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扩大了
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应当说,听证是海关管理相对人主张权利最便捷有效的渠道,也是海关向社会公开执法的一种好的方式。现在海关提倡关务公开,不仅立法要公开,政务活动要公开,海关的执法活动更要公开,这样做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监督海关执法,这也是《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对照一下《行政处罚法》与《实施条例》,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二者是一致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要给予听证;《实施条例》规定“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海关要给予听证。文字上虽然有区别,但实质是相同的,凡是要举行听证的,都是关系到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例如:某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公司,承接了一批转关运输货物的业务,由上海运往合肥途中,运输公司将部分货物丢失,由于不能向海关提供正当理由,海关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对其进行暂停6个月以内从事海关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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