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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侵犯的是什么?
http://www.100md.com 2011年2月1日 《大众健康》 2011年第2期
     据报载,某地的一位厂长,几次三番对本厂一位女工进行性骚扰,还不断地威胁、恫吓她,害得这位女工痛不欲生……

    性骚扰侵犯的是什么?不仅仅是社会秩序,不仅仅是妇女,也不仅仅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它侵犯的,是我们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最无形,但又是最无价的东西:一个人的尊严。

    当那个无耻的厂长骚扰女性的时候,他仅仅是在发泄性欲吗?不,他是在根本藐视对方的人格,是把对方当作一个任他摆布的玩具,是在欺辱对方的过程中,满足着他的征服欲、压迫欲、充当奴隶主欲这样一些心理需求,或者是在享受着虚幻的打情骂俏的快感。

    这些,实际上与性的关系不大。性只是一个载体。这些,实际上是剥夺了对方的个人尊严,哪怕并没有发生任何真正的性行为。

    我们可以反过来想想:每个男人都可以在自己所爱的女人那里获得性的满足,可是他会骚扰她吗?显然不会。因此两者之间的差别,并不是性满足的问题,而是尊重对方的问题。

    同样,受害者的痛苦,也不仅仅是个性的问题,而是因为她受到鄙视、纠缠、威胁、欺辱,觉得自己的尊严被别人强行剥夺了,才会如此痛苦和恐惧。试想,如果是一个尊重她的男人向她求爱,即使行为上再进几分,她会产生现在这样的痛苦和恐惧吗?

    一个人的尊严,说白了,就是觉得自己受到了应有的尊重,就是感觉到自己在人格上与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尊严,是每个人在大千世界里确立自我、维系人生的最基本手段;如果剥夺它,就等于是精神上的凶杀。性骚扰者所干的,正是这种极恶之事。

    只有充分地认清这一点,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受害者的痛苦,才能痛恨那些性骚扰者。可是,充分认清这一点之后,我们也会发现:仅仅依靠现行法律,并不足以惩罚和制止性骚扰。

    即使在我国最新的刑法里,与性有关的流氓犯罪,也仍然被认为是首先侵犯了公众场合里的社会秩序,其次是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这当然不能算错;可是,几乎一切性骚扰却都能从这条法律的缝隙中溜走!因为性骚扰往往是发生在私下,而不是在公众场合;往往是利用职权,而不是使用明显的暴力;往往只有轻微的行为,而不是真正的强迫实施。所以,即使我们真的把那个厂长送上法庭,他恐怕也会被无罪释放。

    那么舆论制裁行不行呢?我们中国人一直相信:“千夫所指,无疾而亡”;相信“人有脸,树有皮”,可是我们却常常忘记了,这一切,仅仅对那些天良未泯的人才会发挥作用;而那些不是人的家伙,却恰恰因为他们不知人间羞耻而根本不会受到任何现实的惩罚。

    没有惩罚的道德,能有什么用?无法实际惩罚罪人的舆论,也只能像鲁迅说的:纵然怒火万丈,却连一根草也烧不掉。更可怕的是:久而久之,人们可能连怒火都没有了。

    必须立法了,必须使用唯一现实可行的惩罚——刑律制裁,来制止性骚扰。现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处在这样的一个进程当中。, 百拇医药(潘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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