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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96314
新《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使用
http://www.100md.com 2003年7月1日 《大众健康》 2003年第7期
     据新华社讯:经国家卫生部修订后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从5月1日起使用。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检查,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进行婚检,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须将《娟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交婚姻登记部门,新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保护个人隐私,在婚前检查表中的“医生的意见:换成了“医生的建议”,命令式的“可以结婚”、“不可以结婚”、“暂缓结婚”,变成了“建议可以结婚”、“建议不宜结婚”、“建议暂缓结婚”,而且结婚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准备结婚的当事人手里。

    摘自《广州曰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