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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56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知识2.pdf
http://www.100md.com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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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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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版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集成

    知识产权卷

    II

    总主编I 刘德权本卷主编丨王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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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ml

    本卷总目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第一章

    001 I 总论

    第二章

    071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i iE据

    结= 宣 aF mmmm 丨 ■丨 _i

    1 1 3 丨 专利权

    —、 一般规定115

    二、 专利申请文件及专利授予条件 131

    三、 专利权无效 220

    四、 专利侵权 244

    五、 技术合同 417

    第四章

    435 |商标权

    _ 、_ 般规定437

    二、 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核 441

    三、 侵犯商标权 503

    第五早

    641 |著作权

    一、 一般规定643

    二、 不同形式的作品及其著作权保护 647

    三、 涉网络著作权 724

    築\單

    749 |反不正当竞争

    第七早

    873 |反垄断

    第八章

    895 |其他知识产权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CONTENTS

    mm

    本册细目第四章商标权

    一 、 一 般规定 437

    195

    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 437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核 441

    196

    2017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的指导思

    想和原则 441

    81^1

    2017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体现了该

    类案件的特殊性 442

    画

    2017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与2010

    年《商标授权确权意见》之关系 444

    199

    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

    4 4 5

    209

    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

    断450

    201

    以商品部分外观申请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的

    审查判断 453

    202

    近似商标共存协议影响商标可注册性的审

    查判断 454

    2 0 3

    在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

    下,在后申请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

    务 455

    204

    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考量因素 458

    205

    特殊历史背景下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

    标的认定 459

    206

    对含有国名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审查

    判断 460

    207

    对包含外文文字的申请商标是否构成禁止

    注册的外国国家名称,应基于相关公众的知

    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判断 462

    208

    将去世的知名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可以认

    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463

    209

    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在商标授权确权行

    政案件中的适用 464

    210

    商标授权程序中的未注册商标的反抢注保

    护465

    211

    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和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之

    间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467

    0 0 32 1 2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否考虑阻

    碍申请商标注册的事实发生的新变化 468

    2 2 1

    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抢注被代表人或者被代

    理人商标的适用条件 480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否考虑证

    明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新证据 469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中商

    业使用和合法使用的判断标准 470

    215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中的“使

    用”行为,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472

    216

    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

    4 7 3

    217

    被错误注销后重新恢复的注册商标应视为

    —直存续 474 218

    218

    确定商品名称的归属,关键是确定谁先取得

    该名称,以及取得之后的使用行为是否改变

    了该名称的归属 475

    219

    对《商标法》第〖 5 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

    表人”的范围应作广义的理解 476

    1220

    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商标

    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478

    22.2

    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的近似性判断需

    要考虑的因素 482

    223

    复杂历史因素下对《商标法》第30条的适用

    483

    224

    《商标法》第32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概括性规定之

    理解适用 484

    225

    《商标法》第32条规定中在先权利“利害关

    系人”的界定 492

    220

    《商标法》第32条规定中“在先权利”的界

    定493

    作为商品包装的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

    494

    228

    包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495

    在先商标申请人可以作为利寄关系人,对在

    先商标标志主张著作权 496

    0042 3 0 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 547

    《商标法》第32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

    及其例外 498

    231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正

    当手段”的认定 499

    三、侵犯商标权 503

    232!

    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认定商标相同和近

    似的原则 503

    233

    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或者混淆可能性的判断

    标准 520

    234

    妥善处理商业标识类权利冲突案件 528

    235

    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

    件的审理 536

    236

    缺乏合法性基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对

    抗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 544

    237

    当事人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

    权的,构成权利滥用,人民法脘对其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 545 238

    238

    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应有的显

    239

    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描述性使用不

    构成商标侵权 550

    240

    足以导致混淆、误认的回收利用行为构成商

    标侵权 550

    241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的处理

    551

    242

    作品角色名称可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保护

    5 5 8

    243

    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法

    律适用和时间界限 561

    244

    判断是否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

    能性时,应该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566

    245

    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遵循的原则和

    制度 567

    246

    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

    条件下可以辐射 573

    0052 4 7 2 5 5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足以

    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

    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依法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575

    248

    在不相同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

    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577

    249!

