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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781432
启动器官捐献的慈善工程解决器官移植的供求矛盾
http://www.100md.com 2009年7月1日 《中国新医学》 20097
     [摘要] 目的现代医疗技术已能实施大部分人体器官的人工移植。方法 目前在器官移植中,许多器官供禾应求,十分紧缺,亟待解决。结果启动器官捐献的慈善工程,解决器官移植的供求矛盾,已经成为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一项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务。结论为了启动和推进这样一项慈善工程,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政策激励工作和法律规范工作。在这里,教育是基础,激励是关键,法制是保证。

    [关键词]器官移植;器官捐献;教育;激励;法制

    现代医疗技术已能实施大部分人体器官的人工移植。目前在器官移植中,许多器官供不应求,十分紧缺,亟待解决。据1987年全国残疾人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约有455万盲人,其中角膜性盲人120万人,另有角膜性视力残疾者190万人,需要为300万人提供角膜;另据中央电视台1999年12月报道,我国每年有40多万患者需进行角膜移植,但角膜资源奇缺,每年只有4000例能够接受角膜移植手术。又据统计,我国有50万尿毒症患者时刻等待肾移植手术,只有2000~3000例能够接受肾移植手术。大量的人不得不斥巨资一次又一次进行血液透析,这一条条前往医院透析室的小路,留下了多少患者和亲人们绝望的泪水。许多年轻的生命之花就这样凋谢了。许多其他疾病患者也是如此。因此,启动器官捐献的慈善工程,解决器官移植的供求矛盾,已经成为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一项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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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器官短缺问题,比较理想的办法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利用高等动物器官和其他新型材料,研制人工器官。人工器官的研制始于20世纪30年代,到现在已经取得多方面的进展。现在人工器官已有人工皮、人工眼(包括人工玻璃体、人工角膜)、人工鼓膜、人工喉、人工食道、人工骨(包括人工关节)、人工肺、人工肝、人工肾、人工血管、人工心脏(包括人工瓣膜)、人工腹壁、人工子宫、人工膀胱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器官的研制、特别是医疗性人体器官的克隆必将在21世纪取得越来越大的进展。但是,由于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制约,许多人工器官要在技术上全面突破和临床上全面推广,还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这是千百万患者无法等待的。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解决器官短缺问题比较现实、比较简便易行的办法是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和遗体器官移植。活体器官移植只适用于极少数器官和极少数人群,更多的则是要靠遗体器官移植。为此,必须有足够数量的人捐献出自己遗体器官。遗体器官的捐献,按所捐献的器官分,有捐献个别器官和捐献所有器官即整个遗体两种;按捐献方式分,有志愿捐献和义务捐献两种。志愿捐献也可叫遗嘱捐献,指捐献者通过遗嘱或履行有关手续,明确表示自愿在身后捐献出自己的某个或某些器官。义务捐献也可叫法定捐献,指无论死者生前是否自愿,身后都有义务依法捐献出某个或某些器官。瑞典已有法律规定,根据医学研究和医疗实践的需要,公民有义务在死后接受遗体解剖和器官移植,这是最科学、最合理、社会效益最大的一种办法。这也是我们的理想目标,但考虑到人们的传统观念、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科学文化水平、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在我国暂时还不具备普遍的可行性。新加坡已有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如果生前没有特别声明死亡后不打算捐献器官,那末死后就有捐献器官的义务。事实上,立法后特别声明死后不捐献器官的人只是极少数。此法一实施,新加坡就不存在器官短缺现象。这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日本从1997年10月开始实施《器官移植法》,有31.6%的人愿意在判断为脑死亡之后捐献出自己的器官,这样也就足以解决器官短缺问题。这在我国也是可以做到的。据统计,我国近期年均人口死亡率在6.5‰左右,死亡人数在800万人左右。如果有5%的人自愿在身后捐献角膜和肾脏,那么一年就能提供80万片角膜、80万只肾脏,就能满足全国角膜移植和肾移植手术的需要。但目前在我国,生前自愿捐献遗体器官的人数还微乎其微。每年有千万片以上有用的角膜、千万只以上有用的肾脏都付之一炬了,实在可惜。而据报道,1999年5月至11月北京就有900多人到协和医科大学登记在身后捐献遗体;1999年11月上海市徐汇区就有900多人登记在身后捐献角膜。可见,自愿在身后捐献器官和遗体的有识之士是大有人在的。只要我们采取积极措施,启动器官捐献的慈善工程,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器官移植中的供求矛盾,就能从残疾和死亡线上挽救千百万患者,造福千百万家庭。这显然是救死扶伤、功德无量的善行义举。为了启动和推进这样一项慈善工程,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政策激励工作和法律规范工作。在这里,教育是基础,激励是关键,法制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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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教育是基础。在器官移植中的供求矛盾,与其说是器官短缺问题,不如说是观念陈旧、思想障碍问题,是宁可把死者器官烧掉也不愿捐献出来造福于人的问题。而要在这一方面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和行为方式,必须靠教育,靠基础教育的发展、科学教育的普及和思想教育的深入,必须帮助人们掌握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唯物主义哲学,帮助人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包括正确的生死观、荣辱观、苦乐观。现代科学表明,人是自然界的产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生存和死亡都只是一种物质运动形式和过程;在短暂的人生过程中,一个人如果在生前能以自己的劳动和学识造福于人,在死后又能以自己的遗体和遗产(特别是精神遗产)造福于人,这样的人生是最光荣、最幸福、最有意义、最有价值的。这些认识,对于了解现代科学的人来说都是简单的常识;但是让这些常识为广大群众普遍掌握,却要经过长期的艰苦细致的科学文化教育和思想理论教育工作。器官捐献的慈善工程能否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工作的成效。

