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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528
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取利益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5年第6期
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取利益

     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将涉及到涉外经济合同。面对纷繁复杂的涉外经济合同使用什么样的法律,如何应用法律就成了很关键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明确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另一种方式是,在双方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由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其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来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所以,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于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可能导致适用某个国家的国内法或某项国际公约或某种国际惯例。

    对上述的第一种方式,具体法律的适用和选择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具有普遍性;对第二种方式就可能涉及到某种被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国际公约,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合同公约》)就是这样一个被大多数国家普遍适用的国际公约。

    压机索赔案

    某中国公司与某美国公司签定合同,向美国公司购买一台4000吨压机。按合同规定,卖方提供的保证期在货物离港之日起18个月。但在合同保证期届满之后33个月,该压机发生了一次大的事故,经专家分析论证,事故的原因是传动装置中的一块防松板因金属疲劳而断裂,使得动力不能传递而致。按美国公司随机器提供的使用手册,原设计的防松装置应是一个方块状的防松键,美国公司在制造过程中将其更换为一块较薄的防松板。事故发生后,美国公司以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已过,他们不再负有义务为由,拒绝来中国确定事故的原因和修复压机。中国公司只好通过自身努力将压机修复,因此发生数百万元人民币的费用,并且压机的工作寿命也受到影响。于是,中国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美国公司提出索赔,但美国公司却以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已过以及压机质量无问题、事故是中国公司使用维护不当而致为由,拒绝谈判。

    买卖双方攻守有据

    本案的争论焦点有两个:一是将原设计的防松键更换为防松板是否构成货物与合同不符;二是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已过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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