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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269
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教育艺术》 2005年第12期
     现实中的和谐社会既有和谐社会的一般规定,又有其特殊规定,是一般和特殊的统一。从一般和特殊相统一的角度上看,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目前学术界关于“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研究中有一种倾向,即把“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规定得如同“共产主义社会”。我以为,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我们所要建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有以下三个相互联系的基本特征。

    一、中国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点、有效协调不同利益关系的社会

    现代和谐社会不是“相安无事”的社会,而是能够有效协调不同利益关系的社会。对“不同利益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把握:一是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关系(也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二是不同群体利益、不同个人利益间的关系以及个人利益与特定群体利益间的关系。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分化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又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市场经济本身是不能调节和控制这种分化的。这种分化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产生冲突和对抗(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时候)。因此,保护不同类型群体和个体的合理的利益关系,调节不同利益关系间的矛盾和冲突,把不同利益关系的冲突和对抗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就是“法律的统治的精神”和主旨,即:以“重新评估利益”的方法,适度地限制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法律统治下得到了相互尊重和确认,以达到互补。这样,社会整体和谐的状态才可能出现。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另一方面,不断分化的利益关系也要求法制的社会,否则,不同的利益关系及其正常联系就会受到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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