    人民法院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对驰名商

    标的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受

    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579

    250

    通用名称的认定 579

    251

    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

    准586

    252

    服务商标的司法保护 590

    253

    对购置他人生产的旧设备重新修整,去除原

    有商标标识后以自己产品出售的行为,应认

    定为侵犯原设备生产企业的商标专用权

    5 9 2

    254

    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

    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594

    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

    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

    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597

    256

    商品经营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

    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标志作为企业名

    称使用,或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拆分成与他

    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以此误导公众

    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601

    257

    具有特殊地理因素的商号之间的共存 603

    258

    以伪造貌似商号等方式突出使用他人注册

    商标文字构成商标侵权 604

    259

    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的民事责任

    606

    260

    成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合理规范使用集团

    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607

    市场管理者对商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提供便利条件

    的,属于帮助侵权行为 609

    262

    对于不能起到标识来源和生产者作用的使

    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609

    0 0 6263 271

    商标侵权案件中涉及定牌加工问题的处理

    612

    264

    侵犯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民

    事责任 615

    265

    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

    系618

    |266

    对商标正当使用的判断 618

    267

    当事人不是将扑克游戏作为区分商品或者

    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用作反映该类游

    戏内容、特点等的游戏名称,为正当使用

    621 268

    268

    生产者在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实际产地,虽然

    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中含有的

    地名相同,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

    淆、误认的,属于正当使用 622

    269

    行为人对地名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攀附他人

    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名商标的商誉,使相

    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属于正当使

    用,构成商标侵权 623

    270

    注册商标含有地名时,他人对地名的正当使

    用以及该注册商标具有第二含义时的侵权

    判定 626

    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

    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621

    272

    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原则

    上有效 629

    273

    商标转让是否显失公平不以商标转让价格

    与价值是否匹配为依据 630

    274

    商标使用许可和技术服务混合合同纠纷的

    审理 631

    275

    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

    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

    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不需要中止诉讼

    632

    276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赔偿数额

    的计算 634

    277

    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的受理

    范围 636

    278

    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权权属争议的

    条件 639

    279

    在国外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属于中国

    法律调整的范围 640

    007288

    第五章著作权

    —' 一般规定 643

    280

    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 643

    28 1

    无著作权认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归

    属证明的证据资格及审查判断 645

    282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作为当

    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利的诉讼活动 645

    二、不同形式的作品及其著作权保护 647

    283

    对客观事物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的创

    作成果构成作品 647

    284

    演绎者对其派生作品行使著作权应取得原

    作者许可 648

    285

    表格类表达方式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判断

    6 5 0

    286

    依据公有素材创作完成的作品只要表现形

    式具有独创性,都各自享有著作权 651 287

    287

    作品登记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

    6 5 2

    家谱和堂号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

    权法》保护 653

    289

    图片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明 654

    290

    作品塑造的人物特点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

    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655

    29T

    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侵权判断的要件及保

    护范围 656

    对雕塑作品进行合理使用过程中署名义务

    的确定 659

    293

    著作权合同的解释规则 660

    294

    本身并不表达某种思想的答題卡不构成著

    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661

    295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推定归属 662

    296

    共有权利人之间相互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认

    定662

    297

    买卖书号出版的图书的复制发行主体及侵

    权行为的认定 663

    298

    适用法定许可的教科书的司法认定 664

    0 0 8299

    已为生效裁判确定侵权并给予权利人充分

    赔偿的图书,如在判决生效后继续发行,不

    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668

    300

    作者主动向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在6个月后

    通知作者稿件不予采用,作者要求出版社给

    予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668

    301

    出版社依合同约定以自己认为合理的方式

    对作品进行修改的,不构成侵权;但出版社

    未依合同约定将其修改结果交由作者书面

    认可,构成违约 669

    302

    地方志的整体著作权应归编辑人所有,作品

    中所有被编辑作品的创作人,依法对各自的

    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编辑人在行使自己的编

    辑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6 1 0

    303

    报纸刊登的招商广告中单位名称、配套活

    动、展示范围等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

    作权法》的保护 672

    304

    借鉴他人作品汇编新的作品,只要新汇编作

    品的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即受《著作权法》

    保护 672 305

    305

    “汇校”是对原作品演绎的一种形式,在未经

    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汇校侵犯了原作

    者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673

    306

    主要以传统民间音乐曲调为基础进行创作

    的音乐作品,应认定为改编的音乐作品

    6 7 4

    307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立完成且有创

    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

    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

    作权 677

    308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

    作品的法定许可问题 680

    309

    使用他人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的付酬

    问题 683

    310

    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案件中对权利主体

    及行为事实的审查判断 685

    311

    音像复制单位未能充分履行行政法规规定

    的验证义务,复制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音像

    制品的,应当与侵权音像制品的制作者、出

    版者等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686

    312

    在历史上对戏曲音乐曲作者署名不一致,无

    法查清相关事实的,其中一位署名作者主张

    著作权归己所有不予支持 687

    0093 1 3 中演出安排条款的性质及效力 700

    动画影片中的角色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

    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688

    314

    实用性与艺术性兼备的客体作为美术作品

    获得保护的条件 690

    315

    美术作品的物权所有者,依照法律规定仅享

    有该作品的展览权,该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

    利仍应由著作权人享有 691

    316

    外国实用艺术作品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

    备的艺术高度的,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

    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692

    317

    指控他人在注册商标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

    的美术作品并在产品销售、宣传时非法使用

    其美术作品应属民事权益争议 695

    31S

    宗教领袖的塑像是宗教场所的一个组成部

    分,塑像著作权应由宗教场所承办单位享有

    6 9 6

    319

    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

    意义上的表演者 697

    320

    侵犯表演者权案件中对权利主体及侵权人

    身份的审查判断 699 321

    321

    演艺经纪公司与演员签订的演艺合同及其

    322

    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中按比例分成收人和

    瞒一罚十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有效 701

    323

    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不以获得行政审批为条件 704

    324

    行政区划图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704

    325

    市场管理公司不应对市场内侵犯知识产权

    的行为承担责任 706

    32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分配和转移规则 708

    327

    计算机软件运行输出的数据文件格式不属

    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 714

    328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采取公证取证的

    方式合法有效 719

    329

    计算机中文字库的作品属性 721

    330

    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的

    著作权保护 722

    0 1 0三、涉网络著作权 724

    331

    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

    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 724

    332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725

    333

    技术中立规则的司法适用 730

    334

    “通知一删除”程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

    务与责任承担 732

    的认定 741

    340

    注册、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

    近似,且无正当的注册、使用理由,并足以造

    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恶意注册、使

    用域名 742

    341

    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 744

    342

    涉及音乐电视和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

    审理问题 746

    335

    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件中重复诉讼的

    认定与赔偿责任的确定 734

    336

    作者在互联网个人主页上登载自己的文章

    是在网络空间传播作品的行为,他人未经作

    者同意擅自转载的,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

    害735

    337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至互联

    网,且未采取手段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合理的

    报酬,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737

    338

    对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的审查判断 739

    339

    在个人网页上发布作品的作者和发表时间

    0 1 1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 3 5 2

    343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条件与标准 751

    344

    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754

    345

    竞争自由与公平的关系 755

    346

    竞争自由与消费者权益的关系 756

    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

    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 758

    348

    行业性规范可以作为认定行业惯常行为标

    准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事实依据 762

    E H

    单位内部职位竞争,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

    法》规范的“市场竞争” 764

    350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要素 765

    351

    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时的停止使

    用责任 769

    善意的在先使用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

    企业名称 771

    353

    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

    “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

    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776

    354

    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778

    355

    侵权人使用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恶意模

    仿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779

    356

    企业简称能否特指该企业,取决于该企业简

    称是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相关社

    会公众中建立起与该企业的稳定的关联关

    系780

    357

    擅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具有商号作用

    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785

    358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标的特有

    名称的判断标准 790

    3S9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适用于

    包括处方药在内的药品 793

    0 1 23 6 0

    经营者把其商品名称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

    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造成商品

    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793

    361

    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

    称、包装、装潢,造成商品混淆,构成不正当

    竞争 795

    362

    商品经营者在其店面、广告牌、商品标签、包

    装袋等处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潢,造成商品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799

    363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依法可以转

    让和承继 801

    364

    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与新

    颖性的关系 802

    商业机会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

    件 803

    366

    虚假宣传责任的构成要件 804 367

    367

    商品经营者采取不恰当方式对产品对比宣

    传,造成对他人商誉的不利影响,构成不正

    当竞争 806

    3 6 8

    经营者违法损害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

    通过附属企业经营活动从市场获利的事业

    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807

    369

    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

    《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

    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808

    370

    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

    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误导

    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815

    371

    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和商业道德,产生使消费者混淆或可能混淆

    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的使用后果,构成不

    正当竞争 819

    372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利用搜索服务提供者

    的服务行为为自己牟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822

    373

    行为人开发并运营相关软件,实现无须观看

    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其他网络视频平台

    视频,构成不正当竞争 830

    缺乏正当性与合理性而对他人搜索结果实

    施干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831

    0 1 33 7 5

    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侵犯驰名

    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832

    376

    当事人主张域名纠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处

    理834

    377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商品外观,在专利权终

    止后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

    护836

    378

    己经实际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功能的特定产

    品型号应受保护 837

    379

    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特定人群及其技艺或作

    品的特定称谓,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 838

    380

    职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所在单位具有竞

    争关系的新公司行为的正当性判断 839

    381

    经营者以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

    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840

    382

    经营者非法经营行为与应承担民事责任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 841 3 83

    383

    对非法经营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受案

    范 围 8 4 3

    384

    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条件 844

    385

    商业评论与商业诋毁的界限 845

    386

    行业协会从事有偿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

    的,可以认定为经营者 848

    387

    专利权人于侵权认定作出前发送侵权警告

    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849

    388

    侵权警告的发送应限于合理范围,并善尽注

    意义务 850

    389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政策 851

    390

    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内容和范围的明确与固

    定856

    391

    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

    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857

    392

    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所作

    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859

    0 1 4393 402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通常还必须有名称

    以外的深度信息 861

    394

    不具有市场属性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862

    39B

    构成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

    863

    396

    技术信息是否列为国家级秘密不是认定法

    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前提 865

    397

    作为商业秘密的整体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

    悉的认定 865

    398

    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不能构成作为商业秘

    密保护条件的保密措施 866

    399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对不正当手段的事实

    推定 867

    400

    合同附随义务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措

    施868

    401

    商业秘密认定中,采取的保密措施至少能使

    对方或第三人知道权利人有对相关信息予

    以保密的意图 869

    某项技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属于人民法院

    行使审判权进行法律适用的范围 870

    403

    公开他人委托调查结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871

    015第七章反垄断

    404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

    875

    405

    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和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877

    406

    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884

    407

    垄断协议的确认 887

    408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受害人提起的反垄

    断民事诉讼 891 414 41

    第八章其他知识产抆

    409

    特许经营合同的定性与判断 897

    410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对结论不同的测

    试报告的采信与认定 897

    411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901

    412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大规模种植与受到保护

    的植物品种完全相同或非遗传性变异的作

    物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904

    cm 植物新品种权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906

    414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确定对父、母本

    植物新品种权相互许可并互免许可费 908

    41S

    登记图样和样品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范围确定的作用 910

    016■ E x

    ■ I ■■本册关键词索引A

    安全软件831

    按需认定464

    B

    帮助侵权609

    包装、装 潢 801,802,836

    保护范围910

    保护强度547

    保密措施869

    编辑作品670

    编纂方法672

    表格650

    表演者权697,699

    不良影响463

    不予受理636

    不正当竞争 586,751,754,758,765,769,771,776,778 ~ 780,785,793,795,799,806-808, 815, 819, 822, 830-832,834,841

    不正当手段499,867

    C

    测试报告897

    撤销470

    撤销复审程序470,472,473

    撤销注册商标484

    成员企业607

    诚实守信822,830

    诚实信用 478,480,544, 545,832

    驰名商标 464,567,575,577,579,832

    出版合同668,669

    初步证据496

    处方药793

    创作人670

    错误注销474

    重复诉讼734

    重新恢复474

    搭售884

    答题卡661

    代表人 476,478,480

    代理人 476,478,480

    低价倾销840

    地方志670

    地理因素603

    地名 623,626

    地图作品704

    第二含义626

    雕塑作品659,696

    调查公司871

    定牌加工612

    动画影片688

    独创性 650,651,653,655,672,690,704

    独创性表达647

    对比宣传806

    恶意抢注商标484

    恶意注册742

    发表652

    发现权901

    法定许可664,680

    反垄断 875,887,891

    0 0 3反抢注保护465 核定商品472

    非法经营841,843 互联网传播735

    非法证据排除719 回收利用550

    服务商标590 汇编作品672

    附生效条件631 混合合同631

    附属企业807 混淆 550,799

    复审程序462 获得报酬683

    复制发行权663 获得报酬权673

    复制权648

    G

    改编674

    改编作品683

    行业惯常行为762

    行业协会848

    行业性规范762

    J

    干扰83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910

    个人主页741 集团标识607

    公平755 计算机中文字库721,722

    公有素材651 技术保护措施714

    公证取证719 技术创新754

    公证证据739 技术服务条款631

    公众接触作品737 技术鉴定870

    共存协议454 技术秘密870

    共同侵权686 技术信息865

    共有权利662 技术中立规则730

    管辖857 既判力668

    国家级秘密865 家谱653

    国家秘密863 角色名称558

    国家名称460,462 角色形象688

    H

    教科书664

    近似标志460

    合理范围850 近似商标454

    合理使用659 经济补偿668

    合同单方解除700 经营者793,848

    合同附随义务868 警告函849

    合同解释660 竞业限制839,851,866

    合同效力629,701 竞争关系808

    004竞争自由755,756

    境外影视作品704

    举证责任708

    开发软件830

    客户经营自由706

    客户名单861

    跨类保护 577

    捆绑交易884

    捆绑销售71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877

    老字号T 76

    类似商品? 2

    历史题材656

    历史原因536

    立体商标453

    利害关系492

    利益衡量688

    利益平衡643,724

    另行起诉668

    垄断 877,884

    垄断协议887

    录音制品6 . 80

    买卖书号663

    瞒—罚 十 701

    美术作品邱8,690 ~ 692,693,722

    秘密性863

    描述性450

    描述性使用.550,618

    民间文化艺术衍生作品677

    民事诉讼840,891

    N

    内容范围856

    P

    派生作品648

    攀 附 623

    赔偿数额634

    品种权人904

    扑克游戏名称621

    Q

    企业简称780

    企业名称 601,765,769,771,778,779,785

    企业名称权493

    企业字号575,606

    抢注商标478,480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708,714

    侵害商标权545,776,808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908

    侵害著作权735

    侵权 575,650,662,856,897,910

    侵权对比708

    侵权警告850

    侵权责任618,904

    情势变更468

    权利冲突 528, 536,632,6 %

    权利处分662

    权利滥用545,714

    权利用尽906

    权M确 认 645

    权属证明654

    0 0 5缺陷性特征708

    确认不侵权849,850

    S

    三维标志494

    删 除 732

    善意保护771

    商标 455 ,458,幻 9,柄4 ,47 0,耵2 ,4 7 3,476

    商标标识547,592

    商标标志496,551

    商标驳回462

    商标驳回复审468,469

    商标驳回复审程序467

    商标混淆503

    商标近似 482,483,503, 520

    商标侵权 5 4 4, 547, 550, 5 5 1, 5 8 6, 5 9 2,594,597,601,604,607,612,623,626,632,634,771,819

