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立法重点及框架的思考
医疗卫生,药品,1立法重点,1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法律名称与定义,2基本药物目录的法律地位,3基本药物的遴选,4基本药物的生产,5基本药物的销售,6基本药物不良反应补偿,2立法框架,1总则,2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与修订
杨 帅,田 侃(1.东南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医务处,南京 210003;2.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法律研究所,南京 210046)2009年4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新医改”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卫生部、发改委等9部委又于同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以下简称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尽管作为我国基本医疗保健体系重要内容的基本药物制度已推行30多年,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实施体系。而且,由于我国医药卫生体制不健全、政府卫生财政投入不足等原因,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遇到了诸多障碍和问题,如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协调不力,基本药物的遴选技术、程序存在缺陷,基本药物的生产遭遇“市场失灵”,基本药物的使用干预与激励不足,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对基本药物认知度较低等。虽然《实施意见》带有规章性质,但实质属于政策性文件,效力层次较低,而且《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思路和措施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各省、市制定的暂行或试行办法也以指导性为主,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旧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立法工作,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强制执行力,保证患者对基本药物的“自由需要”是关键性环节。
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仅包括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还包括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采购、定价、筹资、支付、使用、质量监管、绩效考核等各环节,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本文从基本药物制度立法的角度重点讨论几个较为突出的方面。
1 立法重点
1.1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法律名称与定义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保障公众基本用药公平性、可及性及合理性的制度,目前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在深入、系统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过程中,应着重强调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水平和基本药物的使用率,强调该项制度的推行与落实,并逐步覆盖城乡。因此,在确立法律名称时,应紧密围绕上述重点。笔者建议,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法律名称可确定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办法”。
基本药物制度是全球化的概念,目前尚未有较明确的定义。尽管《实施意见》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定义为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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