生举证期限中止的效力,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生效之日举证期限应恢复计算,而不再是重新计算,这是本条与《举
证时限规定通知》第三条的重大区别。
2. 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应
· 51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确定举证期 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应注意区分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与本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当事人因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
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而变更诉讼请求的,举证期限的确定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
讼请求的其他情形,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则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 4.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因此,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关于公告
送达案件举证期限起算点的规定,不适用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
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
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
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
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
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518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五条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
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
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U曰法发〔2008〕42号)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
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
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
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
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
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
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51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
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
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 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
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
“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九、 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
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
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
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
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
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
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 520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证据交接时间的确定、证据交换与举证期
限的关系]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
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
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条文主旨】
本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修改、完善形成,是关于
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关系的规定。
【条文释义】
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之间将各自持有的证
据与对方进行交换,是审前程序的中心。证据交换时间在答辩期届满
后至开庭审理前,目的在于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即将全部
证据提出,整理证据、固定争点,使庭审集中化,保障开庭审理的顺
. 52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利进行。证据交换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之
,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
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已失效)最早规定了证据交
换,即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当事人交换' 核对证据。1998年《审
判方式改革规定》明确“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
组织当亊人交换证据。” 2001年《证据规定》对证据交换进行了具体
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将
证据交换作为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确立了证据交换在民事
诉讼基本法上的地位。
证据交换制度最早起源于16世纪下半期的英国衡平法实践,目的
在于防止当事人运用证据突袭的诉讼技巧损害诉讼的公平正义。1851
年施行的《证据法》首次授权英联邦普通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时进行
证据开示,即证据开示制度不再局限于衡平法案件。根据《布莱克法
律词典》的注释:证据开示制度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未知的,揭 t
露和挖掘隐藏起来的东西,主要用于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当事人获得
和持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情形。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正
式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使之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定程序。大陆法系
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有审前程序,其中包括证据交换。英美法系
国家和地区的诉答、证据开示、审前会议具有严格的阶段性,而法国、德国的审前程序未作上述严格区分。英美法系传统国家证据开示的核
心是证据提取,由当事人主导,大陆法系传统国家的审前程序是以法
官主导的证据调查程序为核心。虽然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借鉴了英美
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但是在理解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时要注意与英
美法系国家和地E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区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英美法系由诉答程序确定争点,以确定证据开示的范围,我国则
需要通过证据交换确定争点;二是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是证据资料的
全面提取,我国需要通过当事人举证规则、举证时限、法院调查收集
· 522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六条
证据规则共同配合完成证据全面提取收集功能。三是我国证据交换的
运行系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法官为主导;证据开示的进
行则是当事人主导,当事人根据证据提取规则要求对方当事人披露相
关证据。①
本条款是对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的承继,g的是发挥
证据交换在整理证据、归纳争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力方面的积极作
用。证据交换有利于实现公平诉讼,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同时
也有利于实现审判的集中化,节省司法资源。庭前证据交换可以发挥
以下作用:
1. 明确争议焦点,充分体现对抗性。当事人在开庭前掌握对方的
证据材料,有时间有条件在庭审之前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
性进行详细审查,充分准备质证意见。在法庭上,当事人有的放矢,开展高质量的质证和辩论,避免了对抗的盲目性和效果不强的缺点。
2. 提高庭审效率,发挥庭审功能。庭前证据交换的效率来源有三:
一是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审判人员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了明确认识,有利于抓住重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认证,发挥
庭审的功能;二是对有异议的证据的核实准备成为置于法庭之外的自
觉行为,由当事人在庭外完成,对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双方当事人
无异议的证据只需在庭审中简要阐述该证据内容,说明证明问题即可;
三是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知己知彼,促成一部分案件和解和撤诉。 3. 避免证据突袭,有利司法公正。庭前证据交换一般都向连事人
指定证据交纳的期限,保证在庭审之前通过交换掌握对方当事人证据,避免庭审中证据突袭。②当事人在庭审时能够公平对抗,由客观事实而
不是证据突袭或者诉讼技巧决定案件结果。
① 丁宝同:《民汧诉讼审前证据交换规则研究》,设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0~71
页、第166页。
② 参见A洪宾、何海彬:《庭前证据交换实务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俥》2001年第1
期0
· 52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一、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证据交换制度要实现整理争议焦点和证据的功能,更好发挥庭审
作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必须与举证期限密切结合起来。2001年
《证据规定》第三部分以“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为题作出相关规定,也说明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密不可分。2001年《证据规定》公布施行
之前,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对证据的提出实行“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
不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新的证据,即使诉讼进入了第二审程序,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甚
至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要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就能够根
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而法院对此种情形也应
当进行再审。2001年《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的设
立使我国民事诉讼从原来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转为“适时提出主
义”。
举证期限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
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逾期不提供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制度应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举证的期限,指由当事人约定
或法院指定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内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二是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指如果当事人在该期间内不提供相应的证
据,且没有正当理由,则承担不利的后果。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
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
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
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
证的除外。”该不利后果即证据失权。所谓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丧失提
出证据的权利,实质是丧失了证明权。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当擊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
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
· 524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六条
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证据必
须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来,否则证据可能失去了证据的效力,即
证据失权;或者人民法院虽因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而采纳,但
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
以训诫、罚款。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是密切相关的制度,证据交换的日期与举证
期限必须保持一致,举证期限延长导致证据交换日期顺延。在诉讼程
序中实行证据交换的,无论是通过当事人协商的方式还是人民法院指
定的方式确定证据交换之日,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再行
提交的证据视为逾期提交证据。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
受任何时间和条件的限制随时提出证据,那么设立证据交换制度所要
追求的整理证据和固定争点的基础功能就无从体现落实。
二、关于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原则和方式问题
证据交换的时间区间由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_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
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因此,证据交换的时
间区间是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区间内,该区间是法定的,当
事人不能协商确定,人民法院亦不能指定。
在区间内证据交换的时间点的确定,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方式,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指定
的方式。前者是首选方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后者
是备选方案。从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看,既然举证期限可以由
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方式确定,那证据交换的日期也可以
(四)需
· 52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确定。因为在当事人主义
诉讼模式中,证据交换是由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主运
作的,法院则保持最大限度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如果连事人在对抗初
期能就证据交换日期协商一致,那对双方当事人纠纷的下一步解决是
有好处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证据交换日期只要不影响人民法院
案件的审理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准许的情形,人民法院一般均会同意。
从司法实践中看,证据交换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确定,但并不妨
碍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之日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体现了
当事人的自治性。如果当事人就证据交换日期发生争议,如一方当事
人想尽快进行证据交换,以便于进行反驳和答辩,而另一方并不想证
据交换,或者不想让对方尽早知道自己手中的证据而拖延,那可以通
过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确定证据交换日期。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
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人
民法院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
届满。因此,在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日期时,时间点应当符合上述
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即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
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
款对一二审举证期限作了相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2001年《证据规
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
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
日起计算。”而本规定之所以将期限调整为十五日和十日,是因为举证
期限的起算点是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算,不再是“收到案件受理通知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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