    商标权437

    商标权保护437

    商标确权 4 4 1,442,444,445

    商标申请权权属639

    商标申请日498

    商标使用609

    商标授权 441,442,444,445,465

    商标未实际使用445,618

    商标显著性450,453

    商标相同503

    商标许可条款631

    商标异议复审程序467

    商标争议 480,482,483,492,494,495

    商标注册和法律保护独立640

    商标专用权520

    商标转让合同630

    商标转让价格630

    商 号 603

    商号权492

    商品包装494

    商品标识815

    商品部分外观453

    商品房销售者594

    商品经营者601

    商品类似520

    商品名称归属475

    商品名称权475

    商品名称使用475

    商品通用名称586

    商业标识528,627

    商业道德762,830

    商业诋毁844,845

    商业机会803

    商业秘密 851,856,857,859,861 ~ 863,865 -869,871

    商业评论845

    商业使用615

    商 誉 623

    深度信息861

    审査范围442

    审 判 870

    识别效果495

    实际产地622

    实际使用473

    实质相似656

    使用 470,472

    使用域名742

    市场管理公司706

    市场竞争764

    市场区分458

    市场支配地位884

    市场属性862

    0 0 6事 实 认 定 579 网 络 服 务 822

    适 当 共 存 458 网络服务提供者732

    受理 639,891 网 络 著 作 权 724,725,739,746

    署名 654,659,741 网 络 作 品 741

    署 名 权 670,687 违 约 责 任 669,701,871

    数字图书馆737 未注册商标465,627,629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734 伪造貌似商号604

    司 法 认 定 567 物 权 691

    司 法 政 策 437

    误认 550,742

    思 想 观 念 655

    诉 讼 请 求 856

    X

    诉 讼 主 体 645 戏曲音乐作品687

    显 失 公 平 630

    T 显著性 455,482,4 83,494,495, 566

    他人注册商标文字604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887

    堂 号 653

    特定产品型号837

    特 定 技 艺 838

    特 定 人 群 838

    特 许 经 营 897

    相 关 市 场 877

    相互授权许可908

    相 同 商 品 622

    象征性使用473

    消费者权益756

    销 售 地 857

    特有包装、装 潢 758,799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609

    特 有 名 称 790,793

    新 证 据 469

    特 征 特 性 897

    信息网络传播权660,7 3 7

    停 止 侵 害 769

    行 政 案 件 442

    通用名称 495,561,579,790

    行 政 审 批 704

    通 知 732

    行 政 诉 讼 468,469

    同 一 主 体 573 姓 名 权 551

    图 片 作 品 654 修 改 权 669

    图 样 910

    W

    虚 假 宣 传 776,804

    虚 伪 认 识 806

    许 可 合 同 629

    外 观 设 计 836 宣传广告文字672

    外国实用艺术作品692

    外 文 商 标 462

    Y

    网吧著作权744 演艺合同7〇〇

    0 0 7演 绎 权 648

    一 般 条 款 751

    - 事 不 再 理 467

    艺 术 高 度 692

    异议程序 455,458,459,464

    音乐电视著作权746

    音 乐 作 品 674,680,683

    音像制品侵权686

    音 像制作者685

    音像制作者权697

    影 视 作 品 656

    域 名 834

    原产地域专用标志 597

    Z

    在先权利 4 8 4,4 9 2,4 9 3, 5 5 8 ,561,6 0 6,627

    在 先 使 用 459,771

    在先著作权496

    展 览 权 691

    争 议 解 决 849

    争议商标申请日 573

    整 体 信 息 865

    正当使用5 44,6 1 8,62 1

    证 据 859

    证 据 效 力 645

    知名度 455,459,482,483,566,779

    知 名 人 物 463

    知 名 商 标 790

    知名商品 7 5 8,793,795,7 9 9 ,801,802,836

    知识产权侵权706

    职 位 竞 争 764

    职 务 作 品 662,670

    植物新品种897

    植物新品种权901,904,906

    质 证 859

    中 止 诉 讼 632

    主 管 843

    注册商标 460, 463,474,499,573,594,601,606,615,622,623,626,695,742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575,577,636,640

    注 册 域 名 832

    注 意 义 务 850

    著作权 643,645,647 ,65〇,653,654,659,660,662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645

    著作权侵权656,677

    著作权权属662

    专 销 关 系 475

    自力救助849

    自由竞争754

    字号 493,778,779

    作品 647,661,721

    作 品 登 记 652

    作品名称 558

    作品使用权673

    作品使用者691

    作品完整性655,669

    作 者 741

    0 0 8第四章

    I

    CHAPTER

    04一、一般规定①

    195

    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

    关键词I 商标权I 商标权保护I 司法政策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二)加强商标权保护,着力培肓品牌竞争新优势

    要加强商标权保护,最大限度地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边界,促进品牌创新和

    形成品牌竞争新优势。要以净化市场环境、鼓励正当竞争为指引,坚决制止假冒

    商标、恶意抢注、搭车模仿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提供 1 2 3 4 5

    ①处理商标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商标法(2013年8 月 3 0日修正)、商标法实施条例

    (2014年4 月2 9日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等。简要介绍五个主要司

    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 3 2号),于

    2002年 10月 1 2日发布,自2002年 10月 i6 日起施行。该甬法解释共2 4条,包括:对注册商标权造成其

    他损害的三种侵犯商标权行为J 也名商标保护,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

    时效等内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

    号),于2014年3 月2 5日发布,自2014年5 月1 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9 条,结合2013年商标法修改,对商标案件的类型、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9〕 3号 ),于2009年4 月2 3日发布,自2009年5 月 1 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14条,涉及驰名商标

    的概念、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适用条件、驰名商标认定因素、跨类保护标准等内容。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 3号),于2008年2 月1 8日发布,自2008年3 月 1 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4 条,涉及注册

    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纠纷的受理、企业名称之间冲突纠纷的解决、案由、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侵权的责任承

    担等内容。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于2017年1

    月 1 0日发布,自2017年3 月 1 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3 1条,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

    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

    第四章

    | 商标权一一

    4 3 7o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良好的法律环境。要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有效制止各类“傍名牌”行为,推

    动品牌竞争新优势的加速形成。对于审理涉驰名商标案件中必须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均可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作出认定。深人研究和探索网络交易平台等网

    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既要在类似情况下参考借鉴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的有

    关原则和精神处理该类纠纷,又要注意其差别,研究和总结其侵权判断规则的特

    殊性,不简单参照适用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则。

    —— 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文件:《解放思想,真抓实

    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 在第三次全国法

    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3 月2 1曰)。

    18. 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商标权的保护,必须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

    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行

    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为培育知名品牌和

    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助力,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加快转变。要根

    据商标的知名度、显著程度等,恰当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

    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裁量性法律标准,妥善把

    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结合商标使用过程中的

    “傍名牌”行为认定主观恶意等,用足用好商标法有关规定,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充分体现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导向。

    19. 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

    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

    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采

    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

    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

    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

    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

    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

    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

    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于问题的意见〉的

    通知》 (2〇11年1.2月1 6曰,法发〔2011〕 18号)

    4 3 8完善商标司法政策,加强商标权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培育。正确把握商标

    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既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又维护公平竞

    争;既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商标专用权核心领域的

    保护,又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

    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

    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认定商品类似

    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

    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

    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

    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4 月2 1 日,法发〔2009〕23号)

    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维护商标信誉,推动形成自主品牌。通过商标案件的审

    判,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使其在经营中积极、规范使用自主商标,促进

    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严厉制裁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严

    格适用侵权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

    序。正确把握商标权的法律属性,根据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合理界定商标权的范围,根据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

    围,准确认定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和误导性后果。正确把握驰名

    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坚持事实认定、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需认定等

    司法原则,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合理适度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强化有

    关案件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妥善处理商标权保护与特定产业发展的关系,既

    注重保护商标权,又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好

    涉及地理标志和奧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特殊标志等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的意见〉的通知》 (2009年3 月2 3 曰,法发〔2〇09〕 1 6号)

    在商标权案件中,要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有权和标识权的法律属性,合理界定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和维护公平竞争;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

    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

    | |第四章

    j 商标权

    ||

    4 3 9^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权行为,除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的认定均需要考虑混

    淆因素,并根据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

    ——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

    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

    法保障——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

    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8年11月2 8曰),载最高人民法

    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版,第10 ~ 11页。

    编者说明

    在总结审判经验和立足保护需求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逐步明确了一系列商标司

    法保护司法导向,这些导向可以概括为加强保护、划清界限、留足空间、营造环境十六字

    政策,即“加强权利保护、划清市场界限、留足创立空间、营造发展环境”。 ?

    ① 孔 祥 俊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一 司法哲学、司法政策与裁判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 0 1 3年版,第 78 ~ 7 9页 。

    4 4 0二 、商 标 注 册 的 申 请 和 审 核

    136

    2 0 1 7年 《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关键词I 商标授权丨商标确权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问:《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内容很多,是否可以介绍一下该司法解释的

    指导思想或者原则?

