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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17617
婚姻法新解:让女人很受伤?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0月1日 《大众健康》 2011年第10期
     2011年8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千呼万唤始出来。一石激起千层浪,全国上下随即展开了大讨论,网上随处可见对新司法解释的评论;尤其是女性朋友,大呼不公。一时间,解释三似乎成为了众矢之的。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到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女性朋友真的会在离婚时面临人财两空的境地吗?下面针对典型问题细细解读。

    王先生:婚后我母亲出资(有出资证明)为我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我的名下,是我的个人财产吗?

    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按此条规定,如果你们之间无协议,房屋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但是,指的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如果父母出了一部分资,剩余的是你用向银行借款的方式支付的房款,就比较麻烦。因为也可以理解为,以你的名义申请的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婚后不管是谁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当然也是共同财产出资,那房屋就不能算你个人财产全部出资。所以房屋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了问题。我本人的意见,这样的房屋要么认定为共同财产,各自父母的出资认定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出资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补足差额;要么房屋按父母各自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而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双方各自出资一半,也不影响产权比例。当然解释三刚刚出台,各地的法院也在组织学习研究,最终对该条的具体释义应当会统一。

    此条的规定实际上传达了一条明确的立法精神,就是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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