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要求“回避”了吗?
一些接受海关调查的企业、个人都有这样的感觉,当为了一件被海关查处的案件与海关交涉,当接受海关指派的鉴定人对进口货物进行取样化验,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不情愿的事情。比如恰巧办理案件的海关人员与自己有过节,取样化验的鉴定人曾经和自己闹过矛盾等等。那么,你不愿意这些人来处理涉及你的事物或者案件,你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或者说起码在心理上不会造成负担,这时,你可以要求海关人员回避。海关执法人员回避的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回避。综观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比较笼统的,《海关法》较为细致,但是也不尽全面。回避起源于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在司法程序中沿用,行政执法引用回避制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情。那么,司法诉讼程序的回避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现有的法律中,《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关于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是最详细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是关于回避的规定,关于回避的范围,该法规定了三类人员应当自觉地或者经申请回避,它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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