    答:确实,《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对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所涉及的重要的

    实体和程序问题均有规定,内容丰富。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如下指导

    思想:

    1 . 厘清法律条文之间界限,准确适用法律。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涉及商标法

    众多的条文,明确各条文的含义,厘清条文之间的界限,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意义

    重大。《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多个条文与此有关。

    2. 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商标申请和授权的良好秩序。商标作为区分商

    品来源的标志,是市场主体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维护商标领域的

    良好秩序对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以及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

    争至关重要。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

    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在对商标法具体条

    文的适用上充分体现了该立法精神,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

    一贯司法导向。

    3 . 强调发挥司法审查功能,加大实质性解决纠纷力度。在目前的法律框架

    下,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是作为行政案件审理的,但是由于此类纠纷,特别是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和商标无效纠纷,更多是当事人之间就商标能否获得授权或者是

    ① 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 0 1 7年 1 月 1 0 日,法释

    〔2 017 〕2 号 )。

    第四章

    j 商标权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否应当无效而产生的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居中裁决,其性质更类似于准司法裁

    决而非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有其不同于一般行政案件的

    特点。《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了此类案件的特

    点,相关条文设计充分体现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强化实质性

    解决纠纷,避免程序空转和循环诉讼的总体思路。

    —— 《完善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和维护诚信有序的商标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 1 月 1 2曰。

    197

    2 0 1 7年 《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体现了该类案件的特殊性

    关键词I 商标授权丨商标确权I 行政案件丨审查范围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

    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

    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作出明确认定,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决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2017年 1 月 1 0 日,法释〔2017〕2号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商标授权确

    权司法解释》中有哪些条文体现了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有什么考虑?

    答:前面也提到,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是作为行政案件审

    4 4 2理的,但是由于此类纠纷,特别是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商标无效纠纷,更多是当

    事人之间就商标能否获得授权或者是否应当无效而产生的争议,商标评审委员

    会居中裁决,其性质更类似于准司法裁决而非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商标授权确权

    行政案件有其不同于一般行政案件的特点。比如,《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

    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 般应根据原告

    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

    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

    并作出裁判。

    因受制于目前行政诉讼的框架,人民法院无法在行政诉讼中直接认定商标

    的效力,只能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

    裁决可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导致循环诉讼的出现,影响授权确权效率。尤其是

    商标评审委员会完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的裁决,其

    事实上是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并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属于《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

    (九)项“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情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故《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

    法律适用已作出明确认定,当事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

    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然,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决引入了新的事实或者理由,则不适用该条。

    提高商标授权确权效率是2013年商标法修订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最高

    人民法院近年来也一直在强化实质性解决纠纷的思路,这也要求人民法院在审

    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理由尽可

    能在实体上给出回复,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续裁决以明确指引。《商标授权确

    权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均体现了上述精神。

    —— 《完善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和维护诚信有序的商标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 月1 2曰。

    第四章

    | 商标权

    ||

    4 4 3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198

    2 0 1 7年 《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与2 0 1 0年 《商标授权确权意见》

    之关系

    关键词I 商标授权丨商标确权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问:您刚才提到,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曾经发布过《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请问该意见与《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是何

    关系?

    答:刚才也介绍过,《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是在2010年意见的基础上,另针对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深人调研,多方征求意见起草而成的。

    2010年意见并非司法解释,而是一个指导性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

    作为法律依据来直接援引。本次的《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吸收了 2010年意

    见的部分重要条文,比如关于显著特征判断以及关于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条文。

    另有一些条文有一定的修改,比如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

    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010年意见对“不正当手

    段”界定为:“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

    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本次《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二十

    三条规定“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

    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

    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一方面明确了所谓的不正当手段指的

    是利用他人商誉的恶意,另一方面将他人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作为“推定”恶意的

    证据,允许商标申请人举证以推翻。这也是对司法实践中经验的总结,使得相关

    规定更为完善。当然,《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还包含了很多2010年意见未

    涉及的重要内容。

    总之,《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基本涵盖了 2010年意见的内容,更重要的

    是,《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作为司法解释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

    ① 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4 月 2 0日,法发

    〔2 010〕 12号 )。—— 编者注

    444—— 《完善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和维护诚信有序的商标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 月1 2曰

    第3 版。

    199

    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

    关键词I 商标授权I 商标确权丨商标未实际使用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

    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

    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

    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

    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

    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

    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

    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5.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

    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

    标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

    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

    著特征。

    6.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

    的通常认识,审查判断诉争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诉争标志中的外文虽

    有固有含义,但相关公众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不影响对其显著特征的

    认定。

    7. 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

    第四章

    j

    商标权一

    |

    4 4 5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

    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

    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

    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

    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的,应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

    8.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 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

    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

    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

    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15.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

    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

    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

    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16.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

    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

    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的通知》(2〇1〇年4 月2 0 日,法发〔2010〕 12号)

    加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商标权与维持市场秩序

    的关系。既要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他人在先商标行为,加强对于具有一定知名

    度的在先商标的保护,又要准确把握商标权的相对权属性,不能轻率地给予非驰

    名注册商标跨类保护。正确区分撤销注册商标的公权事由和私权事由,防止不

    适当地扩张撤销注册商标的范围,避免撤销注册商标的随意性。对于注册使用

    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

    予以撤销,在依法保护在先权利的同时,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标区

    446别开来的市场实际。要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权利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

    立法精神,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防止当事人假商标争议制度

    不正当地投机取巧和巧取豪夺,避免因轻率撤销已注册商标给企业正常经营造

    成重大困难。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

    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

    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

    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4 月2 1曰,法发〔2009〕23号)

    强化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的司法复审,依法审查授权条件,统一和完善

    授权审查标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对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

    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既要给予行政主管机关对专业技术事实评判的

    适当尊重,又要对相关的实质性授权条件进行独立审查判断,切实依法全面履行

    司法复审的基本职责。加强与行政主管机关的工作协调与业务交流,促进审理

    和审查标准的统一与完善,提高相关案件的执法水平。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及时

    依法确认权利的有效性,保障权利维护和利益实现的时效性。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3 月2 3曰,法发〔2009〕 16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申请再审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天源通海酒业

    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

    第887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授权经销商为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

    品而善意使用商标,未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的,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天源通海公司是五粮液公司生产的“锦绣前程”系

    列酒的山东运营商,其在上述经营活动中使用五粮液文字、图形和拼音商标虽未

    经五粮液公司许可,但其使用上述商标的意图是指明“锦绣前程”系列酒系五粮

    液公司所生产、其为五粮液公司“锦绣前程”系列酒的山东运营商,且五粮液三

    字既是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亦为五粮液公司的字号,“锦绣前程”系列酒本身标注

    第四章

    | 商标权

    ||

    447〇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五粮液图形商标。同时,天源通海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商标是为了更好

    地宣传推广和销售“锦绣前程”系列酒,亦无主观恶意,这种使用行为并没有破

    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未侵犯五粮液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

    (香港)德士活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广东

    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

    2 号行政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对被异议商标是否复制、摹仿驰名商标进行判断时,如果在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被异议人在同类别商品上已经拥有近似的注

    册商标,法院应该比较被异议商标与被异议人自己的注册商标、他人的驰名商标

    之间的近似程度。被异议商标与被异议人已经在同类别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

    程度较高,不宜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广东苹果公司所提交的其“苹果图形” “AP -

    PLES”商标使用宣传、市场占有率等证据,大部分形成时间确实晚于被异议商标

    申请日,其获得的荣誉证书的形成时间均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据此不足以认

    定该两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时已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德士活公司提出的

    该项再审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本案中,要判断被

    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 13条第2 款规定的不予核准注册并禁止使用的

    情形,首先应该确定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复制;在能够认定

    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注册和使用是否会误导公众。被异议商标“苹

    果男人”整体上无特定含义,仍以“苹果”为主要表现对象和识别部分。由于被

    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广东苹果公司在同类别商品上不仅拥有“ APPLES” “苹

    果图形”商标,还于1998年3 月获准注册了“苹果”文字商标,被异议商标显然

    与广东苹果公司在同类别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比较近似,特别是与“苹果”文字

    商标更为接近。在此情况下,没有充分理由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德士活公司

    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因而德士活公司在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不能排斥被异

    议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已查明广东苹果公司1998年3 月被核准

    注册“苹果”文字商标的事实,但均未充分阐述该事实对被异议商标是否应该准

    予注册的影响,对此应予纠正。虽然原审判决在部分事实的认定及裁判理由方

    面存在不当之处,但是根据原审法院已经査明的其他事实和所引用的法律规定,仍然应该认定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 13条第2 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

    4 4 8止使用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

    德士活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广东苹果实业

    有限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 )行提字第3 号行政判决

    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在先商标权人同时拥有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驰名商

    标和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仅应该将争议商标与类似商品上

    的在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还应该考虑驰名商标保护的因素。该判决明确并统

    一了对上述问题的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尽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本案中由于已经认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撤销,因而没

    有必要再适用《商标法》第 13条第2 款关于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撤销争

    议商标,但这并不等于否定了德士活公司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对其两个驰名商标

    的复制、摹仿的撤销理由。第25类服装与第14类钟、表、手表带、表盒,在销售

    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不属于没有联系或联系很弱的非类

    似商品。在德士活公司同时拥有非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和类似商品上

    的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仅应该将争议商标与权利人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注

    册的商标进行比对,还应该考虑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因素,而不应该出现在权利

    人除了拥有驰名商标外,还拥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其

    所得到的保护反而弱于仅有在非类似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的情况。商标评审委员

    会裁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撤销的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并不以实际使用为前提和基础,也即不是

    对于已实际存在的商标权益的确认,因而核准注册商标不是一种行政确权行为,而属于授予或者创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使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此前已经

    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属于授权行为,即商标一旦注册,就在全国

    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与原来的使用范围无关,也即不是对于业已实际

    | 一第四章

    | 商标权

    449傾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存在的权利的反映性确认。正是基于商标注册的这种授权属性,《国家知识产

