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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272248
四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1)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月8日 《健康导报》 2011年第1期
     摘要:民事和行政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我国都产生较晚,理论研究薄弱,司法实践有限,且行政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法源最近、关系最为密切,这些是造成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失误的主要原因。误认医-患关系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毒化社会风气和医德医风,践踏公正原则、干扰政府决策和阻挠政府兑现政治承诺,破坏司法秩序,不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医-患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危害社会风气;司法秩序;合法权益

    1.概述

    把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认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传统观点,产生于当代中国,有其深远的历史渊源和法律文化背景:自古以来,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皆依附于刑法,致其理论幼稚孱弱,怎能在实践中科学地适用呢!而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更晚出,并曾附庸于民法,其理论于国人而言,不啻化外神谈!所以,对两者概念理解模糊、条文适用错误,实不足奇!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eivile)。公元六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下,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查士丁尼法典》,因主要内容属于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民事规范,故又称《民法大全》。一八零四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拿破仑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一九零零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也是仿效罗马法的,但有革新与补充,使民法体系逐步趋于完备。在此前后,资本主义各国大都制定了民法典。一九二二年《苏俄民法典》突破了传统民法的界限,建立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新的内容和体系。而我国古代无民法概念。清末曾有三次“民律”草案。一九二八~一九三零年,国民党政府仿效德、日等国民法制定了民法典。解放后,一直至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才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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