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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遭意外维权有依据
http://www.100md.com 2012年6月1日 《大众健康》 2012年第6期
     暑期快到了,旅游又进入了旺季。作为一种户外活动,旅游本身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因遭遇意外伤害引发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旅行社及景区管理者往往钻法律空子,推卸责任。对此,消费者如何依法提防?下面案例或许能给你以维权提示、借鉴与帮助。

    以“走婚”为由性侵女游客,属何性质?

    案例:

    肖女士与2位女友参加云南某地的旅游,到达彝族旅游区的当晚,早已与肖女士等3人混得脸熟的当地导游张某,特意约请她们3人吃晚餐。夜里回到宾馆后,张某以商量明日旅游事宜为由,将肖女士约到自己房间。期间,张某以当地彝族“走婚”习俗为由,欲与肖女士发生性关系。遭到肖女士拒绝后,张某强行扒肖衣服,撕扯中将肖女士上衣及内裤扯坏。肖女士的2位女友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报警。张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走婚”为由就可以性侵女游客吗?肖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维权提示: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犯罪(未遂),应受到刑法处罚。同时,肖女士可对衣服损坏等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所造成的财产等经济损失。

    我国有的少数民族是有“走婚”习俗的,但该习俗不仅受道德约束,更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悖。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无论何人,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本案,张某虽然未能达到强行与肖女士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但这并非是张某自动中止犯罪行为,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属于强奸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游客景区遭雷击致死,属自然灾害自认倒楣吗?

    案例:

    今年5月初,盛先生与朋友5人到某风景区旅游。在景区游玩至下午15时许,突然下起雷霆大雨。盛某和朋友立即躲到景点的一处山地石头下避雨,由于盛某站在最外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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