    权战略纲要》使用了 “授权确权”的提法,如“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

    既然商标注册具有行政授权属性,一旦商标获得注册,不论是否已实际使

    用,法律即给其预留专用的空间,并保护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商标

    存续期间,即使其并未实际使用,仍然受到保护。

    原告的注册商标尚未实际使用,被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且

    被告及其商标的知名度均很高,被告使用该商标不但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

    商品来源于原告,甚至原告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反而被误认为来源于

    被告,构成所谓的“反向仿冒”(如百事可乐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我

    们认为,既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注册而获得,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就使《商标法》为商标权人预留的使用空间受到侵害(侵占),此时虽然不存在现

    实的市场混淆,但并不妨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

    近似商标等情形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涉及该注册商标的禁用权的范围。由于该

    注册商标尚未实际使用,他人使用近似商标等情形构成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较小,故其对于他人使用近似商标的排斥力相对较弱,通常都是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

    程度很高的商标,才可能被判定构成侵权。

    —— 孔祥俊:《商标的标识性与商标权保护的关系—— 兼及最高法院

    有关司法政策和案例的实证分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5期

    (总第578期)。

    编者说明

    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17〕2号《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

    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

    序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

    明确。

    200

    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关 键 词 I 商标盖著性I 描 述 性 j

    4 5 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

    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

    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

    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

    特征。

    第八条诉争商标为外文标志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

    通常认识,对该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外文的固有

    含义可能影响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显著特征,但相关公众对该固有含义的认

    知程度较低,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第九条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

    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

    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该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

    著特征。

    第一款所称标志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

    品来源的,可以认定该标志具有显著特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2017年1 月1 0日,法释〔2017〕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5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

    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

    标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

    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

    著特征。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的通知》 (2010年4 月2 0 日,法发〔2010〕 1 2号)

    | |第四章

    | 商标权

    |

    45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申请再审人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评审委员会、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等商标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1 )行提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判定,应当根据争议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进行判断,不能因为商标含有描述性文字就认为其整体缺乏显著性;对于使用时

    间较长,已经建立一定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并不仅仅

    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商标,应认为其具有显著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

    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的”“缺乏显著特征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应当依据

    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撤销时,应当根据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

    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判断,不能因为争议商标含有描述

    性文字就认为其整体缺乏显著性。本案争议商标由沩山牌文字、拼音及相关图

    形组成,并非仅由沩山文字及其拼音组成,其商标组成部分中的图形亦属该商标

    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争议商标自1991年5 月20

    日核准注册,已经经过了近二十年的使用,且在2002年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一定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能够以其

    识别商品来源,并不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

    及其他特点,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法院以争议商标含有沩山文字就认为其整体

    缺乏显著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申请再审人佳选企业服务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

    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 )行提字第9 号行政判

    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

    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

    查判断;如果商标标识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相

    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4 5 2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

    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

    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识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

    征,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本案中,申

    请商标由英文单词“ BEST” “ BUY”以及黄色的标签方框构成,虽然其中的

    “ BEST”和“ BUY”对于指定使用的服务具有一定描述性,但是加上标签图形和鲜

    艳的颜色,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同时,根据新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

    在国际上有较高知名度,且申请商标在我国已经实际使用,经过使用也具有了一

    定的知名度。综合上述因素,申请商标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相关公众

    能够以其识别服务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二审法院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

    没有进行整体判断,同时未考虑佳选公司新提交的证据,认定申请商标不具有显

    著性的结论错误,应予纠正。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11)

    201

    以商品部分外观申请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斷

    关键词丨商品部分外观丨立体商标丨商标显著性I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意大利爱马仕公司(HERMES ITALIE S . P . A .)与被申请人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2 )民申字第6 8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商品部分外观的三维形状申请商标注册时,由于这种

    三维形状通常不能够脱离商品本身而单独使用,相关公众更容易将其视为商品

    的组成部分而非商标,除非该商品外观本身具有区别于同类商品外观的显著特

    征,或者申请人能够证明已经通过使用行为而使相关公众足以将该商品外观与

    特定的商品提供者联系起来,否则其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对于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结合指定使用

    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进行判断。申请商标是以商品部分外观

    | 第四章

    | 商标权

    453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的三维形状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这种三维形状不能脱离商品本

    身而单独使用,故相关公众更易将其视为商品的组成部分。除非这种三维形状

    的商品外观自身具有区别于同类商品外观的显著特征,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通过使用,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这种商品外观与特定的商品提供者联系起来。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主要为包类,结合此类商品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申请

    商标所包含的经过一定变形的皮包翻盖、皮带和金属部件均是包类商品上运用

    较多的设计元素,将这几种设计元素组合在一起的设计方式并未使其产生明显

    区别于同类其他商品外观的显著特征。故仅从该三维标识本身来看,申请商标

    并不具有内在显著性。此外,爱马仕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也难以证明

    申请商标已经通过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据此,爱马仕公司既未能证明申请商

    标具有内在显著性,也未能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原审判决及

    第5961号决定正确。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

    202

    近似商标共存协议影响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判断

    关键词丨近似商标丨共存协议丨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申请再审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申请人山东良子自然健身研究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

    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0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裁判摘要:当事人之间关于近似商标的共存协议影响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

    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的发生有着特定的历史过程,在处理时必

    须予以充分考虑,以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根据査明的事实,“良子”商标为朱

    国凡、史英建等七人共同创立,按照集体发展协议,申请注册的“良子”商标本应

    为全体股东拥有。但朱国凡违反该协议的约定,将“良子”商标注册到自己成立

    的新疆良子公司名下,导致后续一系列纠纷的发生。为了解决纠纷,划定双方的

    4 5 4商标权利,新疆良子公司与济南历下区良子健身总店签订共存协议,其中第四条

    约定双方均放弃对对方其他带有“良子”字样的商标提出异议或注册不当申请

    的权利。在共存协议签订时,本案的争议商标已经过初审公告后获准注册,作为

    协议签订一方的新疆良子公司理应知晓山东良子公司注册争议商标这一事实,在此基础上仍签订共存协议,应视为新疆良子公司同意山东良子公司注册争议

    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受到共存协议第四条的拘束。按照共存协议的约定,济南市

    历下区良子健身总店放弃了对新疆良子公司注册的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引证

    商标从而获准注册。然而,新疆良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凡成立的北京良子公

    司却违反协议约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以致商标评审

    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北京良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共存协议的约定和诚

    实信用原则,而撤销争议商标的结果,显然打破了共存协议约定的利益平衡和多

    年来形成的市场格局,对山东良子公司明显不公平。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

    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无不妥。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2 0 3

    在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后申请人

    应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努

    关键词I 商标丨异议程序丨显著性丨知名度I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

    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 )知行字

    第116号行政裁定书]

    裁判摘要: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作为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理应对引证商标的

    知名度和显著性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注

    册、使用有关商标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合理避让而不是恶意攀附引

    证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从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虽然被异议商标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使用在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

    | 第四章

    | 商标权

    4 5 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模,但是,有关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行为大多是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未核

    准注册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之前,理应认识到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并且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和显著性,故存在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乃至因使用被异议商标导致侵权引

    证商标注册商标权的法律风险。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避让

    义务,仍然申请注册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理应自行

    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符合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

    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

    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

    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

    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

    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不符合商标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两商标的音、形、义看,虽然被异议商标兼具文字和图形,但其文字

    部分“福联升”为商标的呼叫部分,起到主要的识别作用。将“福联升”与引证商

    标相比,二者仅首字不同,其余的“联升”两字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对两商标的称

    呼近似。而且,引证商标中的“联升”并非固定的词语组合。虽然再审申请人提

    交的证据3 表明在清代存在名字中包含“联升”的自然人,以及另有其他商标或

    者企业名称中包含有“联升”,但该自然人并非知名人物,不为相关公众所熟悉。

    再审申请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另有他人在鞋类商品

    上曾使用“联升”。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联升’并非固定的词语组合,而是内联

    升公司所独创”,并无不当。

    其次,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看。根据一、二审判决以及本院审查查

    明的事实,“内联升”系中国驰名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国家非物质文

    化遗产,荣获“中国布鞋第一家”等荣誉称号,其销售的布鞋产品在相关公众中

    456具有极高的美誉。在引证商标具有如此咼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与其构

    成近似商标的范围较普通商标也应更宽,同业竞争者亦相应地应具有更高的注

    意和避让义务。

    再次,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知名度和使用情况。再审申请人提交证据1、2、6,用于证明其在全国2 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有若干加盟店,形成了一定的知

    名度。但所述证据仅能证明被异议商标在其各地的加盟店中使用,形成了一定

    的市场规模,但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在引证商

    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近似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与弓丨证商标形成了有效的市场区

    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客观上仍然容易对引证商标和被异议商标的商

    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代的商品存在特

    定联系。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制造、销售布鞋产品,再审申

    请人作为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理应对被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

    性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因此,再审申请人在鞋类商品上注册、使用有关商标时,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合理避让而不是恶意攀附被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

    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然而,本案相关证据表明,再审

    申请人在注册、使用被异议商标时存在攀附被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明显恶意。

    其一,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加盟合同书上均记载签约地点为“石家庄市广安大街

    美东国际x座2305”,相关联系电话的区号亦为0311,表明其实际经营地为河北

    省石家庄市。但再审申请人却将企业注册在北京市密云县,并将企业名称注册

    为与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仅有? 一字之差的“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由此可

