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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 医保“优待”
http://www.100md.com 2011年5月1日 《大众健康》 2011年第5期
     老赵去年单位体检的时候,查出来肠道有问题,后来去医院复查,结果竟然得了肠癌。这对50岁的老赵来说,简直是五雷轰顶。老赵和妻子都在国企上班,是再普通不过的上班族;儿子今年上大三;赵先生父亲不在了,母亲和他们一起生活。一家四口和和睦睦,小日子很幸福。前几年,他们经过多年节俭,终于攒够钱买了套新房子。本想着告别低矮狭小的平房,搬到了宽敞明亮的楼房,该放松地生活了,谁料还没住几年呢,老赵竟然得了癌症。医生分析病情后,让他赶紧住院做手术。这一来原本平静的生活一下子被打乱了。老赵夫妻二人本来收入就不算高,买了房子之后,手里更是没多少钱了。手术及住院等费用花了不少钱,好在手术非常顺利;老赵被确诊的是肠癌早期,后续治疗好的话,还是比较乐观的。这给了他们不小的安慰。可是面对后续长期的化疗、放疗,他们又陷入了困境。

    原来,老赵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老赵做手术是按住院报销,报销比例高,全年最多可报销30万元,而且是先治疗再缴费。那以后的放疗、化疗就不是住院了,只能按门诊报销,全年最多报销2万元,这点钱别说一年了,一个疗程都不够!儿子上学还要学费,母亲还要赡养,老赵夫妻二人算了算,家里剩的钱根本不够,这可把他们愁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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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赵听同病房的病友说,医保对于患大病的人员有特殊的政策,这给老赵带来了一线曙光。但是他们没办过,不知道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还要去相关部门咨询。

    现在社会发展了,生活水平提高了,但疾病并未因此而减少,尤其是肠癌近些年发病率较高。像老赵这样,一场大病基本上就击垮了一个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医保多报销一些费用,就是对他们最大的帮助。为了帮助像老赵这样得了大病却对相关规定一头雾水的人,下面我们以北京市为例,帮老赵查查相关规定,看医保对于老赵这样的大病有什么优惠政策。

    最早于2001颁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这类大病并无规定,最后颁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第十一条对于放疗、化疗倒是有简短的规定: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其就医后取药仅限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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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这条看了让人一头雾水,从字面上只能理解为化疗、放疗可以放入医保报销,并没有特殊的倾斜政策。

    之后,北京市又下发了[2001]129号、[2002]62号、[2003]119号等文件,先后多次减轻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主要体现在扩大以上患者用药报销范围、延长就诊周期等方面,力度最大的政策是将以上诊疗门诊费用按照住院进行报销。这既提高了报销比例,也将全年报销上限由门诊规定的2万元提高到目前住院规定的30万元。这对老赵来说可真是雪中送炭,他后续治疗也有了基本的保障。

    2004年5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2号),对特殊病种的办理、审批程序的做了最详细的规定。下面将有关“特殊病种”审批、就医、报销过程及注意事项整理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特殊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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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

    2.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的;

    3.肾功能不全需长期透析治疗的。

    二、“特殊病种”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易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个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三、如何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1.参保人员或家属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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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保人员或家属按要求填写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审批,由医院在审批单中填写明确诊断,加盖医院公章。

    3.参保人员或家属携带《审批单》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医保卡,到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医保关系在街道的,下同),由单位或街道在《审批单》上填写意见,加盖单位或街道公章。

    4.由单位相关人员,或者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到参保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经批准后,个人留存一份“审批单”,另一份交到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在批准期限内,享受“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待遇。

    四、“特殊病种”如何就医、报销?

    1.“特殊病种”结算周期为360天,360天内只按起付线1300元收一次费用(包括在非本人“特殊病种”医院住院也不再收起付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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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殊病种”结算周期起始日期自完成审批手续后,首次发生门诊“特殊病种”或住院费用时开始计算。

    3.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按住院进行报销,但只允许在参保人员“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非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按普通门诊比例报销,不符合医保规定的不予报销。

    4.易地安置参保人员发生特殊病的门诊、住院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现金结算,结算后将门诊收据、处方底方、住院收据、住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结算清单,以及《审批单》复印件和《手册》上报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街道,由单位或者街道按正常程序进行报销。

    五、注意事项

    1.特殊病种的批准期限为360天,即一年,一年内不得无故变更。审批期限到期后,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变更或继续延长,手续同上述第三条的程序。

    2.门诊特殊病人需要住院治疗,必须在住院前将门诊特殊病费用结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发生门诊特殊病的费用。

    3.“特殊病种”若住院治疗,就不再受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定点或专科和中医医院均可住院。, 百拇医药(宋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