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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96326
子宫送检标本咋丢了
http://www.100md.com 2003年7月1日 《大众健康》 2003年第7期
     2002年9月2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患者范志秀因妇科送检标本丢失引起的诉讼,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这起国内首例邮寄病理标本丢失索赔案了结。

    邮寄的标本关系病妇患痛与否的诊断

    现年46岁的范志秀是重庆市巫溪县人。2001年5月29日上午,她因小腹疼痛,来到巫溪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检查。发现她所患子宫肌瘤,已相当于妊娠胎儿三个月大小。

    6月4日,范志秀在该院接受了子宫全切手术,同意将其子宫及肌瘤送去“活检”,缴纳了“活检费”130元。

    由于缺乏相关设备和技术,该院作此项检查都是将“活检”标本寄至重庆市的大医院进行。于是,医院当日便将范志秀的子宫宫颈和肌瘤切取四片标本,进行处理后装入专用瓶中,再将瓶子放进一个木匣中封装妥当。6月5日上午,由医院一实习医生将木匣子送到巫溪县邮政局,以妇产科主任易守萍的名义办理了将该人体组织寄至重庆市肿瘤医院的邮寄手续,缴纳了邮件保价金和邮资共计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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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术做完几天后,范志秀身体恢复正常,精神状态良好,但她挂念着寄走的子宫标本,那不仅是她曾经血肉相连的器官,更重要的是还承载着她健康状态的信息:如果标本是良性的,那么她便无后顾之忧;即使它是恶性的,只要及时发现,加强治疗,也能让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三男童将标本邮包当球蹋

    6月5日下午,巫溪县邮政局营业厅工作人员在分装包裹准备上车时,发现医院寄的人体子宫肌瘤组织包裹不翼而飞。工作人员大感意外,立即四处查找。之后,工作人员从电视监控录像中发现:该包裹原来被当天中午跑进营业厅玩耍的3名男孩擅自拿走了。

    邮政局立即向城镇第一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随即找到这3名男孩及其监护人,查明这3名男孩分别为7、10、11岁,是城厢小学的学生。他们对从邮局拿走木匣子并弄丢之事供认不讳。

    据3男孩“供述”,6月5日中午2点多钟,3名男孩在上学途中进入装有空调的邮局大厅“歇凉”。此时大厅里面恰好没有人。(后据邮局方面称,当班工作人员当时上厕所去了。)其中一个男孩发现柜台后面的地板上放有一个包装精致的盒子,拿起一看,发现是用三合板钉成的方形木匣子。另外2名男孩感到好奇,也围上来、。播了摇小木匣子,没有听到任何声音,便以为是空匣子,岂脚将它踢出营业大厅。然后3人像踢球一样踢来踢去,一直将其踢到约50米远的县财政局大门附近。最终,将其扔进路边滚滚流淌的大宁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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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有子宫肌瘤组织的邮包被弃之大宁河!巫溪县邮政局震惊之余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当天下午,邮政局组织职工对大宁河河坝及附近一些垃圾堆进行了查找。次日,又由该局职工和3名学生及其家长共计10余人组成打捞队,租用一艘机动船沿河而下进行打捞、找寻。然而,经过整整几天的忙碌,他们却一无所获。有人分析说,当天晚上大宁河起洪水,小木匣可能被洪水冲进与大宁河交汇的长扛中。

    当事方各执一词,病妇索赔上法庭

    范志秀身体稍稍恢复后,见到医生便问:“我的标本送去‘活检’了没有?结果什么时候出来?”医生总是安慰她:“莫担心,送去‘活检’了,结果过几天就会寄来。”6月9日,有关方面确定该包裹已无法找回。此时范志秀的身体已基本恢复,妇产科主任易守萍终于将“子宫丢失”的真相告诉了她。范志秀闻言备感吃惊,继而又得知医院已将她手术中切下的子宫及肌瘤在留取送检标本后扔弃,虚弱的她一下子瘫倒在病床上……

    “天哪!那是确诊我是否患上癌症的惟一标本啊!”范志秀醒后啸哺自语。“现在化验的东西没有了,又如何确诊我是否患上癌症?倘若因此延误了治疗,将来又如何弥补和挽回?”在此后的日子里,范志秀一直生活在极度的恐慌和焦虑之中,神思恍惚,寝食难安,体重一下子掉了许多,身体瘦得变了形。她时常独自徘徊在大宁河边,望着流淌的河水潸然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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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局对邮包的管理实在太马虎了!”范志秀与邮政局交涉索赔,但邮政局却答复她:根据包裹单上的署名、,该包裹是县医院医生易守萍寄的,邮政局只负责对抛进行赔偿。范志秀无权直接找邮局索赔。

    6月12日,邮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该包裹保价金额100元、邮费3.4元,共计103.4元退赔给寄件人(县人民医院医生易守萍)。被医院及易守萍拒收。医院方认为,子宫标本虽小,但它的价值含量远远超过黄金。因为它关系到对患者病情判断和诊治。如果仅赔100余元,显然不公平。同时,医院认为范志秀的病理标本丢失,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2001年8月15日,范志秀以巫溪县人民医院侵害其生命健康知情权、不履行医患关系应尽的义务(告知“活检”结论)和巫溪县邮政局严重损害原告“物权”为由,将医院和邮政局告上法庭。

    巫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范志秀的起诉,并应被告邮政局的请求,追加三名小孩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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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5000元

    2001年9月13日,这起国内罕见的邮寄子宫标本失踪索赔案在巫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围绕是否存在损害赔偿、由谁赔偿、适用的法律等问题,在法庭上开展了激烈辩论。

    经过几次开庭审理,2001年12月24日,巫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范志秀与巫溪县人民医院的医患关系成立,医院负有告知诊断结果的义务。但医院忽视了该肿瘤组织的使用价值,二是未将肿瘤除切片送樟以外的部分进行妥善保存,以致造成范志秀送检物丢失后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二是在邮寄过程中将标本保价金额订为100元,影响了邮局对该邮包的重视程度,医院应该对范志秀承担法律责任。

    法庭认为,巫溪县人民医院将包裹送巫溪县邮政局邮寄,形成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邮政局将包裹丢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这属于《邮政法》的调整范围。邮政局的赔偿主体是巫溪县人民医院。邮政局不应对此外的第三者负责赔偿。

    法庭认为,原告范志秀与巫溪县邮政局之间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张由邮政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范志秀明知送检标本已经丢失,主张返还原物既不客观也不可能,本院不予支持。范志秀请求赔偿今后检查治疗费及标本丢失折价费共39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范志秀在无法得到肿瘤检验结论、对自己体内是否隐藏癌细胞不得而知的情况下,心理上产生了一定忧虑、精神上产生了一定压抑是客观存在的,由过错方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抚慰金也是应该的。但范志秀主张1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明显过高。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巫溪县人民医院赔偿范志秀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同时驳回她关于返还原物等其他诉讼请求。, 百拇医药(陈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