    见,再审申请人从商标、注册地乃至企业名称上,都有意贴近被申请人及其引证

    商标。其二,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中的“联升”系由被申请人首次使用在布鞋类

    商品上,并且构成引证商标的主要呼叫部分和识别部分。再审申请人主张其使

    用“联升”的原因,在于取其“联发升腾”之意。但所谓“联发升腾”既非成语,亦

    非汉语中的既有词汇,故再审申请人有关其选用“联升”的理由明显有悖常理。

    其三,再审申请人不仅无正当理由注册具有“联升”字样的被异议商标,还围绕

    “联升”字样,在同类商品及其他类别商品上另行申请注册十余项包含有“联升”

    文字的其他商标,其主观恶意愈加明显。其四,虽然被异议商标经过一定时间和

    范围的使用,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但是,有关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行为

    第四章

    j商标权

    |

    4 5 7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大多是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发生的。再审申请人

    在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之前,理应认识到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并且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故存在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乃

    至因使用被异议商标导致侵犯引证商标注册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再审申请人未

    能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仍然申请注册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由此带

    来的不利后果理应自行承担。相反,在再审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或者应

    知引证商标具有较髙知名度和显著性,仍然恶意申请注册、使用与之近似的被异

    议商标的情形下,如果仍然承认再审申请人此种行为所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或

    知名度,无异于鼓励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罔顾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强

    行将其恶意申请的商标做大、做强。这样既不利于有效区分市场,亦不利于净化

    商标注册、使用环境,并终将严重损害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广大消费者

    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

    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等立法宗旨。因此,再审申请人有关被异议商

    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主张,缺乏

    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 0 1 6年第6 期

    编者说明

    本 案 明 确 了 以 下 裁 判 规 则 :在 引 证 商 标 具 有 较 高 的 显 著 性 和 知 名 度 的 情 况 下 ,与其 构

    成 近 似 商 标 的 范 围 较 普 通 商 标 也 应 更 宽 ,同 业 竞 争 者 亦 应 具 有 更 高 的 注 意 和 避 让 义 务 。

    204

    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考量因素

    关键词丨商标I 异议程序丨适当共存I 市场区分丨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I

    再审申请人特多瓦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及一

    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半隆贸易中心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4 5 8(2015 )行提字第3 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摘要:商标之间的适当共存,一般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且需考虑在先

    权利人的意愿和客观上是否已经形成了市场区分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如果同一商标分别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

    务上,会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或服务系由同一主体提供或存在特定联系,容

    易造成混淆。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加润滑油、车辆维修”服务和引证商

    标核定使用的“汽车上光蜡、清洗液”商品均属车辆维修、保养范畴,因“车辆加

    润滑油、车辆维修”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亦可能会使用“汽车上光蜡、清洗

    液”等商品,二者的服务场所或销售场所、消费对象存在同一性可能,故如在上

    述商品或服务上均使用“龟博士”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交易观念和通常认

    识,可能误认为二者系由同一主体提供或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导致混

    淆误认的结果。允许商标之间的适当共存,需基于特殊历史原因或历史延续关

    系,且需考虑在先权利人的意愿及客观上是否已经形成了市场区分等因素。本

    案中,并无需要考量的特殊历史因素,亦无在先权利人同意共存且双方商标客观

    上已经形成市场区分的事实,故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

    205

    特殊历史背景下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认定

    关键词I 商标丨异议程序I 在先使用I 知名度丨

    【最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中国责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

    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 ) 知行字第115号驳回再审申请裁

    定书]

    裁判摘要: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

    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需考察在先商标的历史、申请注册情况,并结合在先商

    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是否为合法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

    | 第四章

    | 商标权

    |

    4 5 9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判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

    段抢先注册赖世家酒业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在先“赖茅”商标,需考察

    在先“赖茅”商标的历史、申请注册情况,并结合赖世家酒业公司在被异议商标

    申请注册日前是否为合法使用等因素。首先,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1951

    年至1953年,贵州省仁怀县人民政府通过赎买、没收、接管等方式将仁怀茅台镇

    “成义酒房”“荣和酒房”和“恒兴酒厂’三家私营酿酒烧房资产收归国有,在此基

    础上成立贵州茅台酒厂,并将三家私营酿酒烧房所生产的“华茅”“王茅”“赖茅”

    酒产品整合,统一称为“茅台酒”。赖世家酒业公司在五十年代后对“赖茅”商标

    并不享有商标权益。其次,从在先“赖茅”商标核准注册到该商标因三年不使用

    被撤销期间,茅台酒厂有限公司对在先“赖茅”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任何

    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在与酒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赖茅”标识。赖世家酒业

    公司在此期间的使用行为实为侵犯在先“赖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不能因违

    法行为而产生商标权益。赖世家酒业公司虽主张其在先使用“赖茅”商标且在

    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并不违法,但在先“赖茅”商标五十年代后即归属贵州茅台

    酒厂,虽然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 8 月 2 3 日颁布,但并不表明此前商标权利人对

    商标没有权利。在在先“赖茅”商标五十年代后已折价划归贵州茅台酒厂的情

    形下,即使如赖世家酒业公司所述,其前身于八十年代开始生产“赖茅”酒,该行

    为难言正当,亦不能产生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使用权益。茅台酒厂有限公司于

    在先“赖茅”商标被撤销后十几日即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赖世家酒业公司在短

    短十几日内使用“赖茅”商标亦难以达到一定影响。据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

    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

    206

    对含有国名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审查判断

    关键词I 国家名称I 近似标志I 注册商标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

    4 6 0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2〇 n 年 1 月 1〇日,法释〔2〇 n 〕2 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劲牌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

    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 ) 行提字第4 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摘要:《商标法》第 1 0条第1 款第1项所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

    称相同或者近似,是指该标志作为整体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果该标

    志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

    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则不宜认定为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

    者服务的标志。本案中,申请商标可清晰识别为“中国” “劲” “酒”三部分,虽然

    其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中国”,但其整体上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

    似,因此申请商标并未构成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商

    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 1 0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的同我国

    国家名称相近似的标志,据此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妥。但是,国家名称是

    国家的象征,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

    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

    他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对于上述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

    标志,虽然对其注册申请不宜根据《商标法》第 1 0条第1 款第1项进行审查,但

    并不意味着属于可以注册使用的商标,而仍应当根据《商标法》其他相关规定予

    以审查。例如,此类标志若具有不良影响,仍可以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认定

    为不得使用和注册的商标。一、二审判决理由不当,应予纠正,但其撤销第

    28028号决定的结论正确,应予以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仍需就申请商标是否

    违反《商标法》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故需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

    决定。

    | 第四章

    | 商标权一一

    4 6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

    编者说明 ‘

    《商 标 授 权 确 权 司 法 解 释 》第 3 条 明 确 ,《商 标 法 》规 定 的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国 家 名

    称 等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是 指 商 标 标 志 整 体 上 与 国 家 名 称 等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但 对 于 含 有 国 家

    名 称 等 ,但 整 体 上 并 不 相 同 或 者 不 相 近 似 的 标 志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认 定 属 于 《商 标 法 》第 10

    条 第 1 款 第 ( 8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 司 法 解 释 裉 据 《商 标 法 》的 立 法 本 意 ,对 于 该 两 项 条 文 的 适

    用 进 行 了 区 分 ,厘 清 法 律 条 文 之 间 的 界 限 ,对 于 准 确 适 用 法 律 意 义 重 大 。 以 前 述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的 “中 国 劲 酒 ”案 为 例 ,诉 争 的 商 标 标 志 虽 然 包 含 了 我 国 国 家 名 称 ,但 可 以 清 晰 识

    别 为 “中 国 劲 ”和 “酒 ”三 个 部 分 ,整 体 上 与 我 国 国 家 名 称 并 不 近 似 ,所 以 不 属 于 《商 标

    法 》第 1 0 条 第 1 款 第 ( 1 )项 所 指 情 形 。

    207

    对包含外文文字的申请商标是否构成禁止注册的外国国家名称,应基于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判断

    关键词丨商标 驳 回 I 复审程序丨国家名称I 外 文 商 标 I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

    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 0 1 5 )知行字第8 0号驳回

    再审申请裁定书]

    裁判摘要:相关公众基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不会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上与

    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应认定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注册的立法目的,在于尊重外国的国家主权。在认定申请商标是否违反上述法

    律规定时,应当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将申请商标标识整体与外国国家名称

    进行比较。相关公众基于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认定申请商标整体上与外国

    国家名称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应当认定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 二 )项的规定。本案中,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由上方的“父”图形和下方的

    4 6 2“ JORDAN”文字共同组成。其中文字部分“ Jordan”除了构成约旦国(全称约旦

    哈希姆王国)英文国家名称“ The Hashemite Kingdom of Jordan”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还具有人名、地名等其他含义。而且,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图形部分“父”

    紧密结合,整体上与“ JORDAN”形成了一定的差异。由于地理差距、语言差异等

    因素,我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对“ JORDAN”为约旦国家英文名称重要组成部分的

    了解程度相对有限,相关公众基于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一般不会将申请商标

    中的“ JORDAN”与约旦国联系在一起,更不会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上与约旦的国

    家名相同或者近似,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

    208

    将去世的知名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可以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关键词丨知名人物丨不良影响I 注册商标丨

    【最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责州美酒河酿酒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长

    寿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 ) 知行字第1 1号驳回再审申请

    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将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知名人物姓

    名作为商标注册在该行业相关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将该商品的品质特点与

    该行业相关知名商品生产工艺相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

    不良影响。

    最髙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

    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

    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李兴法”文字及图形组成,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査明的

    事实,李兴发生前系茅台酒厂的副厂长,曾经研究完善茅台酒的传统工艺并获得

    多项奖励和荣誉,为茅台酒的酿造工艺做出一定贡献,在酒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

    名度和影响力,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易使

    第四章

    | 商标权

    4 6 3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相关消费者将商品的品质特点与李兴发本人或茅台酒的生产工艺相联系,从而

