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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保险”如何分
http://www.100md.com 2016年1月1日 大众健康2016年第1期
     在保险代理的促动下,很多人为自己、为妻子(丈夫)、为儿女、为父母买了保险。这些保险有的以被保险人为受益人,有的以投保人为受益人,也有以投保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的。婚姻存续,家庭关系稳定,“保险”很少发生纠葛。夫妻离婚,家庭关系变故,配偶关系终止,子女抚养关系发生变化、姻亲关系发生变化,往往引发纠纷。保险作为一种投资,保险产品作为一种“资产”,夫妻离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权要求予以分割。其分割时应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投保人、受益人均为男方,离婚,女方要求分割已缴保金:

    男方张某是一个体运输户,在为自己的车辆上车损险时,认识了保险代理刘某,在刘某的鼓动下他为自己买了保险,投保人为张某自己受益人也是张某自己。因为保险是在张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用运输收入买的,最近男方张某与女方何某离婚。婚变,女方何某提出了分割这笔保险金的问题。

    法律点评:

    “保险”视为“投资”,“退保”所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保险法》在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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