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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42823
军队人口计生政策法规问答(1)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1日 《解放军健康》 2007年第2期
     编者按: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军队《计划生育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保障了广大官兵及其家属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了使官兵们更好地了解和把握这些法律及政策规定,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本刊将请有关专家陆续解答读者提出的疑问。

    某部连长问:我和家属现分居两地,她在老家山东地方的一家企业上班,已怀孕8个多月了。我们对地方和部队关于这方面的假期、待遇等规定和奖励了解得不是很清楚,能否予以解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因为你家属户籍所在地是山东,所以应按照该省的规定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含产前休假15天)外,增加产假60天。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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