    误导消费者,并造成不良影响。鉴此,原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并无不当。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

    209

    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适用

    关键词I 商标I 异议程序I 驰名商标丨按需认定丨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巨化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

    会、第三人胡金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 )知行字第

    112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亦应

    遵循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原则。如果被异议商标并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或者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并不会导致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引证

    商标权利人利益的结果,即无须对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问题作出审查和

    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在先商标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

    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容易

    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进而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是在本案中适

    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基本条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固然要对

    异议申请人请求予以保护的引证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予以考量,但并不意味着

    必须将其作为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前提条件,即首先对引证商标是否

    构成驰名商标的问题进行审查和认定。我国商标法律框架之下驰名商标法律保

    护制度的立法本义,在于给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

    应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并非授予一项荣誉称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

    4 6 4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亦应遵循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原则。如果被异议商标并

    没有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或者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并不会导

    致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利益的结果,即无须对引证商标是否构

    成驰名的问题作出审查和认定。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碱、甲醇”等化工产品

    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煤气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商品,无论是从功能、用

    途,还是商品的销售渠道、消费者群体等方面看,均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虽然引证

    商标在化工产品上积累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并未能证明该种知名度已经于

    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辐射到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或具

    有关联性的商品之上,不足以证明因引证商标的在先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核准

    注册将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利益的结果。一审、二审法院认定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结论正确。且在引证

    商标不符合给予其特殊保护条件的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对其是否构成驰名商

    标的问题不予评述的做法亦符合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

    210

    商标授权程序中的未注册商标的反抢注保护

    关键词I 商标授权丨未注册商标丨反抢注保护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审理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此类案件中大要案多,社会关注度高,相关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继续加强对实体审查标准和程序问

    题的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尽快制定有关这类案件审判

    程序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要准确把握司法导向和司法政策,对于尚未使用或尚

    未大量投人使用的讼争商标,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标准,尽可能避

    免与在先商业标志的冲突,尤其要遏制商标注册中的不正当模仿搭车行为,加强

    对于具有知名度的在先商业标志的保护,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

    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要慎重撤

    第四章

    | 商标权

    4 6 5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销,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要加强对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企

    业名称及其字号的保护,注意遏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行为。

    ——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发展——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

    会上的讲话》 (2010年4 月2 8 曰),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

    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 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 6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对于商标授权程序中的未注册商标的反抢注保护,《商标法》规定了三种基

    本情形,即该法第1 3条规定了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的反抢注保护,第 1 5条规定了

    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以及第3 1条规定了抢注他

    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这些规定都设定了反抢注保护的要

    件,即未注册商标之所以成为商标并享受保护,其前提和基础是已成为具有标识

    性的商标,也即已经实际使用并具有识别商品的商业意义,否则,仅仅是一种拟

    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等符号,尚未实际使用并具有商业标识意义,即使因构成

    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受著作权保护,也不能产生商标权益,不能按照商标权进行

    保护。

    就《商标法》第 1 3条第1款规定的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第3 1条后段规

    定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言,当然都属于已具有识别意义的商标,都是以标识性作为其保护的基础。该法第1 5条并未明确地对被抢注商标的实

    际使用提出要求,只是基于抢注人与被抢注人之间的代理(代表)关系,而对于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抢注行为给予撤销。该规定显然属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一种

    特殊保护规定,既是对《巴黎公约》相关规定的转化,又是为了遏制不正当抢注

    行为。它之所以没有要求被抢注的商标有一定影响等使用条件,就是为了实现

    这种特殊的立法意图,且实际上,这种被抢注的商标通常都不会没有在先使用并

    具有一定影响,实际上暗含了这种前提。

    —— 孔祥俊:《商标的标识性与商标权保护的关系—— 兼及最高法院

    有关司法政策和案例的实证分析》,载《人民司法?应用》 2009年第1 5期

    (总第5 7 8期)。

    4 6 6211

    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和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之间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关 键 词 I 商标驳回复审程序I 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丨一事不再理I

    【最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申诉人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安徽高炉酒厂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

    院 (2010 )知行字第5 3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和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在启动主体和

    救济目的方面均不相同,不能在两个程序之间机械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剥夺引

    证商标权利人在异议阶段提出异议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确曾在涉及被异议商标的驳回复

    审程序中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驳

    回复审程序是依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的请求而启动,在该程序中,由于引证商标权

    利人不是评审当事人,无从知晓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的主张,没有机会对被异议商

    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这一问题陈述意见和提供反驳证据,也无法就对其不利

    的驳回复审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引证商标权利

    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冲突,损害其在先权利的,只能

    通过后续的异议或者争议程序予以解决。因此,如果引证商标权利人按照法律

    规定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和后续的异议复审申请,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不能因为存在在先的驳回复审决定而剥夺引证商标

    权利人异议的权利,否则将严重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的

    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第四章

    | 商标权| 一

    4 6 7o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212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麻讼程序中应否考虑阻碍申请

    商标注册的事实发生的新变化

    关键词丨商标驳回复审丨行政诉讼卜清势变更丨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申请再审人艾德文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〇11 ) 行提字第1 4号

    行政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如果引证商标在诉讼

    程序中因连续3 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鉴于申请商标尚未完成注册,人民法院应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依据变化了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在二审过程中,引证商标因连续3 年停止使用

    而被商标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

    出第12733号决定的事实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的情形下,如一味考虑在行政诉

    讼中,人民法院仅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忽视已经发

    生变化了的客观事实,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决定,显然对商标申请人

    不公平,也不符合商标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的属性,以及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利

    益的立法宗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在商标驳回复审后续的诉

    讼期间,商标的注册程序并未完成。因此,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如

    果引证商标在诉讼程序中因连续3 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予以撤销,鉴于申请

    商标尚未完成注册,人民法院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依据变化了的事实依法作出

    裁决。在艾德文特公司明确主张引证商标权利已经消失、其申请商标应予注册

    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没有考虑相应的事实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维持商标评

    审委员会的第12733号决定以及一审判决显属不当,应予纠正。----中囯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 court, gov . cn。

    4 6 81213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坼讼程序中应否考虑证明

    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新证据

    关键词I 商标驳回复审I 行政诉讼 I 新证据丨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申请再审人佳选企业服务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

    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 ) 行提字第9 号行政判

    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关于申

    请商标使用情况的新证据应当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商标的注册程序尚未完

    成,评审时包括诉讼过程中的事实状态都是决定是否驳回商标注册需要考虑的。

    本案中,佳选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大量证据,这些

    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影响申请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如果不予考虑,佳选公司将失去

    救济机会,因此在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应当考虑这些证据。一审

    法院以这些证据为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的

    做法不妥。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申请再审人吴树填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评审委员会、被申请人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1 )知行字第9 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

    并非一概不予采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考虑新证据对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影响及行政诉讼的救济价值,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原有证据及新

    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过的反驳理由

    或者证据。该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同时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

    | 第四章

    | 商标权

    4 6 9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 知 识产权卷

    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据此,人民法皖对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不予采

    纳的限定条件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不提供的后果是人民法院一般

    不予采纳,并非一概不予采纳。本案中,二审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形并同时考

    虑行政诉讼救济价值,对于当事人未能在行政程序中提供有效证明自己主张的

    证据,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原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

    据的基础上,重新对本案争议商标作出裁定并无不当。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

    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标注

    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

    或者服务的参考。本案中,富士宝公司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

    品“煮水器、电热水器”、“电热开水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碗柜”均为

    厨房用电器,其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且相关证据已证明南海

    富士宝公司的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珠江三角洲一带已有一定

    知名度。在此情况下,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之

    间存在较大关联性,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鉴此,二审法院关于商标评审委

    员会第06284号裁定“争议商标在消毒碗柜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理由不够充分”的认定是正确的。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11)

    214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中

    商业使用和合法使用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I 商标丨撤销复审程序丨使用I撤销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I

    2 0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

    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

    470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

    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

    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

    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

    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

    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

    理由。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的通知》(2 010年 4 月 2 0 日,法发〔2010〕 12号)

    【最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申请再审人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

    知行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

    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

    律规定的使用义务;有关注册商标使用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进口、销售等

    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该商标不仅不会发挥商标

    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妨碍他人注册、使用,从而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

    因此,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 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

    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应当注意的是,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

    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只要在商业活

    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

    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不宜认定注册商标违

    反该项规定。本案中,李道之在评审程序中提交了其许可班提公司使用争议商.

    标的合同和班提公司销售卡斯特干红葡萄酒的增值税发票,在申请再审审查期

    间又补充提交了 3 0余张销售发票和进口卡斯特干红葡萄酒的相关材料。综合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班提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对争议商标进行公开、真实的使用,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3 年停止使用、应由商标

    第四章

    | 商标权

    ||

    4 7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至于班提公司在使用争议商标有关的其他经

    营活动中是否违反进口、销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项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卡斯特公司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缺乏法律

    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编者说明

    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行政案件中,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商标使用是否能

    够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康王”商标行政案件中持否定态度,在本案裁

    定中则持肯定态度。 ?