    其次,激励是关键。在加强教育、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还要帮助人们实现从认识到实践的飞跃,把对捐献器官的科学认识转化为实际行动。为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激励措施。这种激励,可以是精神激励,可以是物质激励,但更重要的应该是医疗保健待遇上的激励。应该坚持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和平衡。无论是志愿捐献还是义务捐献,在一个人自愿或依法承担了某个(或某些)器官在身后捐献给医院的义务时,就可以让他(以及他的近亲属)在需要某种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接受他人捐献的权利。反之,对于不愿意承担这种义务的人,则同样不能享受这种权利。这样就能把器官捐献工程同时变为一项器官保健工程,就能让死者为生者提供宝贵的服务,就能帮助人们认识到捐献器官对他人、对自己、对亲属的深远意义和宝贵价值,从而激励人们勇于和乐于捐献出自己身后的某个(或某些)器官,并由此形成一种新风尚、新观念。1999年11月26日通过的《武汉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用血时,享有优先用血权利,并可按标准报销用血费用。这一规定显然是合情合理的,是值得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立法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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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法制是保证。要加强有关器官捐献和移植的法制建设,首先是加快立法工作。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科技和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现在还不能普遍实行义务捐献或法定捐献,可以实行新加坡式的允许例外的义务捐献制度,也可以实行以志愿捐献为主、以特定情况的义务捐献为辅的制度。无论是志愿捐献还是义务捐献,都要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范捐献者(及其亲属)和受捐者(及其亲属)的权利和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受捐者及其亲属对捐献者及亲属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和酬谢,这有利于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有利于实施器官捐献的慈善工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医院和医生应该有权对某些特定死者进行遗体解剖、医学研究和器官移植。例如,对某些特殊病症和死因的死者,可以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解剖和研究。又如,对死刑犯的健康器官,可以经过法定程序加以移植和利用。再如,在一方面有患者急需器官移植,另一方面有死者刚刚死亡,有相应器官能够移植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具备条件的医院和医生就可以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北京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眼科大夫高伟丰博士,为了紧急救治两个患者,1998年10月移植了一具女尸的两片角膜,使两个病人恢复了视力。事后却引起轩然大波,死者亲属告上了法院,并向医院索赔50万元赔偿费。新闻媒体也作了许多报道,人们褒贬不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显然,此事可以从不同视角作不同评价。而如果有一定的法律规范,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此事就元可指责、无可非议。此类事实表明,器官移植的实践正在呼唤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此外,完善器官捐献制度,疏通器官捐献渠道,也是完全必要的。1999年北京同仁医院一位患者等着做肝移植手术,另一死者亲属也提出要捐献器官,但请示领导未获批准,眼巴巴地看着那位患者死去。山西青年刘海峰患了一种怪病,医生说此病是罕见疾病和不治之症,说他已不久于人世,他自愿捐献遗体供医学解剖和研究,理应予以支持。但他向有关单位提出此项申请时,又是要公证,又是要缴费,否则不给办;几经周折,好容易才被接受。可见在器官捐献的慈善工程中,我们要做的事还很多,要走的路还很长。而我们早一天启动这项工程,就能多拯救成千上万名患者。多少事,从来急,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http://www.100md.com(朱妙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