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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247518
同是自杀 医院担责不同
http://www.100md.com 2012年8月1日 《大众健康》 2012年第8期
     案例一:

    64岁的周老伯曾患有高血压、脑血栓和1型糖尿病。2011年4月下旬因脑血栓病复发入住某医院。经十几天的护理治疗,病情未有明显好转。想到一侧腿脚行动不便,病情越发严重,且还要忍受病痛及治疗反应的双重痛苦折磨,周老伯几次流露出厌世的悲观情绪。一日深夜人静之时,周老伯利用陪护亲属熟睡之机,离开病房。由二楼经楼梯来到五楼,打开窗户,从五楼窗口坠下身亡。

    事后,因医院不同意赔偿,周老伯家属以医院收取特别护理费用,但护理和监护不力,以及医院病区的窗户没有安装防护设施,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等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审理后认为,该医院方不存在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

    56岁的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2011年8月初因病情复发被送进某专门医院接受封门治疗。4天后,转入开放病区继续治疗,并一直有家人陪护。转入开放病区的第二天下午6时许,因陪护的亲属离开一会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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