    215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中的“使用”行为,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关键词I 商标丨撤销复审程序I 使 用 I 核定商品丨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宁波市青华漆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商标撤销复审行政

    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255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裁判摘要: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销制度中,复审商标的使用

    行为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旨在督促商标

    权人积极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避免商标资源闲置。该条规定中所称的注册商

    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行为,应当理解为在核定类别商品上的使用。

    虽然青华公司提供的经销协议、增值税发票、广告合同、制作单及门店招牌等证

    据,可以证明青华公司在批墙膏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但批墙膏不包括在复审

    4 7 2

    ① 孔 祥 俊 :《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 2 0 6页。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 类商品中的油漆、漆、铝涂料、银涂料等商品范围之中,且与

    该类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复审商标在批墙膏商品上

    的使用,不应视为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

    216

    象征性使厢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

    关键词I 商 标 I撤销复审程序I 象征性使用丨实际使用i

    【最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成超与被申请人通用磨坊食品亚洲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5 )知行字第181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裁判摘要: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复审案件中,判断复审商标是否

    进行了实际使用,需要考察商标注册人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

    仅为维持复审商标存在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商标的价值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销的制度目的,在于促使商标的实际

    使用,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防止浪费商标资源。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权

    人自用,也包括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没有实际

    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许可行为,或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以及享有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声明等,不能认定为商标使用。判断商标是否实际使用,需要判断商标

    注册人是否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实际的使用行为,仅为维持注册商标的存在而

    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本案中,成超主张复审商标在指定

    期间内以广告宣传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进行了使用,但其提交的《广告代理

    合同》《广告协议》、湾仔码头小吃部的招商广告、《湾仔码头商标合作合同》《商

    标许可使用合同》等证据,或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或发生时间晚于商标局指定

    期间,均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此外,二审法院参考成超申请

    注册5 0余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认定其并无对复审商标进

    第四章

    | 商标权

    |

    4 7 3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行真实使用的意图,该结论并无不当。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

    217

    被错误注销后重新恢复的注册商标应视为一直存续

    关键词I 错误注销 I 重新恢复 I 注册商标I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申请再审人青岛海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鑫源焊接材料有限

    公司、烟台市鑫源焊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

    提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错误注销后重新恢复的注册商标应视为一直存续,他

    人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构成侵权,但因相信该商标被注销而进行使用的善意第

    三人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自2003年 10月 1 6日海洋公司第140236号注册

    商标被申请注销,至2008年8 月2 6日撤销该核准注销决定,其商标权应视为一

    直存续。当然,对于因相信该商标被注销而进行使用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不认定

    为构成对该商标权的侵犯。但本案中青岛鑫源公司、烟台鑫源公司并非这样的

    善意第三人。两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时的委托代理人陈刚是申请注销商标的

    具体经办人,其在本案一审、二审中从未提及该商标已被注销的事实,也未以该

    商标被注销为由进行抗辩,且在一审中明确承认海洋公司享有商标权。青岛鑫

    源公司、烟台蠢源公司对海洋牌商标的使用均是在明知海洋公司系商标权人的

    基础上进行的,且其2004年3 月 1 3日之后的使用未获得海洋公司的许可,故其

    行为构成对海洋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再审判决以被注销期间海洋公司不享有商

    标权为由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

    4 7 4218

    确定商品名称的归属,关键是确定谁先取得该名称,以及取得之后的使用行为是否改变了该名称的归属

    关键词丨商品名称权丨商品名称归属I 商品名称使用丨专销关系I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华

    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2 号行

    政判决书]

    商品名称是所有人通过行政审批而原始取得的特有药品名称。对于该原始

    取得的特有药品名称,除非此后有改变其权利归属的法律事实,否则其权属是不

    变的。按照双方约定的使用行为本质上可以视为所有权人的特殊使用行为,由

    此形成的事实状态并不当然改变该争议商品名称的权利归属,也即使用人按照

    约定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不属于改变其权属的法律事实。商品名称不因使

    用人在双方合作关系存续期间的宣传、使用等行为而改变归属,在双方合作关系

    终止后仍应归属于所有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11期

    编者说明

    本案明确,使用人因专销关系而使用所有人构成未注册商标的“头孢西林”商品名称

    的,在专销关系终止以后自行注册了与该商品名称近似的商标,该注册商标依法应予撤

    销。有学者就本案的裁判思路进行分析后指出,本裁判意见通过对头孢西林”商品名称

    归属问题的阐述,确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介入的实体范围。该实体范围以“头孢西林”商

    品名称归属的认定及代理人的注册行为是否被授权为限。而从这一判决思路看,最高人

    民法院不仅界定了行政权介入民事关系的依据,也界定了行政权介入民事关系的范围。 ?

    ① 罗 薇 、陈瑞丰:《行政权被动介人民事关系的边界一 读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撤销行政判决》,载

    《网络财富》2 0 0 9年 第 1 1期。

    第四章

    j 商标权

    4 7 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知识产权卷

    219

    对 《商标法》第 1 5 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范围

    应作广义的理解

    关键词I 商标丨代理人I 代表人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华蜀

    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 )行提字第2 号行政

    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标法》第 15条规定的“代理人”

    的范围问题;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是否存在代理关系问题;“头孢西林”商品名

    称的归属问题。

    关于《商标法》第 15条规定的“代理人”的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 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

    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

    禁止使用。由于本案中当事人及一审、二审判决对“代理人”的含义具有不同的

    理解和认定,为消除分歧,正确适用法律,可以通过该条规定的立法过程、立法意

    图以及参照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等确定其含义。该条规定系2001年 10月27

    日修改的《商标法》增加的内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受国务院委

    托于2000年12月2 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巴黎公约

    第六条之七要求禁止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以

    自己的名义注册该商标,并禁止使用。据此,并考虑到我国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现

    象曰益增多的实际情况,草案增加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

    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

    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据此,《商标法》第 15条的规定既是为了履行巴

    黎公约第六条之七规定的条约义务,又是为了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

    他人商标的行为。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第(一)项规定:如果本联盟一个国家的

    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本联盟

    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家申请该商标的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所申请的注册或

    476要求取消注册。据该条约的权威注释、有关成员国的通常做法和我国相关行政

    执法的一贯态度,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代理人”和“代表人”应当作广义的解

    释,包括总经销、总代理等特殊销售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参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 条关于“人民法

    院在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

    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

    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

    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规定的“代理人”的含

    义,可以作为解释我国《商标法》第 15条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以上立法

    过程、立法意图、巴黎公约的规定以及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精神,为制止因特殊经

    销关系而知悉或使用他人商标的销售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抢

    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 15条规定的代理人应当作广义的解释,不

    只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商标

    注册事务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代表人,而且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

    (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11期

    编者说明

    本案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澄清了《商标法》第 1 5条关于代理人、代表人的含义。即

    《商标法》第 1 5条规定的代理人不仅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

    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商标注册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代表人,而且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

    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此前北京高院在

    二审中将代理人、代表人作狭窄解释,仅限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严格意义上的代理,理

    解为商标代理人。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为制止因特殊经销关系而知悉或使用他人商标的

    销售代理人或代表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立法过

    程、立法意图、《巴黎公约》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认为对《商标法》

    第 1 5条规定的代理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只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

    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商标注册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代表人,还包括总经销(独家

    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本案主审法官

    孔祥俊在其著作中还认为,除法定代表人等特殊意义上的代表人之外,《商标法》第 1 5条

    规定的代理人与代表人之间的界限甚至都是模糊的,或者说不排除存在相互交叉的关系。

    例如,商务活动中的销售代表,或许既可以说成是代表人,又可以归入销售代理人的范围。

    正是从这种意义上看,上述判决将商务活动中存在的销售代理和销售代表意义上的代理

    | 第四章

    | 商标权

    |

    477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知识产权卷

    人、代表人,均归入代理人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该项判决将界定《商标法》第 1 5条规定

    的代理人、代表人含义的依据和过程逐一写明,也即刻意阐明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过程。

    这种做法有利于增强说理性,可资借鉴。 ?

    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谍抢注商标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关键词I 代理人丨代表人丨抢注商标I诚实信用 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

    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

    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在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前款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将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

    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

    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

    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十六条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关

    系”:

    (一)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

    (二)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三)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邻近;

    (四)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

    形成代理、代表关系;

    (五)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478

    ①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 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8 ~99页。但未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2017年1 月1 0日,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12.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代理人、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审判实

    践中,有些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的阶段,即抢注在先,代理、代表关系形成在后,此时应将其视为代理人、代表人的抢注行为。与上述代理人

    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行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视其为代理人或者代

    表人。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

    或者代表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进行推定。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4 月2 0日,法发〔2010〕 12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新东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东阳股份有限公

    司、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 )知行字第97号行政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商标行为的人,可

    以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判断是否构成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该

    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进行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

    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

    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

    注行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视其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至于串通合谋抢注

    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特定身

    份关系进行推定。本案中,新东阳股份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我国台湾地

    | 第四章

    | 商标权一一

    4 7 9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知识产权卷

    区注册有多个“新东阳”商标。麦石来自1978年至1993年间历任新东阳股份公

    司要职多年,并曾以企业副董事长身份被董事会委任全权负责大陆市场业务,至

    今仍为新东阳股份公司董事之一。新东阳企业公司在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

    上海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6 月2 8日的说明也证明了“麦石来先生受新

    东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委任全权负责中国大陆市场业务”这一事实。据此可

    以认定,麦石来受新东阳股份公司董事会委任全权负责中国大陆市场业务,其是

    新东阳股份公司在中国大陆的代表人,未经新东阳股份公司许可,其无权以自己

    的名义将新东阳股份公司的“新东阳”商标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现麦石来通

    过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新东阳企业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该商标,新东阳企业公司

    可以视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称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新东

    阳企业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国大陆地区申请注册“新东阳”系列

    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无不妥。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13)

    编者说明

    实践中有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主体,比如近亲属,或者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等来抢注商标。如果此种情形不能按照《商标

    法》第 1 5条第 1 款受到规制,将导致该条款极易被规避,明显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因此,前述《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 1 5条明确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

    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即在此情况下,将与代理人或者

    代表人恶意串通的商标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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